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出了什么问题?
在家族传承安排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使用到遗嘱这种工具,但却往往不建议把遗嘱作为一种唯一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因为遗嘱继承的过程中实在太容易发生纠纷。
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豪门争产的案例发生,而争议的焦点几乎都在遗嘱上。
归根结底这是人性使然。在面对巨大的财富时,心里觉得吃亏的那方一定会尽全力去争取。而遗嘱继承程序本身的特点恰恰提供了这种“争取”以机会。只要继承程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程序就要停下来,财产的归属也就处在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接下来就是长年累月的争辩、协商和诉讼。
遗嘱是安排的意愿,而非已完成的安排。
第二个后果是梅艳芳苦心安排的信托保密机制完全失效了。
梅氏家族信托的安排原本对于几个受益人而言都是保密的,如果能够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入信托,那么受益人就不会知道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情况。
但不幸的是,信托财产最终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的。而梅母、梅兄作为梅艳芳的继承人,当然会被告知遗嘱安排,从而也就有了对这一安排进行抗争的机会。
相比于通过遗嘱将财产置入信托,在客户传承安排比较清晰的情况下更加推荐客户在生前即将财产置入信托。这样家族信托内的财产不必经过继承程序即可以实现传承安排,规避了不必要的争产风险。
没有经过定制的家族信托就是个定时炸弹
梅氏家族信托之所以在日后发生纠纷,其表面原因也许是圣诞假期的时间差,但深层原因显然是家族信托没有经过合理定制。
这是一直以来对于该信托讨论中较少涉及的问题。这个信托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一个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安排应当更加灵活。另一个是家族信托条款的规定过于呆板,.应当设计相应的制衡和调整机制。
如果这两个方面做得更好,那么梅母、梅兄的诉求就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照顾,对信托的安排也会更加满意。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制衡与调整机制去进行有效协商,合理调整,最后应该不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
所谓制衡机制的缺失,是指梅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权利较大,但缺乏家族代表在信托中予以制衡。这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在家族信托的权利安排上处于失衡状态。受益人缺乏与受托人对等谈判的地位和力量,因此旦有纠纷便只好诉诸法律了。
所谓调整机制的缺失,是指梅氏家族信托并未安排一些应对未来变化的柔性机制。简单举两个例子,如果香港的生活费用在未来显着提高了,那么信托给梅母的生活费用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呢?如果梅母尚有除了生活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要求,家族信托如何满足呢?
简而言之,没有经过定制的家族信托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出现问题。
在家族信托中,信托机构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策略”等权利。保护人作为家族利益的代表,将和受托人形成一个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目的。
当然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一般由家族成员,以及家族信任的亲戚、朋友担任。此外保护人组织还需要法律、税务方面专业人士的协助,以帮助保护人做出理性决策。
可惜当时梅艳芳恐怕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这种安排了。由于H信托公司是一家比较大型的具有银行背景的信托机构,它一般不太愿意接受对信托条款的改动。
在病危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梅艳芳只能接受标准化的合同版本了。
受托人不也是专业人士吗?为什么他不能够独立地为梅姐的利益服务呢?
受托人确实是非常专业的信托人士。但是他在信托中的位置决定了他不一定能够完全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不可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定制家族信托。
在某种意义上,受托人和委托人及其家族是一种博弈的关系。家族信托的定制化程度越高,就越是能精确地实现家族诉求。但这也往往意味着对信托管理的难度在增加,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在加大,同时对受托人的制衡也在加大。
某些受托人往往倾向于通过简单、标准的所谓产品化信托来最低限度地去实现家族的诉求而不是通过复杂、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来最精确、最高限度地实现家族的诉求。
诉讼是最后也是最昂贵的信托制衡调整方式
众所周知,自梅艳芳逝世后,梅母和受托人名间进行了一系列长达十年的诉讼,这个过程中,梅母和梅氏家族信托都很受伤。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这条新闻还没有人评论喔,等着您的高见呢
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豪门争产的案例发生,而争议的焦点几乎都在遗嘱上。
归根结底这是人性使然。在面对巨大的财富时,心里觉得吃亏的那方一定会尽全力去争取。而遗嘱继承程序本身的特点恰恰提供了这种“争取”以机会。只要继承程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程序就要停下来,财产的归属也就处在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接下来就是长年累月的争辩、协商和诉讼。
遗嘱是安排的意愿,而非已完成的安排。
第二个后果是梅艳芳苦心安排的信托保密机制完全失效了。
梅氏家族信托的安排原本对于几个受益人而言都是保密的,如果能够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入信托,那么受益人就不会知道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情况。
但不幸的是,信托财产最终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的。而梅母、梅兄作为梅艳芳的继承人,当然会被告知遗嘱安排,从而也就有了对这一安排进行抗争的机会。
相比于通过遗嘱将财产置入信托,在客户传承安排比较清晰的情况下更加推荐客户在生前即将财产置入信托。这样家族信托内的财产不必经过继承程序即可以实现传承安排,规避了不必要的争产风险。
没有经过定制的家族信托就是个定时炸弹
梅氏家族信托之所以在日后发生纠纷,其表面原因也许是圣诞假期的时间差,但深层原因显然是家族信托没有经过合理定制。
这是一直以来对于该信托讨论中较少涉及的问题。这个信托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一个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安排应当更加灵活。另一个是家族信托条款的规定过于呆板,.应当设计相应的制衡和调整机制。
如果这两个方面做得更好,那么梅母、梅兄的诉求就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照顾,对信托的安排也会更加满意。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制衡与调整机制去进行有效协商,合理调整,最后应该不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
所谓制衡机制的缺失,是指梅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权利较大,但缺乏家族代表在信托中予以制衡。这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在家族信托的权利安排上处于失衡状态。受益人缺乏与受托人对等谈判的地位和力量,因此旦有纠纷便只好诉诸法律了。
所谓调整机制的缺失,是指梅氏家族信托并未安排一些应对未来变化的柔性机制。简单举两个例子,如果香港的生活费用在未来显着提高了,那么信托给梅母的生活费用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呢?如果梅母尚有除了生活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要求,家族信托如何满足呢?
简而言之,没有经过定制的家族信托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出现问题。
在家族信托中,信托机构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策略”等权利。保护人作为家族利益的代表,将和受托人形成一个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目的。
当然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一般由家族成员,以及家族信任的亲戚、朋友担任。此外保护人组织还需要法律、税务方面专业人士的协助,以帮助保护人做出理性决策。
可惜当时梅艳芳恐怕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这种安排了。由于H信托公司是一家比较大型的具有银行背景的信托机构,它一般不太愿意接受对信托条款的改动。
在病危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梅艳芳只能接受标准化的合同版本了。
受托人不也是专业人士吗?为什么他不能够独立地为梅姐的利益服务呢?
受托人确实是非常专业的信托人士。但是他在信托中的位置决定了他不一定能够完全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不可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定制家族信托。
在某种意义上,受托人和委托人及其家族是一种博弈的关系。家族信托的定制化程度越高,就越是能精确地实现家族诉求。但这也往往意味着对信托管理的难度在增加,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在加大,同时对受托人的制衡也在加大。
某些受托人往往倾向于通过简单、标准的所谓产品化信托来最低限度地去实现家族的诉求而不是通过复杂、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来最精确、最高限度地实现家族的诉求。
诉讼是最后也是最昂贵的信托制衡调整方式
众所周知,自梅艳芳逝世后,梅母和受托人名间进行了一系列长达十年的诉讼,这个过程中,梅母和梅氏家族信托都很受伤。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
| 延伸阅读 | 更多... |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