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調查中國警察站 胳膊伸太長
浙江省青田縣是中國著名僑鄉,官方統計數據顯示,全縣戶籍人口約55.6萬,華僑占約33萬。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等歐洲國家,青田華僑最多。中國公安部機關報《人民公安報》在2019年的壹篇報道顯示,青田縣公安局致力於打造海外版“楓橋經驗”,並聘請青田籍僑領實施網格化管理。報道中提到:“青田縣公安局已聘請135位青田籍僑領、僑團會長為中心主任、副主任、聯絡員,並組建了1000余人的海外網格服務信息員隊伍。”
該報道中明確提到了青田縣公安局設立的海外服務中心在“僑情民意收集、政策信息推送”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在全球緝捕“獵狐行動”中的作用。報道說,“2018年以來,他們成功偵破涉僑刑事案件6起,通過‘警僑聯辦’協助抓獲在冊紅通人員1名、規勸投案自首2人;‘獵狐行動’專項戰果排名全市第壹。”
高龍亶表示,意大利的中國移民與英語國家的中國移民不同,他們很多來自農村地區,並不是中產階級,意大利也不是“狐狸”外逃的目的地。至少在意大利,中國當局傾向於利用國際刑警組織,而不是利用當地的同鄉會開展追逃行動。
世界維吾爾大會主席多裡坤·艾沙2017年在意大利參加活動期間遭到意大利警方扣押,意大利警方指收到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報,時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是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然而次年當孟宏偉從法國返回中國後就神秘失蹤,隨後中國當局傳出整肅孟宏偉的消息,孟宏偉被認為是周永康集團的成員。
引渡還是“勸返”?
2014年以來,中國公安部發起獵狐行動,緝捕逃往海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除了利用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以外,中國當局還通過非外交渠道試圖將案件當事人帶回國內,中國官方媒體中常見的用詞是“勸返”。
中國的這壹做法引發了美國等國家在內的警覺,認為中國當局的做法屬於“跨境執法”,損害其他國家的主權。此外還有分析指中國政府的“獵狐行動”和“天網行動”還被認為是以普通刑事犯罪為由針對海外異議人士。
意大利與中國簽署了引渡條約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這兩項條約在201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在意大利被中國當局指控經濟犯罪的嫌疑人被引渡回中國的案例。在引渡條約生效前,意大利和中國在處理個案上已有合作,並將嫌疑人引渡回中國。意大利與中國的引渡條約明確規定政治犯罪不引渡,如有理由相信被請求引渡人可能遭受酷刑也不予引渡。根據意中引渡條約的規定,中國當局完全可以通過國際司法協助渠道引渡涉嫌貪腐的公職人員和經濟案件嫌疑人,然而從中國官方媒體報道來看,中國當局更傾向采用“勸返”方式緝拿嫌疑人。
異議人士陳越認為,中國當局完全可以根據引渡條約要求引渡涉嫌貪腐案件的官員,實際操作很少走司法協助渠道有兩個原因。首先是當局對在國內的親屬實施威脅和迫害,迫使當事人回國就范,第贰個原因是中共內部斗爭也是相當殘酷的,當局通常以貪腐罪名處理官場內斗中的失敗者。在中國遭受牢獄之災的陳越認為,中國司法實踐中通常遵循有罪推定原則,當事人在看守所等待審判期間的待遇極其惡劣,基本人權毫無保障。
馬可·萊斯賓蒂表示,盡管中國是非民主國家,在打擊腐敗、恐怖主義和暴力犯罪仍需要與中國政府合作,問題在於中國當局經常將打擊腐敗和恐怖主義作為排除異己、鎮壓少數民族的借口,這已經超出了國際刑警組織所規定的范圍。“中國當局需要用其他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勸說這些人回國,因為引渡條約不包含所有的個案”,馬可·萊斯賓蒂說。
保護衛士研究員陳靖捷認為,盡管中國和歐洲壹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中國官方卻喜歡“走後門”,在追逃貪腐或者打擊跨國犯罪方面,如果走官方正式渠道引渡更加耗時,就傾向於“勸返”,甚至用更為激烈的綁架方式把特定目標綁回中國。
陳靖捷提到,中國對不同國家針對個別案例提出引渡請求時,引渡的是嫌疑人,在中國缺乏司法保障的情況下,存在不經過公開審判把人定罪、還有強迫認罪和酷刑虐待的情況,這些因素導致壹些國家對中國的引渡請求比較抗拒。
陳靖捷表示:“今天你如果透過海外派人去勸導,或者用海外線民,就是提供資訊的這些人,半脅迫的告訴他們,說我們已經知道你在哪兒,你的家人在哪,我們也了解了,你如果不回來的話後果會很不好,這種方式其實就是海外警察執法的壹個狀況,其實這些都是非法。所以說中國政府,尤其是這個公安或者國安機構,想要透過這種非正式的方式,方便又有效率,而且我在做的時候不需要讓這些政府知道,就不會再被這些政府用所謂人權的理由,或者是中國境內人權的狀況來拖延我們時間。”
中共上海機關報《解放日報》在2014年的壹篇報道中提到:近幾年來,國內壹些辦案機關設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種方式和途徑對逃往境外的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願回國投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這種做法被簡稱為“勸返”。在外逃人員尚未進入引渡、遣返或者其他強制性法律程序時實現的“勸返”更加具有節約司法資源的意義,並且更加能夠體現接受“勸返”者的悔罪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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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道中明確提到了青田縣公安局設立的海外服務中心在“僑情民意收集、政策信息推送”方面的作用,以及其在全球緝捕“獵狐行動”中的作用。報道說,“2018年以來,他們成功偵破涉僑刑事案件6起,通過‘警僑聯辦’協助抓獲在冊紅通人員1名、規勸投案自首2人;‘獵狐行動’專項戰果排名全市第壹。”
高龍亶表示,意大利的中國移民與英語國家的中國移民不同,他們很多來自農村地區,並不是中產階級,意大利也不是“狐狸”外逃的目的地。至少在意大利,中國當局傾向於利用國際刑警組織,而不是利用當地的同鄉會開展追逃行動。
世界維吾爾大會主席多裡坤·艾沙2017年在意大利參加活動期間遭到意大利警方扣押,意大利警方指收到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報,時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是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然而次年當孟宏偉從法國返回中國後就神秘失蹤,隨後中國當局傳出整肅孟宏偉的消息,孟宏偉被認為是周永康集團的成員。
引渡還是“勸返”?
2014年以來,中國公安部發起獵狐行動,緝捕逃往海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除了利用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以外,中國當局還通過非外交渠道試圖將案件當事人帶回國內,中國官方媒體中常見的用詞是“勸返”。
中國的這壹做法引發了美國等國家在內的警覺,認為中國當局的做法屬於“跨境執法”,損害其他國家的主權。此外還有分析指中國政府的“獵狐行動”和“天網行動”還被認為是以普通刑事犯罪為由針對海外異議人士。
意大利與中國簽署了引渡條約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這兩項條約在201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在意大利被中國當局指控經濟犯罪的嫌疑人被引渡回中國的案例。在引渡條約生效前,意大利和中國在處理個案上已有合作,並將嫌疑人引渡回中國。意大利與中國的引渡條約明確規定政治犯罪不引渡,如有理由相信被請求引渡人可能遭受酷刑也不予引渡。根據意中引渡條約的規定,中國當局完全可以通過國際司法協助渠道引渡涉嫌貪腐的公職人員和經濟案件嫌疑人,然而從中國官方媒體報道來看,中國當局更傾向采用“勸返”方式緝拿嫌疑人。
異議人士陳越認為,中國當局完全可以根據引渡條約要求引渡涉嫌貪腐案件的官員,實際操作很少走司法協助渠道有兩個原因。首先是當局對在國內的親屬實施威脅和迫害,迫使當事人回國就范,第贰個原因是中共內部斗爭也是相當殘酷的,當局通常以貪腐罪名處理官場內斗中的失敗者。在中國遭受牢獄之災的陳越認為,中國司法實踐中通常遵循有罪推定原則,當事人在看守所等待審判期間的待遇極其惡劣,基本人權毫無保障。
馬可·萊斯賓蒂表示,盡管中國是非民主國家,在打擊腐敗、恐怖主義和暴力犯罪仍需要與中國政府合作,問題在於中國當局經常將打擊腐敗和恐怖主義作為排除異己、鎮壓少數民族的借口,這已經超出了國際刑警組織所規定的范圍。“中國當局需要用其他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勸說這些人回國,因為引渡條約不包含所有的個案”,馬可·萊斯賓蒂說。
保護衛士研究員陳靖捷認為,盡管中國和歐洲壹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中國官方卻喜歡“走後門”,在追逃貪腐或者打擊跨國犯罪方面,如果走官方正式渠道引渡更加耗時,就傾向於“勸返”,甚至用更為激烈的綁架方式把特定目標綁回中國。
陳靖捷提到,中國對不同國家針對個別案例提出引渡請求時,引渡的是嫌疑人,在中國缺乏司法保障的情況下,存在不經過公開審判把人定罪、還有強迫認罪和酷刑虐待的情況,這些因素導致壹些國家對中國的引渡請求比較抗拒。
陳靖捷表示:“今天你如果透過海外派人去勸導,或者用海外線民,就是提供資訊的這些人,半脅迫的告訴他們,說我們已經知道你在哪兒,你的家人在哪,我們也了解了,你如果不回來的話後果會很不好,這種方式其實就是海外警察執法的壹個狀況,其實這些都是非法。所以說中國政府,尤其是這個公安或者國安機構,想要透過這種非正式的方式,方便又有效率,而且我在做的時候不需要讓這些政府知道,就不會再被這些政府用所謂人權的理由,或者是中國境內人權的狀況來拖延我們時間。”
中共上海機關報《解放日報》在2014年的壹篇報道中提到:近幾年來,國內壹些辦案機關設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種方式和途徑對逃往境外的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願回國投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這種做法被簡稱為“勸返”。在外逃人員尚未進入引渡、遣返或者其他強制性法律程序時實現的“勸返”更加具有節約司法資源的意義,並且更加能夠體現接受“勸返”者的悔罪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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