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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水杯遭投毒 女同事行拘15天 | 温哥华教育中心
   

女医生水杯遭投毒 女同事行拘15天

对于此案,部分律师和法律相关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警方给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实质上就是对故意伤害等罪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证明对吴某的投毒行为和胡医生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检方也会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使检方起诉,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不予判处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对该行为人以寻衅滋事处行政处罚是否合适还要另当别论,并且即使是寻衅滋事,其‘投毒’的严重程度可能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足以惩罚的。”付建认为。

付建同时表示,在该案的办理中,公安机关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我国,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对危险物质的性质是有要求的,起码是能够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此处的危害需要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从当前的信息来看,警方已经遵循法律规定,做了他们能够做的工作,但对于相关物质确实无法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他们也不能法外定罪。“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为要件的,没有轻伤以上结果,也就无法认定故意伤害罪”。

③为何难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追责?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目前的证据看,吴某的“投毒”行为系针对胡医生和章医生个人所实施,即其“投毒”行为限于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范围,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范围内,显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内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追究责任。

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整体分析,吴某的“投毒”行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要认定构成以上两项罪名,需要取决于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鉴于现有的鉴定条件尚无法准确做出相关的因果成因及关联认定,而且还难以确定所投物质是否直接造成何种程度的伤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仅以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投毒人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对目前的行政处罚结果不满,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否则超过相关救济期限,行政处罚即具有确定性的法律效力,届时可能会被认定当事人接受处罚决定之结果,而且可能影响其关于解决刑事撤案难题的救济。”殷清利律师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同时去寻求更具有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予以专业审查,为刑事追责给予专业支持。当然如果关于刑事救济始终未改观时,被害人亦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来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责任。


④作案持续时间及医院的特殊场合是否应纳入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认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法律因果关系,而非一种简单的感官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具有升高危险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的“投毒”行为具有直接导致病情加重的结果,就不能对当事人的“投毒”行为进行归责。

薛铁成认为,民警对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复是妥当的。在对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即缺少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投放多聚甲醛的行为直接定性为刑法规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当的。“更何况,本案对于当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对当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致死量是多少、吴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情况下,更是如此。”

不过薛铁成也表示,该案件还有一些判定仍有探讨的空间。例如,对于公安机关在对吴某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后,能否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处以行政处罚。薛铁成说,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且通知报案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将当事人投放“毒药”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为情节轻微。另一方面,从胡医生的口述中,吴某“投毒”的时间,从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一直持续到2022年10月下旬。薛铁成认为,吴某在自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背景下,利用其专业特长持续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且在医院这样的特殊场合,显然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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