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 因不雅視頻落馬的雷政富 要求減刑
此外,“獄中消費過高”也會成為檢方、法院不予貪官減刑的壹個原因,福建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書記駱國清正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2015年1月,叁明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駱國清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2017年9月,獄方提出減刑建議,並附上了此人的財產情況:入獄以來,其進賬30萬余元,賬余28萬余元,月均消費394.29元。
檢方認為,駱國清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存在超標准消費,加上受賄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建議不予減刑。上述檢察建議,獲得了叁明中院支持,最終裁定對駱國清不予減刑。

自2017年元旦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進壹步遏制了壹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千方百計通過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獲得減刑。
《規定》明確,職務犯罪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
“這樣規定就是要從實體上來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把從嚴體現出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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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叁明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駱國清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2017年9月,獄方提出減刑建議,並附上了此人的財產情況:入獄以來,其進賬30萬余元,賬余28萬余元,月均消費394.29元。
檢方認為,駱國清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存在超標准消費,加上受賄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建議不予減刑。上述檢察建議,獲得了叁明中院支持,最終裁定對駱國清不予減刑。
自2017年元旦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進壹步遏制了壹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千方百計通過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獲得減刑。
《規定》明確,職務犯罪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
“這樣規定就是要從實體上來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把從嚴體現出來。”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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