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黑案被判10年 称遭刑讯逼供
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冯波在给家人的信中写道:“我的事你不必担心,你当知我平时为人做事,从不越轨。如有闲话,亦不必理会,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7月15日,冯波被逮捕,随后,案件移交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显示,刘强从2006年起便成立多家公司从事放高利贷业务。2011年7月,他又成立桂林北京商会,设置贷款部、催款部等,以企业化方式管理组织。2011年底,刘强等人因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后,案件被撤销。之后,刘强招收了一批新员工,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检察院认为,冯波受到刘强直接指挥,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伙同刘强、秦虹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波帮助刘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23年1月29日至30日,冯波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一审法庭上,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同案人刘强、秦虹霞作为证人出庭。当天旁听的人员告诉深一度记者,庭上,冯波为自己作了无罪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过放贷,也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有虚假合同、催债等行为。
而早在冯波案开庭一个月前,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刘强等22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刘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冯波被监视居住期间写给家人的信
履职还是犯罪?
一审法庭上,同案人刘强和秦虹霞均称,冯波没有参加过放贷和催收业务,并不清楚有砍头息(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那部分钱)。他们委托冯波代理民事诉讼时,没有涉及过多具体的案情。
根据受害人的说法,向刘强借高利贷需要支付砍头息,还要以名下房产、公司等做抵押,刘强在放贷时会通过虚假合同、隐匿还款证据等手段垒高债务。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刘强会指派员工到家里、单位追债,甚至威胁、拘禁、殴打借款人,并通过诉讼等方式最终占有对方财产。
秦虹霞在供证中称,商会放贷业务有固定的流程。如果借款人超期未还款,刘强安排她进行法律诉讼的话,她就拿着借款材料去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欠款人的财产。
商会一名参与追债的员工(也是同案被告人)在供证中称,借款合同等材料是冯波按照合法民间借贷范本拟的,但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时,只签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的位置是空白的,利息是刘强口头和借款人约定,一般是4%-5%。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波受刘强直接指挥,在成为商会法律顾问前,就明知该组织从事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刘强使用冯波提供的合同模板虚增借贷金额,并指使秦虹霞和冯等人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隐匿还款证据,其中还款承诺书上有“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就自愿同意出借人安排的员工到借款人家中居住直到还清欠款为止”的内容。冯波参与了放高利贷的活动,并通过法律知识帮商会规避公安机关打击。
冯波在庭上否认了“受刘强直接指挥”和“明知刘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的说法。
他说,自己作为律师受律所指派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和商会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受刘强的管理和指挥。而刘强在庭上的说法也证实了,他与冯波是委托而非上下级关系,在冯波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也有其他律师代理诉讼。
至于“明知”,冯波称之前只知道刘强在做放贷业务,但不知道其员工催债、追债的事,给对方的合同模版也都是合法的,不知道砍头息的存在。刘强说,还款承诺书上那行字是他和借款人提出加上的,冯波给他的材料模版上没有那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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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冯波被逮捕,随后,案件移交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显示,刘强从2006年起便成立多家公司从事放高利贷业务。2011年7月,他又成立桂林北京商会,设置贷款部、催款部等,以企业化方式管理组织。2011年底,刘强等人因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后,案件被撤销。之后,刘强招收了一批新员工,继续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检察院认为,冯波受到刘强直接指挥,积极参加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伙同刘强、秦虹霞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波帮助刘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2023年1月29日至30日,冯波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一审法庭上,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同案人刘强、秦虹霞作为证人出庭。当天旁听的人员告诉深一度记者,庭上,冯波为自己作了无罪辩解,称自己没有参与过放贷,也不知道刘强及其组织有虚假合同、催债等行为。
而早在冯波案开庭一个月前,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刘强等22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刘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冯波被监视居住期间写给家人的信
履职还是犯罪?
一审法庭上,同案人刘强和秦虹霞均称,冯波没有参加过放贷和催收业务,并不清楚有砍头息(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那部分钱)。他们委托冯波代理民事诉讼时,没有涉及过多具体的案情。
根据受害人的说法,向刘强借高利贷需要支付砍头息,还要以名下房产、公司等做抵押,刘强在放贷时会通过虚假合同、隐匿还款证据等手段垒高债务。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刘强会指派员工到家里、单位追债,甚至威胁、拘禁、殴打借款人,并通过诉讼等方式最终占有对方财产。
秦虹霞在供证中称,商会放贷业务有固定的流程。如果借款人超期未还款,刘强安排她进行法律诉讼的话,她就拿着借款材料去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欠款人的财产。
商会一名参与追债的员工(也是同案被告人)在供证中称,借款合同等材料是冯波按照合法民间借贷范本拟的,但实际签订借款合同时,只签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的位置是空白的,利息是刘强口头和借款人约定,一般是4%-5%。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波受刘强直接指挥,在成为商会法律顾问前,就明知该组织从事违法活动,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获取非法利益。刘强使用冯波提供的合同模板虚增借贷金额,并指使秦虹霞和冯等人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隐匿还款证据,其中还款承诺书上有“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就自愿同意出借人安排的员工到借款人家中居住直到还清欠款为止”的内容。冯波参与了放高利贷的活动,并通过法律知识帮商会规避公安机关打击。
冯波在庭上否认了“受刘强直接指挥”和“明知刘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的说法。
他说,自己作为律师受律所指派为商会提供法律服务,和商会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受刘强的管理和指挥。而刘强在庭上的说法也证实了,他与冯波是委托而非上下级关系,在冯波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也有其他律师代理诉讼。
至于“明知”,冯波称之前只知道刘强在做放贷业务,但不知道其员工催债、追债的事,给对方的合同模版也都是合法的,不知道砍头息的存在。刘强说,还款承诺书上那行字是他和借款人提出加上的,冯波给他的材料模版上没有那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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