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 曲婉婷母案重開庭 檢察院追加起訴
張明傑被控涉受賄犯罪:2011年春,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裡區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其主管農村征地工作的職務之便,收受下屬榆樹鎮黨委書記孫文軍、鎮長劉曉明為感謝其下撥征地款而給予的好處費10萬元。
檢察院指控張明傑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則是:2009年8月,東江公司並購原種場後,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
自2014年9月失去自由後的張明傑壹直被羈押在哈爾濱市看守所,迄今已逾肆年時間。自2016年7月庭審後,法院壹直未判決。
界面新聞獨家獲悉,2019年3月12日,哈爾濱市檢察院就張明傑、王紹玉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壹案,對原“哈檢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作出起訴變更。變更起訴書稱,張明傑曾系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原種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並任道裡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2009年7月,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發布有關原種場整體產權轉讓公告,公布標的底價為6160萬元,且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期限內,東江公司提出受讓申請,並繳納了交易保證金。此後,張明傑組織道裡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不包含有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進行審議。同年8月,在張明傑主持下,東江公司、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哈爾濱市道裡區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在哈爾濱市道裡區田地大廈舉行產權轉讓簽字儀式。張明傑以著急開會、合同事先已經審議為由,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上簽字,並將叁方簽字的轉讓合同拿走,未由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變更起訴顯示,其後,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張明傑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照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其作為哈爾濱市道裡區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奇共謀,在哈齊客專、城投公司征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的事實,致使魏奇非法獲取征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
檢方指控,魏奇獲得上述款項後,將其中人民幣3135萬元用於支付部隊天線遷移補償款,人民幣9737.7萬元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稅費,余款人民幣2.21123億元被魏奇所屬公司使用。
檢方認為,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主管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和農村征地工作工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1123億元。
檢方還指控,2009年8月,東江公司並購原種場後,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人民幣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檢方認為,就上述情節,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張明傑的刑事責任。
2019年3月12日,因為“發現被告人張明傑、王紹玉有遺漏的罪行應當壹並起訴和審理”,哈爾濱市檢察院還就張明傑、王紹玉案做出《追加起訴決定書》。補充指控張明傑、王紹玉涉嫌犯罪情節如下:
張明傑在任道裡區副區長期間,在主管原種場改制和農村征地工作時,在東江公司受讓原種場的產權轉讓合同中加入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並在哈齊客專及城投公司收儲過程中,使東江公司非法獲取征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2011年11月,張明傑向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索要人民幣5000000元。11月26日,魏奇令其單位財務人員將人民幣5000000元存入張明傑指定的賬戶。
2012年7月16日,張明傑指使王紹玉代表其與魏奇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股份為各持項目50%的股份及項目利益。經偵查,案發時雙方共同控制的哈爾濱先發置業有限公司賬面人民幣65408000元,固定資產為門市房49套(價值人民幣119930789元)及途銳越野車壹輛(價值人民幣808675元)、依維柯客車壹輛(價值人民幣194299元),共折合人民幣186341763元。按《合同協議》約定,上述款物的50%應歸張明傑、王紹玉所有,贰人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93170881.5元。
檢方認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且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王紹玉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均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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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指控張明傑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則是:2009年8月,東江公司並購原種場後,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
自2014年9月失去自由後的張明傑壹直被羈押在哈爾濱市看守所,迄今已逾肆年時間。自2016年7月庭審後,法院壹直未判決。
界面新聞獨家獲悉,2019年3月12日,哈爾濱市檢察院就張明傑、王紹玉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壹案,對原“哈檢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作出起訴變更。變更起訴書稱,張明傑曾系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原種場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並任道裡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2009年7月,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發布有關原種場整體產權轉讓公告,公布標的底價為6160萬元,且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期限內,東江公司提出受讓申請,並繳納了交易保證金。此後,張明傑組織道裡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不包含有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進行審議。同年8月,在張明傑主持下,東江公司、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哈爾濱市道裡區農林水務畜牧獸醫局在哈爾濱市道裡區田地大廈舉行產權轉讓簽字儀式。張明傑以著急開會、合同事先已經審議為由,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上簽字,並將叁方簽字的轉讓合同拿走,未由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留存。
變更起訴顯示,其後,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出具了《產權交易憑證》,張明傑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照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其作為哈爾濱市道裡區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奇共謀,在哈齊客專、城投公司征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轉移的事實,致使魏奇非法獲取征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
檢方指控,魏奇獲得上述款項後,將其中人民幣3135萬元用於支付部隊天線遷移補償款,人民幣9737.7萬元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各項稅費,余款人民幣2.21123億元被魏奇所屬公司使用。
檢方認為,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主管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和農村征地工作工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1123億元。
檢方還指控,2009年8月,東江公司並購原種場後,張明傑作為道裡區副區長,在繼續主管原種場職工安置工作過程中,未按規定由轉讓方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將6160萬元人民幣違規轉入由東江公司實際控制的以原種場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並由受讓方東江公司負責發放職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檢方認為,就上述情節,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張明傑的刑事責任。
2019年3月12日,因為“發現被告人張明傑、王紹玉有遺漏的罪行應當壹並起訴和審理”,哈爾濱市檢察院還就張明傑、王紹玉案做出《追加起訴決定書》。補充指控張明傑、王紹玉涉嫌犯罪情節如下:
張明傑在任道裡區副區長期間,在主管原種場改制和農村征地工作時,在東江公司受讓原種場的產權轉讓合同中加入了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並在哈齊客專及城投公司收儲過程中,使東江公司非法獲取征地款共計人民幣3.4985億元。2011年11月,張明傑向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索要人民幣5000000元。11月26日,魏奇令其單位財務人員將人民幣5000000元存入張明傑指定的賬戶。
2012年7月16日,張明傑指使王紹玉代表其與魏奇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股份為各持項目50%的股份及項目利益。經偵查,案發時雙方共同控制的哈爾濱先發置業有限公司賬面人民幣65408000元,固定資產為門市房49套(價值人民幣119930789元)及途銳越野車壹輛(價值人民幣808675元)、依維柯客車壹輛(價值人民幣194299元),共折合人民幣186341763元。按《合同協議》約定,上述款物的50%應歸張明傑、王紹玉所有,贰人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93170881.5元。
檢方認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且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王紹玉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均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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