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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案查扣律師費 暴露的是誰底褲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包頭案查扣律師費 暴露的是誰底褲

  其次,酒店房間是律師的臨時住宅,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開門前進行合法通知了嗎?案情緊迫到要在夜裡非工作時間送達嗎?未經允許闖入律師的臨時住宅,是否構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呢?


  再次,律師費是基於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涉案,也應當送達律師事務所,而不是直接強行送達承辦律師本人。而且,如果都像這樣未經法定程序就認定律師費是贓款,等於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危及整個律師行業和辯護制度。

  最後,律師的合法權利應當受到保護。未經合法程序就要求將律師費轉至公安機關指定賬戶,是在濫用公權力挑戰整個律師制度,也是對律師合法權益的粗暴踐踏。

  律界泰斗田文昌老師評論:

  律師費作為贓款追繳和查扣的現象具有典型性,近年來時有發生。對此問題應引起重視,強烈呼吁!這種做法是對律師制度的破壞,如放任其漫延,任何涉及財產犯罪的律師費都可能被列入追髒范圍。應呼吁相關部門予以明令禁止。

  可見,包頭警方查扣律師費的行為,已經動了全國40萬律師的奶酪。

  再回頭看包頭案第壹季庭審,從沒有管轄權、壹審法院用贰審法法院的法庭、公訴人和法官都參加過叁長會議應當回避、合議庭應當7人組成、不直播不讓旁聽、起訴書錯誤連篇不具備審判條件,到上面說的毆打被告人、罵律師、公訴人受賄,樁樁件件,全部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然而他們就是拒不改正!

  可想本案律師在依法履行辯護職責過程中邁出的每壹步是多麼的艱辛,難怪14名外地辯護律師只得無奈解除委托。

  即使如此,當地辦案機關尤嫌不足,還要進壹步查扣律師費,矛頭直指整個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

  但包頭以贓款為由查扣律師費,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都明確指出,他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不予追繳。不僅是律師事務所,商場、醫院、飯店、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務機關等都無力實質審查每壹筆款項是否是贓款,不過不以善意為標准切斷前後手聯系,肆意擴大贓款的范圍,那麼所有經濟活動都無法正常開展,追繳贓款的過程中會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人為制造混亂。


  有人認為,包頭警方的做法,可以說從根本上動搖了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削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保障。如果都按照東河區公安分局的做法,那麼辯護制度將無以為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無異於被剝奪辯護權,這是對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嚴重侵犯。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很難清晰地將合法訴求轉化為規范的法律語言,要麼犧牲庭審的公正,要麼增加庭審的時間成本。東河區公安分局的做法,壹旦被效仿,無異於將辯護律師徹底驅出法庭,少了辯護律師這個監督訴訟合法性的重要角色,將極大提高監督地方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成本。這樣做,會直接動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礎,架空憲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幾拾年來不懈努力才取得的法治建設成果,將在壹夜之間灰飛煙滅。

  然而,東河區公安分局查扣律師費的行動仍在深入。據了解,今天上午,他們又給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挨個打電話,下達了同樣通知,並稱將派人去律師事務所查辦。

  我們要問,包頭案第壹季,暴露的到底是誰的底褲?

  伍雷老師所說正中要害:

  包頭方面為何如此高調按照涉案贓款追繳律師費?我想他們不可能不懂這不僅是荒唐的,更是嚴重違法的。但包頭這種看似愚昧的違法,實際上另有算盤。他們是想通過這種方法,警告天下律師,尤其是警告包頭案當事人即將尋找第贰批律師,他們意圖宣示包頭案件當事人所付款項已是贓款,沒有律師敢收費了,因此當事人家屬全中國找不到第贰波律師人選,包頭順勢法律援助了。如此,我認為,包頭打錯了算盤!刑事辯護已經進入自幹伍時代,必將有大批律師自帶幹糧投入辯護,義無反顧前往包頭。且走且看。我老兵朽矣,但向包頭案律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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