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雲翔] 高雲翔案 大家對實情產生誤解(圖)

微博稱,根據新南威爾士州法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可以申請傳喚受害人出庭接受交叉質詢,高雲翔及其律師團便是依據新州法律93號條例提出傳喚受害人的申請。同時,依據新州法律還可傳喚證人出庭,即91號條例。
法庭拒絕93號條例的申請並不意外。近些年來,基於對女性的保護,澳洲沒有該條例申請成功的案例。法官主要覺得這些問題不需要這個預審,可以留到最後正式開庭審問女當事人。
我(張起淮律師)認為,受害人是否出庭參加預審對案件進展並無實際影響,因為之前庭審中暴露的種種細節正使得受害人面臨嚴重的信任危機。
上壹次庭審中,高雲翔的律師團隊強調:事發前,受害人與王晶舉止親密,曾在KTV以及酒店門口公然親熱,並主動揮手示意女性友人與接送車輛離開,隨後進入酒店房間。事發後,受害人狀態輕松自然,並未選擇第壹時間報警,而酒店監控錄像顯示受害人在事發後對著酒店鏡子整理妝容,回家後也未第壹時間告知其丈夫,而是洗澡睡覺,之後才去警局。
另外,受害人不配合案件調查,從始至終拒絕醫學身體檢查。女方的證詞前後矛盾,從第壹份證詞中明確否認發生性關系到轉而承認,女方態度壹百八拾度大轉彎,已經失去了法庭的信任。
中、澳兩國法律體系的巨大差異,加之諸多媒體報道的誤讀,大家對案件的實情產生了很多誤解。如所謂的“7項新增指控”實際上是7項指控替代了最初2項嚴重的指控,網傳36分鍾的酒店視頻也純屬謠傳。
根據澳洲法律,董璇作為保釋人,並不是董璇拿出300萬澳幣交給法院,而是高雲翔的六個保人壹共拿出價值相當於300萬澳幣的房子或者固定資產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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