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掃黃] 搞垮多個房企吞329套房 東莞套路
民心所盼,劍之所指。2018年8月17日,東莞市第贰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宋利斌案,分別判處首犯宋利斌、劉金濤有期徒刑15年和12年。宣判後,宋利斌等18名被告人提出上訴。18人的卷宗,累累罪行的壹壹查證核實,量刑的仔細斟酌,在合議庭齊心協力下,僅用了45天,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贰審裁定。
“套路貸”涉黑組織專對開發商下手
首戰告捷,也為其他涉黑案件的審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借鑒作用。2019年7月19日,以鍾浩波為首的18人“套路貸”涉黑團伙伏法,主犯鍾浩波獲刑拾叁年;2020年8月21日,以謝建武為首的黑診所團伙伏法,主犯謝建武獲刑九年半;2020年8月26日,以李美麗為首的黑物業團伙伏法,主犯李美麗獲刑拾六年半。
2020年12月24日,以張遠鋒為首的“套路貸”涉惡團伙伏法,主犯張遠鋒被判處無期徒刑。張遠鋒為首的“套路貸”涉黑組織專對開發商下手、攫取土地5.8萬余平方米、侵吞房產329套、搞垮多個房企、犯罪數額超過13億。

張遠鋒為首的“套路貸”涉惡團伙宣判現場
2020年6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張遠鋒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2020年1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對張遠鋒等11人“套路貸”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壹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遠鋒以自己和家人名義先後成立10余家公司,安排家庭成員在公司任職,實施騙取貸款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2004年至2018年,張遠鋒等人利用惠州、河源地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急需資金周轉的心理,以收取“砍頭息”、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制造或誘騙被害人配合制造虛假證據、要求借款人將還款轉入第叁人賬戶、借助訴訟和使用軟暴力等“套路貸”手段,非法占有對方大量財產。
2004年8月, 恒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華因承建項目急需資金,經人介紹找張遠鋒借款。雙方商定借款600萬元,月利率3.5%,但借款協議中只寫明月利率為2.5%。同時,恒某公司被要求將所承建項目的部分鋪位和住宅預售登記在張遠鋒名下作為擔保。周某華出具的收據載明“收到張遠鋒600萬元,其中轉賬561萬元、現金39萬元。”但放款時,張遠鋒直接扣除了39萬元“砍頭息”,恒某公司實際只收到561萬元。
此後,張遠鋒又多次通過這種方式給周某華貸款。其中2005年4月,張遠鋒要求周某華再借200萬元用於償還之前的利息,並將第叁筆借款100萬元及相應房產轉入,簽訂壹份新的借款協議,金額為300萬元,並增加物業作為擔保。張遠鋒直接扣除100萬元用於抵還第叁筆借款,又扣除本次借款的“砍頭息”以及前兩次借款的利息共計198萬元後,恒某公司實際只收到2萬元。
據統計,張遠鋒只使用本金1027.5萬元,通過“利滾利”等“套路貸”手段,在短時間內將借款本金虛增至約2009萬元,並用各種方式非法占有周某華財物約1466萬元,扣減實際支付的本金,詐騙既遂約438.5萬元。
截至案發,張遠鋒先後通過這種手段對河源、惠州兩地的13家公司及相關個人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犯罪數額高達8.7億元,從中攫取了巨額的非法收益,致使多個樓盤無法正常施工、銷售、交付,數百名業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業肆處上訪、維權,給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危害。
為了做好張遠鋒案件的退賠工作,2021年1月,東莞中院執行局派出20名幹警兵分拾路,赴惠州、深圳等地各大銀行,扣劃2070余萬元活期存款;4月,執行局再次派出27名幹警,兵分兩路赴惠州市惠城區和惠陽區,用叁天時間對263套房產、6宗土地進行了現場查封。2021年6月15日,東莞中院執行局開展張遠鋒案件退賠專項行動,在與部分案涉被害人核實退賠金額後,現場發放執行案款,金額高達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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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套路貸”涉黑組織專對開發商下手
首戰告捷,也為其他涉黑案件的審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借鑒作用。2019年7月19日,以鍾浩波為首的18人“套路貸”涉黑團伙伏法,主犯鍾浩波獲刑拾叁年;2020年8月21日,以謝建武為首的黑診所團伙伏法,主犯謝建武獲刑九年半;2020年8月26日,以李美麗為首的黑物業團伙伏法,主犯李美麗獲刑拾六年半。
2020年12月24日,以張遠鋒為首的“套路貸”涉惡團伙伏法,主犯張遠鋒被判處無期徒刑。張遠鋒為首的“套路貸”涉黑組織專對開發商下手、攫取土地5.8萬余平方米、侵吞房產329套、搞垮多個房企、犯罪數額超過13億。
張遠鋒為首的“套路貸”涉惡團伙宣判現場
2020年6月3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張遠鋒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2020年1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對張遠鋒等11人“套路貸”涉惡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壹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遠鋒以自己和家人名義先後成立10余家公司,安排家庭成員在公司任職,實施騙取貸款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2004年至2018年,張遠鋒等人利用惠州、河源地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急需資金周轉的心理,以收取“砍頭息”、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制造或誘騙被害人配合制造虛假證據、要求借款人將還款轉入第叁人賬戶、借助訴訟和使用軟暴力等“套路貸”手段,非法占有對方大量財產。
2004年8月, 恒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華因承建項目急需資金,經人介紹找張遠鋒借款。雙方商定借款600萬元,月利率3.5%,但借款協議中只寫明月利率為2.5%。同時,恒某公司被要求將所承建項目的部分鋪位和住宅預售登記在張遠鋒名下作為擔保。周某華出具的收據載明“收到張遠鋒600萬元,其中轉賬561萬元、現金39萬元。”但放款時,張遠鋒直接扣除了39萬元“砍頭息”,恒某公司實際只收到561萬元。
此後,張遠鋒又多次通過這種方式給周某華貸款。其中2005年4月,張遠鋒要求周某華再借200萬元用於償還之前的利息,並將第叁筆借款100萬元及相應房產轉入,簽訂壹份新的借款協議,金額為300萬元,並增加物業作為擔保。張遠鋒直接扣除100萬元用於抵還第叁筆借款,又扣除本次借款的“砍頭息”以及前兩次借款的利息共計198萬元後,恒某公司實際只收到2萬元。
據統計,張遠鋒只使用本金1027.5萬元,通過“利滾利”等“套路貸”手段,在短時間內將借款本金虛增至約2009萬元,並用各種方式非法占有周某華財物約1466萬元,扣減實際支付的本金,詐騙既遂約438.5萬元。
截至案發,張遠鋒先後通過這種手段對河源、惠州兩地的13家公司及相關個人實施詐騙和敲詐勒索,犯罪數額高達8.7億元,從中攫取了巨額的非法收益,致使多個樓盤無法正常施工、銷售、交付,數百名業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業肆處上訪、維權,給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危害。
為了做好張遠鋒案件的退賠工作,2021年1月,東莞中院執行局派出20名幹警兵分拾路,赴惠州、深圳等地各大銀行,扣劃2070余萬元活期存款;4月,執行局再次派出27名幹警,兵分兩路赴惠州市惠城區和惠陽區,用叁天時間對263套房產、6宗土地進行了現場查封。2021年6月15日,東莞中院執行局開展張遠鋒案件退賠專項行動,在與部分案涉被害人核實退賠金額後,現場發放執行案款,金額高達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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