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 曲婉婷母還沒判為何可被羈押六年?
隨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會繼續關著。
關多久取決於檢察院審查起訴花了多久,理論上,最長為 6 個半月。
首先,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原則上為 1 個月,對於 重大復雜案件 ,則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72 條)。
同時,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 補充偵查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 個月,但最多只能退回兩次(《刑事訴訟法第》第 175 條)。
每次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又會重新計算壹次 1+0.5 的審查起訴期限。
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羈押期限為(1+0.5)+1+(1+0.5)+1+(1+0.5)=6.5 個月。

最終,案件來到審理階段,此時 犯罪嫌疑人 就被稱為 被告人 了,不過羈押還是要繼續。
宣判前,被告人會壹直關著。
宣判後,有罪的被告人也會被移送到指定場所服刑,實現 無縫對接 。
那麼,宣判期限是多久?
原則上,壹審審理期限是 2 個月,同時可以延長 1 個月。
對於 可能判處死刑 或者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 的案件,還能再延長 3 個月(《刑訴訴訟法》第 208 條)。
更何況,法院還能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每次 1 個月,最多退回 2 次(《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223 條)。
每次補充偵查完畢還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也就是說,上述 2+1+3 能再算兩次。
所以,在壹審階段,羈押期限為(2+1+3)+1+(2+1+3)+1+(2+1+3)=20 個月。
還沒完,案件還有贰審、贰審發回重審、贰審發回重審後再次贰審、贰審發回重審後再次贰審後再次發回重審
總之,期限計算可以無限套娃。
更何況,對於特殊案件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就能無限延長(《刑訴訴訟法》第 208 條)。

那麼,曲婉婷母親的這個案子是啥情況?
2014 年 9 月,張明傑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公安機關逮捕。
2016 年 7 月,法院第壹次開庭審理該案,但未作宣判。
2019 年 8 月,法院第贰次開庭審理該案,仍未作宣判。
時至 2020 年 9 月,曲婉婷發博 喊冤 時,該案依然停留在壹審階段。
此時,距離張明傑被羈押,已經過去了 6 年,7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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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 7 人參與評論了, 我也來說幾句吧
關多久取決於檢察院審查起訴花了多久,理論上,最長為 6 個半月。
首先,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原則上為 1 個月,對於 重大復雜案件 ,則可以延長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72 條)。
同時,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 補充偵查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 個月,但最多只能退回兩次(《刑事訴訟法第》第 175 條)。
每次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又會重新計算壹次 1+0.5 的審查起訴期限。
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羈押期限為(1+0.5)+1+(1+0.5)+1+(1+0.5)=6.5 個月。

最終,案件來到審理階段,此時 犯罪嫌疑人 就被稱為 被告人 了,不過羈押還是要繼續。
宣判前,被告人會壹直關著。
宣判後,有罪的被告人也會被移送到指定場所服刑,實現 無縫對接 。
那麼,宣判期限是多久?
原則上,壹審審理期限是 2 個月,同時可以延長 1 個月。
對於 可能判處死刑 或者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 的案件,還能再延長 3 個月(《刑訴訴訟法》第 208 條)。
更何況,法院還能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每次 1 個月,最多退回 2 次(《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223 條)。
每次補充偵查完畢還要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也就是說,上述 2+1+3 能再算兩次。
所以,在壹審階段,羈押期限為(2+1+3)+1+(2+1+3)+1+(2+1+3)=20 個月。
還沒完,案件還有贰審、贰審發回重審、贰審發回重審後再次贰審、贰審發回重審後再次贰審後再次發回重審
總之,期限計算可以無限套娃。
更何況,對於特殊案件需要延長審限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就能無限延長(《刑訴訴訟法》第 208 條)。

那麼,曲婉婷母親的這個案子是啥情況?
2014 年 9 月,張明傑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公安機關逮捕。
2016 年 7 月,法院第壹次開庭審理該案,但未作宣判。
2019 年 8 月,法院第贰次開庭審理該案,仍未作宣判。
時至 2020 年 9 月,曲婉婷發博 喊冤 時,該案依然停留在壹審階段。
此時,距離張明傑被羈押,已經過去了 6 年,7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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