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媒評曲婉婷母案:非資產轉移天堂
“‘裸官’未必是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為貪官,因為他沒有後顧之憂,更容易有無所畏懼的貪欲。”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這樣評價“裸官”。對於配偶、子女定居國外的“裸官”而言,為支付家屬在境外高額的生活開支,也更可能貪污受賄。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處心積慮送往國外後,通過各種方式將贓款轉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認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敗,也可犧牲壹人而保家人過上“錦衣玉食”的生活。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原主任、經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壹審獲刑18年。在文民的諸多違紀違法行為中,便有他出於“愛子之心”,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為在澳大利亞留學的女兒在墨爾本購置房產之舉。同時,他還以其女兒名義,通過非正常業務流程將人民幣(專題)兌換成美元存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用以規避名下財產。
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向境外親屬轉移資產的行為則更加瘋狂。在他將懷孕待產的妻子移居香港(專題)後,“沒有了後顧之憂”,便開始大肆收受賄賂,通過地下錢莊瘋狂洗錢,至案發前,共向境外轉移資產9200萬元港幣,用於購買商品房供妻子女兒居住等。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難道境外真的是轉移贓款、隱瞞收入的樂土?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不管該存款的來源是否合法,不論是在境內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於境外,都屬於境外存款,應當如實申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國家對公職人員設定的壹項強制性義務,黨紀、政紀和法律都有相關具體規定。
我國刑法第叁百九拾伍條第贰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贰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梳理相關報道可以發現,近來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壹項並不罕見。如,原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陳榮貴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拾贰年九個月;上海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拾贰年,等等。
隱瞞境外存款罪給國家公職人員劃出了明確的紅線:境外不是法外,即使處心積慮將贓款轉移到境外,到頭來也只是給自己增加了壹項罪名。
不止存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學,及擁有境外銀行存款、購置房產、投資等,都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必須向單位或組織申報。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提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結合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裸官”進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崗位任職且配偶或子女不願意放棄移居的領導幹部,最終被調整崗位。
2017年,黨中央修訂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兩項法規,進壹步調整了報告對象,完善了報告內容,並將抽查核實和結果處理制度化,強化對“裸官”的從嚴管理。
“將領導幹部‘家事’‘家產’等向組織報告、接受監督,不是小題大做。”甘肅省社會科學院教授鄭本法表示,不少“問題”幹部,在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的背後是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行為的開始。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錯釀成大錯。
在江蘇省政協副主席洪慧民看來,對於“裸官”的治理之網愈收愈緊已成必然之勢,他同時建議:“對於之前已有的規定,要繼續加大執行力度,如加強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情況的抽查核實,對於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
加強對公職人員向境外匯款行為的監管
“裸官”之所以引發輿論不滿,正是因為壹些“兩面人”幹部壹邊口口聲聲說著愛黨愛國,壹邊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與家人謀後路,妄想“內外通吃”,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
這種“兩面人”的存在,與監督缺失、缺位不無關系。以文民為例,他從壹名基層幹部成長為正廳級幹部,近20年間,先後在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澳大利亞等地購買36套房產,卻沒有被發現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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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原主任、經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壹審獲刑18年。在文民的諸多違紀違法行為中,便有他出於“愛子之心”,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為在澳大利亞留學的女兒在墨爾本購置房產之舉。同時,他還以其女兒名義,通過非正常業務流程將人民幣(專題)兌換成美元存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用以規避名下財產。
廣東省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向境外親屬轉移資產的行為則更加瘋狂。在他將懷孕待產的妻子移居香港(專題)後,“沒有了後顧之憂”,便開始大肆收受賄賂,通過地下錢莊瘋狂洗錢,至案發前,共向境外轉移資產9200萬元港幣,用於購買商品房供妻子女兒居住等。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難道境外真的是轉移贓款、隱瞞收入的樂土?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不管該存款的來源是否合法,不論是在境內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於境外,都屬於境外存款,應當如實申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國家對公職人員設定的壹項強制性義務,黨紀、政紀和法律都有相關具體規定。
我國刑法第叁百九拾伍條第贰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贰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梳理相關報道可以發現,近來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壹項並不罕見。如,原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陳榮貴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拾贰年九個月;上海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壹審被判處有期徒刑拾贰年,等等。
隱瞞境外存款罪給國家公職人員劃出了明確的紅線:境外不是法外,即使處心積慮將贓款轉移到境外,到頭來也只是給自己增加了壹項罪名。
不止存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學,及擁有境外銀行存款、購置房產、投資等,都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必須向單位或組織申報。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提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結合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裸官”進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崗位任職且配偶或子女不願意放棄移居的領導幹部,最終被調整崗位。
2017年,黨中央修訂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兩項法規,進壹步調整了報告對象,完善了報告內容,並將抽查核實和結果處理制度化,強化對“裸官”的從嚴管理。
“將領導幹部‘家事’‘家產’等向組織報告、接受監督,不是小題大做。”甘肅省社會科學院教授鄭本法表示,不少“問題”幹部,在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的背後是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行為的開始。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錯釀成大錯。
在江蘇省政協副主席洪慧民看來,對於“裸官”的治理之網愈收愈緊已成必然之勢,他同時建議:“對於之前已有的規定,要繼續加大執行力度,如加強對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情況的抽查核實,對於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置。”
加強對公職人員向境外匯款行為的監管
“裸官”之所以引發輿論不滿,正是因為壹些“兩面人”幹部壹邊口口聲聲說著愛黨愛國,壹邊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與家人謀後路,妄想“內外通吃”,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
這種“兩面人”的存在,與監督缺失、缺位不無關系。以文民為例,他從壹名基層幹部成長為正廳級幹部,近20年間,先後在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澳大利亞等地購買36套房產,卻沒有被發現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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