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出复旦命案的非升即走制 本质上

  各国大学一般将教师岗位分为教学岗、科研岗和教学科研并重岗,中国高校分岗管理并未真正实现,岗位边界不清、分类设置随意、考核方式单一、退出机制不畅等问题仍广泛存在。这导致校方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及提供聘任合同时不考虑岗位差异,要么采用“一刀切”方式,如北京大学“非升即走”制度针对所有不具备教授职称的教师;要么“因人而定”,如南开大学“非升即走”制度只针对2012年后的新进教师。


  改革可从三方面开展:

  首先,合理确定教师岗位类型和比例。高校类型是确定教师岗位类型的基本依据,科研型高校可设置较多科研岗位(包括专职科研岗和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型高校大多数岗位应是教学岗。由于高校类型主要由校方依据“自主经营权”确定,教师岗位类型和比例设置权也应归属校方,教师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政权力不宜介入此类“内部性事务”。

  其次,按岗位特点确定考核办法和进出办法。科研工作便于采用市场机制评价,因此公立高校可从提高市场竞争力角度考虑在偏重科研的岗位引入“非升即走”制度,确定合理的考核办法;偏重教学的岗位难以通过市场评价,且经费难以通过市场筹集,此类岗位的职业安全性应重点考虑,不宜实施过于苛刻的考核制度。当然,各岗位之间不宜彼此孤立,应允许教师在必要且合适的情况下“转岗”。

  再次,岗位考核办法遵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学术市场的资源是有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学术产出的难度要高于教学,尤其是无法量化的高等教育教学,因此,如果对此类岗位制定较高的考核要求和晋升条件,就应给予较高待遇,即提供高工资的非终身教职合同;教学类岗位更适合用低标准来考核教师是否称职(如不发生教学事故等),因此低工资的终身教职合同较为合适。当然,应为教学岗教师设置特殊激励机制,对其教学方面的贡献予以奖励并提供专门晋升通道。

  3. 职称评定和教师评聘方面


  “非升即走”制度的核心是职称评定和聘任。虽然1986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已确立了“评聘分离”制度,但该制度在中国高校教师评聘实践中并未完全实现,“以评代聘”和“终身聘用”在很多高校成为常态,在此前提下简单引入“非升即走”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评审职称与聘用有职称的教师的法律性质根本不同,简单的“非升即走”制度混淆了二者的界限。前者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内部行政行为,其实质内容不可诉亦不可复议,法律仅可进行程序有限审查,《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审权由非常设的省级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或校评审组享有;后者的法律性质依教师岗位的类型而定,由于教学工作具备公益服务性特征,所以该岗位教师应被视为国家雇员,具有公务员(至少是聘任制公务员)身份,聘用此类教师是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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