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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賠付的新冠保險 讓我變成壞人 | 溫哥華教育中心
   

永不賠付的新冠保險 讓我變成壞人

壹位做保險經紀人的朋友告訴我,在這類案件中,法院壹般傾向於保護消費者,原因是為了保護保險行業的信譽,讓消費者還願意購買保險。我想起那位理賠攻略博主說的壹個數字,在加他微信的壹千多人裡,有約800人獲得了全額賠付,成功率接近80%。看來在這類糾紛裡,訴訟確實有用。


王屹然律師的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提出了壹個新的主張:情勢變更。

我對這個詞很熟悉,在第叁通協商電話中,那位理賠員也對我提起過這個主張。她說現在“公司是按照國家的《民法典》來進行解釋,情勢變更,第伍百叁拾叁條的壹個法律條例來進行解釋了,所以現在你要去起訴什麼的,法院也可能會拿出這條來跟你們說。”

《民法典》第伍百叁拾叁條是這樣寫的: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壹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理賠員的意思是現在放開了,形勢變了,法律也允許保險公司變卦。博主“投保慧人心”提到,還有壹些理賠員直接使用更通俗的“不可抗力”這個詞來嚇唬客戶,試圖阻止他們起訴。

但王屹然告訴我,在世界保險發展史上,沒有出現過保險合同適應情勢變更解除的案例。

這個原則的應用非常嚴格,王律師引用壹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其中提到,“‘情勢變更原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保險法》第叁拾條也有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王律師還專門寫了壹條微博,解釋如何在法庭辯論中反駁保險公司的此項主張。他壹共提到六項反駁理由,前伍項都是基於法條或司法解釋,最後壹項最讓我意外,原文如下:


(六)我國新冠疫情防控從未“放開”、“躺平”的政策調整,僅科學調整了相關防疫措施,調整後感染人數未明顯增加。

12月7日,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新拾條”系進壹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措施,是為了持續提高防控的科學、精准水平。執行中要堅決糾正簡單化,“壹刀切”,不搞層層加碼。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通報,在2022年12月7日發布“新拾條”政策後,確診病例人數、感染病例人數每日均分別保持在數千例、數萬例不等,與2022年度秋季、初冬相比無明顯變化。

由此可見,被告提出的因國家政策調整導致新冠感染風險顯著增加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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