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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黑案被判10年 称遭刑讯逼供 | 温哥华教育中心
   

律师涉黑案被判10年 称遭刑讯逼供

冯波的辩护人提出,冯波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只是履行其作为律师的职责,“只要服务本身没有超出范围,不能用当事人(的行为)倒回看律师是否合法,应该是看律师本身的行为。”


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员透露,冯波的辩护人提出,检方没有出示可以证明冯波参与放贷行为的证据,除了刘强和冯波此前对公安的供证,其他同案的21人基本没有对冯波进行有罪指控。

一审开庭两个月后,家人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专题)35万元,并与同案人刘强、秦虹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30万余元。

三起案子

在检方的指控中,除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冯波还涉及两起诈骗案和一起帮助伪造证据案。

起诉书提到,2015年,某借款人向刘强借高利贷70万元,双方商量好4%的月息和抵押物后,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转账前,刘强扣除了8.4万元砍头息,并让借款人签署收条,称共有8.4万元的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而实际上,这部分“现金借款”作为砍头息在放贷时直接被扣下。截至2017年10月,这位借款人陆续向刘强还款69.44万元。

刘强则称,该借款人还有50万元没有还,2018年5月,他让商会员工秦虹霞去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还款50万元及利息,并委托冯波为诉讼代理人。冯波在庭审过程中否认砍头息和刘强已收到大部分还款的事实。后法院判令借款人共同偿还秦虹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另一起诈骗案与上述案件情节类似。秦虹霞受刘强指派到法院起诉后,委托冯波去代理诉讼,最后法院判令该案的借款人返还秦虹霞本金70万元及利息。

刘强、秦虹霞和冯波三人此前对公安的供证提到,冯波知道借款合同上“以现金方式收款”的部分实际是砍头息,也知道催债的事情。检方认为,冯波在代理案件时明知刘强在放高利贷,并向法院隐瞒了刘强收取砍头息和部分还款的事实。

对此,冯波在庭上称,这两起案子他都是开庭前两天才接到的委托,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都是秦虹霞完成的,自己从未参与刘强组织的放贷活动,更不知道砍头息的事。秦虹霞曾告诉他,借款人转给刘强的钱不是还的本息,而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他按照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去代理诉讼,既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也未从中获利。此外,两起案子的被害人都没有提到他参与诈骗。

在去年的庭前会议上,刘强也明确表示过,冯波不可能知道有砍头息。

冯波的一审辩护人认为,主观上,冯波对借贷过程不知情,没有诈骗的意图;客观上,两起案子中,借贷双方都知晓实际放款的金额与合同上的金额不符,实际不存在欺骗和受骗行为。


“帮助伪造证据案”则发生在2013年12月。当时,一个名叫秦六林的借款人欠刘强高利贷无力偿还,双方商议将秦名下的4间商铺租给刘强来抵债,但这几间铺子在2011年到2012年间已经被秦租给其他人,并于2012年12月12日抵押给银行。

起诉书显示,刘强在明知铺子已被出租和抵押的情况下,让冯波拟定租赁合同,并把合同日期签到2012年9月19日,也就是商铺抵押给银行的日期之前。之后,刘强安排人到桂林市雁山区法院起诉秦,通过法院调解,刘强成功拿到商铺20年的租赁权。

检方认为,冯波为刘强拟定虚假的合同等材料,用倒签合同的方式对抗他人的租赁权及银行行使拍卖的权益,帮助刘强占有该商铺。

冯波和刘强在庭上表示,签合同前,他们不知道铺子已经被租给别人了,且合同内容是秦六林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说,是秦六林一房两租的行为引发了后续纠纷。

辩护人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倒签合同的行为有违规,但不构成犯罪;且冯波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的案件发生在2013年12月,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使构成犯罪,至2022年已经过了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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