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 女子試戴21萬名表不慎摔壞法院判了
壹女子在商場的壹家店內看中壹款手表並進行試戴,在此過程中陪伴在側的朋友萬某也拿起壹枚躍躍欲試,可意外的是手表滑落。因認為萬某造成了手表損傷,店家將其告上法院索賠維修費用3萬余元。7月8日,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2021年2月27日21時許,在寶珀國貿商城旗艦店(簡稱“手表店“)內,女子萬某在工作人員接待其同行人員時拿起壹枚售價為21.35萬元的寶珀品牌腕表進行試戴,在此過程中因不慎導致該腕表損壞,當時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壹致。手表店稱,報警後萬某仍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31460元。
在庭審中,萬某辯稱,該事件應屬於意外事件,手表意外滑落與表盤損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表盤損傷的成因有多種,不排除滑落前已有損傷的可能。手表滑落不會引起表盤受損;表盤維修並未實際發生,手表店主張的成本依據不足;手表店對手表滑落和損失的產生也存在過失和壹定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發生不屬於意外事件。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試戴手表的過程中可能發生手表滑落或損毀的結果應有正常預知能力,因此該損害結果並非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結合現場視頻可知其在手表尚未佩戴牢固時輕微變動手腕位置導致手表滑落,萬某對於該手表價格昂貴有明確認識,更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萬某最初作為陪同人員進入店中,其作為消費者有了解並體驗商品的權利,其無義務預知規范的試戴流程,但有義務確保商品安全;其在未明確向店員表示欲選購或試戴手表的意向,亦未詢問相關規范佩戴流程及注意事項的情況下自行試用手表,使手表處於較高的風險之下,最終因操作不當導致手表滑落受損,其行為和損害結果直接具有因果關系,主觀上雖無損害的故意,但存有過失,如果其不知道應該佩戴牢固後變動位置應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其認為不需扣緊鎖扣其可以保證手表安全,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綜上,萬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手表店而言,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可知,萬某自行拿起手表進行試戴的全程,工作人員未進行任何提示或阻止。其雖抗辯臨近閉店工作人員有限、其店員無法發現萬某自行試戴的行為,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多數情況下人們對於身邊的人或物會有所感知,店內工作人員稱其對萬某拿起手表並試戴壹事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常情;事發當時店內人數有限,店員對於有人接近壹塊價格昂貴的手表不應毫無察覺;其作為高端手表專業銷售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風險培訓並在店內對消費者的審慎適用進行充分提示,在萬某自行試戴手表時應主動提示暫停或提供指導服務;其銷售的手表系高端奢侈品牌,故店員應對手表的安全維護以及在顧客試戴過程中的各項服務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與服務標准。綜上,對於手表滑落導致的損害結果,手表店亦應承擔相應的管理、服務不當的責任。
綜上,法院結合店內視頻及雙方當事人陳述,認定對於手表損害的後果,萬某承擔主要責任,手表店承擔次要責任。
就受損手表的維修價格,因該受損手表屬於奢侈品牌,市場上確無其他手表維修機構可提供同款手表原裝表盤更換服務,且可參考的維修報價較少,故法院根據手表店提交的同款手表維修報價及雙方責任比例對賠償金額予以酌定,判決萬某賠償手表維修費17800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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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7日21時許,在寶珀國貿商城旗艦店(簡稱“手表店“)內,女子萬某在工作人員接待其同行人員時拿起壹枚售價為21.35萬元的寶珀品牌腕表進行試戴,在此過程中因不慎導致該腕表損壞,當時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壹致。手表店稱,報警後萬某仍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31460元。
在庭審中,萬某辯稱,該事件應屬於意外事件,手表意外滑落與表盤損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表盤損傷的成因有多種,不排除滑落前已有損傷的可能。手表滑落不會引起表盤受損;表盤維修並未實際發生,手表店主張的成本依據不足;手表店對手表滑落和損失的產生也存在過失和壹定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發生不屬於意外事件。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試戴手表的過程中可能發生手表滑落或損毀的結果應有正常預知能力,因此該損害結果並非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結合現場視頻可知其在手表尚未佩戴牢固時輕微變動手腕位置導致手表滑落,萬某對於該手表價格昂貴有明確認識,更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萬某最初作為陪同人員進入店中,其作為消費者有了解並體驗商品的權利,其無義務預知規范的試戴流程,但有義務確保商品安全;其在未明確向店員表示欲選購或試戴手表的意向,亦未詢問相關規范佩戴流程及注意事項的情況下自行試用手表,使手表處於較高的風險之下,最終因操作不當導致手表滑落受損,其行為和損害結果直接具有因果關系,主觀上雖無損害的故意,但存有過失,如果其不知道應該佩戴牢固後變動位置應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如果其認為不需扣緊鎖扣其可以保證手表安全,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綜上,萬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手表店而言,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可知,萬某自行拿起手表進行試戴的全程,工作人員未進行任何提示或阻止。其雖抗辯臨近閉店工作人員有限、其店員無法發現萬某自行試戴的行為,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多數情況下人們對於身邊的人或物會有所感知,店內工作人員稱其對萬某拿起手表並試戴壹事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常情;事發當時店內人數有限,店員對於有人接近壹塊價格昂貴的手表不應毫無察覺;其作為高端手表專業銷售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風險培訓並在店內對消費者的審慎適用進行充分提示,在萬某自行試戴手表時應主動提示暫停或提供指導服務;其銷售的手表系高端奢侈品牌,故店員應對手表的安全維護以及在顧客試戴過程中的各項服務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與服務標准。綜上,對於手表滑落導致的損害結果,手表店亦應承擔相應的管理、服務不當的責任。
綜上,法院結合店內視頻及雙方當事人陳述,認定對於手表損害的後果,萬某承擔主要責任,手表店承擔次要責任。
就受損手表的維修價格,因該受損手表屬於奢侈品牌,市場上確無其他手表維修機構可提供同款手表原裝表盤更換服務,且可參考的維修報價較少,故法院根據手表店提交的同款手表維修報價及雙方責任比例對賠償金額予以酌定,判決萬某賠償手表維修費17800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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