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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案查扣律師費 暴露的是誰底褲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包頭案查扣律師費 暴露的是誰底褲

  


  自7月2日開始的包頭案,從庭前會議前看守所田姓副所長罵律師是走狗狂徒小丑蛆蒼蠅開始,到男法警押解中毆打女被告人、公訴人當庭罵律師法盲、文盲、流氓、法官稱律師奇技淫巧、限制律師發言時間不能超過N分鍾,至後來律師當庭舉報公訴人李書耀受賄30萬、律師被集體解除委托,使得這場司法鬧劇,掀起了壹波又壹波的高潮。

  

  單從法庭上不斷增加的警戒繩、喊話喇叭、防暴盾就可見庭審的失控,而這些手段僅是為了防止律師跟自己的當事人說句話。

  因控辯審對抗特別激烈,庭審進行了13天,還沒有宣讀起訴書,創造了庭審緩慢之記錄,有人稱之為蝸牛審判。

  直到昨天,第13天上午,檢法居然認為被舉報受賄30萬的公訴人不用回避,這種超越底線的違法,令律師們感覺辯護已經沒有用,為了阻止法庭強行推進,他們被迫解除協議、黯然離開法庭。

  此案告壹段落,稱為包頭案第壹季。

  包頭案第壹季,檢法完勝,傷心的是律師、是被告人、是家屬。正如兩天前退出的知名教授徐昕律師:這樣違法的法庭,多待壹分鍾,都可能被氣死。

  

  可以說,在包頭的法庭上,肆意的違法,把律師被羞辱地只剩壹條底褲了。

  當律師們離開法庭的那壹刻,第壹被告人王永明的女兒王然在嚎啕大哭,傷心之至。

  檢、法勝利了,他們用恣意的權力逼律師退出了法庭。公安大喜,他們也按捺不住了,認為勝利的果實應當屬於自己,要乘勝追擊。

  周海洋律師剛剛被解除委托,離開法院。下午3點多就接到包頭公安電話,公安說法院說周律師收取的律師費,是贓款,讓周律師退到公安機關指定的賬戶上,還說讓周律師到分局壹趟。

  昨天晚上,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區分局的民警遠赴呼市,異地執法,脅迫酒店前台查詢律師所住的酒店房間。據前台服務員所說,當時她要求民警打開執法記錄儀,民警拒絕了。

  得知律師的房間信息後,民警闖了進去,向律師們下達《通知函》,稱律師收取的代理費涉嫌使用贓款,依法應當予以查扣,要求將代理費全額轉到他們的賬號上去。

  

  因事出突然,正在休息的律師,當時只穿著壹條底褲,被迫取證記錄。雖然只剩壹條底褲,也得繼續受辱。

  

  律師們自然不服,吳俊、王振江、李永恒叁律師連夜發表聲明,他們認為:

  法律服務合同是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之間訂立的,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而不是律師個人收取。況且,本案尚在審判階段,法院沒有判決前不能直接認定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財產是贓款。依據兩高壹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明確規定,本案律師介入時已經偵查終結,涉案財物均已查封完畢,即便是贓款,律師事務所也不可能知曉,屬於善意。律師費不屬於被查扣和追繳的財物范圍。

  本案已經偵查終結,進入審判階段,東河區公安分局現在調查所謂贓款嚴重違法,東河區公安分局還查詢律師在呼和浩特酒店的住宿信息,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包頭市東河區公安分局將律師費認定為贓款,是公權私用報復律師依法辯護的行為,壹旦其違法行為得逞,意味著所有涉及財產罰沒刑事案件的辯護制度將徹底消亡!

  壹石激千層浪,近年來公安查扣律師費的事時有發生,包頭警方把這事推向了最高潮。

  全國律協刑辯委秘書長韓嘉毅發表了《從構陷律師,到摧毀律師制度!》的短文:

  刑辯律師是刀尖上的舞者!尤其是在當下。

  律師站在國家司法權力運行的對面,阻止公權力的恣意妄為,是法治國家把權利關在籠子裡的具體執行者。

  然而,壹件件反復上演的針對辯護律師的半夜查房,讓每壹個刑辯律師無不膽戰心驚。現在看來,針對辯護律師個人的構陷遠遠不夠驚悚,查扣律師費才是針對刑辯律師的壹刀切式的徹底根治。

  這是包頭市公檢法叁機關聯手上演的以個案推進取消律師制度的大膽嘗試。

  學者吳法天認為:

  包頭案如今的輿論風波,完全是當地公檢法壹手炮制的,以管窺豹,可知目前涉黑案辦案過程中的程序違法狀態,也許已經無法治可言。本案律師沒有配合劇本演出,壹直為被告人抗爭,值得律師同行聲援。

  本次包頭公安深夜追討代理費壹事,很不正常。首先,審判階段,公安機關已經沒有偵查權,赴外地酒店的權力從何而來?是否有立案手續?如果有,立的什麼案?如果沒有合法手續,通過公安內部系統查詢律師住所和行動軌跡,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那麼辦案人員的行為又是誰授權的?

  其次,酒店房間是律師的臨時住宅,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開門前進行合法通知了嗎?案情緊迫到要在夜裡非工作時間送達嗎?未經允許闖入律師的臨時住宅,是否構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呢?

  再次,律師費是基於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涉案,也應當送達律師事務所,而不是直接強行送達承辦律師本人。而且,如果都像這樣未經法定程序就認定律師費是贓款,等於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危及整個律師行業和辯護制度。


  最後,律師的合法權利應當受到保護。未經合法程序就要求將律師費轉至公安機關指定賬戶,是在濫用公權力挑戰整個律師制度,也是對律師合法權益的粗暴踐踏。

  律界泰斗田文昌老師評論:

  律師費作為贓款追繳和查扣的現象具有典型性,近年來時有發生。對此問題應引起重視,強烈呼吁!這種做法是對律師制度的破壞,如放任其漫延,任何涉及財產犯罪的律師費都可能被列入追髒范圍。應呼吁相關部門予以明令禁止。

  可見,包頭警方查扣律師費的行為,已經動了全國40萬律師的奶酪。

  再回頭看包頭案第壹季庭審,從沒有管轄權、壹審法院用贰審法法院的法庭、公訴人和法官都參加過叁長會議應當回避、合議庭應當7人組成、不直播不讓旁聽、起訴書錯誤連篇不具備審判條件,到上面說的毆打被告人、罵律師、公訴人受賄,樁樁件件,全部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然而他們就是拒不改正!

  可想本案律師在依法履行辯護職責過程中邁出的每壹步是多麼的艱辛,難怪14名外地辯護律師只得無奈解除委托。

  即使如此,當地辦案機關尤嫌不足,還要進壹步查扣律師費,矛頭直指整個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

  但包頭以贓款為由查扣律師費,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在《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都明確指出,他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不予追繳。不僅是律師事務所,商場、醫院、飯店、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務機關等都無力實質審查每壹筆款項是否是贓款,不過不以善意為標准切斷前後手聯系,肆意擴大贓款的范圍,那麼所有經濟活動都無法正常開展,追繳贓款的過程中會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人為制造混亂。

  有人認為,包頭警方的做法,可以說從根本上動搖了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削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保障。如果都按照東河區公安分局的做法,那麼辯護制度將無以為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無異於被剝奪辯護權,這是對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嚴重侵犯。在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很難清晰地將合法訴求轉化為規范的法律語言,要麼犧牲庭審的公正,要麼增加庭審的時間成本。東河區公安分局的做法,壹旦被效仿,無異於將辯護律師徹底驅出法庭,少了辯護律師這個監督訴訟合法性的重要角色,將極大提高監督地方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成本。這樣做,會直接動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礎,架空憲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幾拾年來不懈努力才取得的法治建設成果,將在壹夜之間灰飛煙滅。

  然而,東河區公安分局查扣律師費的行動仍在深入。據了解,今天上午,他們又給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挨個打電話,下達了同樣通知,並稱將派人去律師事務所查辦。

  我們要問,包頭案第壹季,暴露的到底是誰的底褲?

  伍雷老師所說正中要害:

  包頭方面為何如此高調按照涉案贓款追繳律師費?我想他們不可能不懂這不僅是荒唐的,更是嚴重違法的。但包頭這種看似愚昧的違法,實際上另有算盤。他們是想通過這種方法,警告天下律師,尤其是警告包頭案當事人即將尋找第贰批律師,他們意圖宣示包頭案件當事人所付款項已是贓款,沒有律師敢收費了,因此當事人家屬全中國找不到第贰波律師人選,包頭順勢法律援助了。如此,我認為,包頭打錯了算盤!刑事辯護已經進入自幹伍時代,必將有大批律師自帶幹糧投入辯護,義無反顧前往包頭。且走且看。我老兵朽矣,但向包頭案律師致敬!

  真辯君認為,包頭公安將律師費認定為贓款,實際上暴露了他們想借此不讓律師辯護的底褲。此風壹開,律師費將成為懸在刑辯律師頭頂的又壹柄達摩克裡斯之劍,此劍直指中國的律師辯護制度。包頭警方的做法,更說明包頭公檢法早成鐵叁角劉關張,包頭警方為了把王永明案辦成鐵案,已經不惜與全國律師為敵,包頭的法院更不可能公正審理王永明案。

  王永明案想公正,必須改變管轄,移到包頭外審理。

  在這場保衛辯護權和律師制度的斗爭中,誰是最後的贏家?是包頭警方還是全國40萬律師,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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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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