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貴] 河北高院改判曲龍無罪 曾遭郭文貴構陷獲刑15年(圖)
這就意味著,曲龍壹案使用的“職務侵占罪”這壹罪名並不適用。
曲龍是否擅自轉讓股份?河北高院認為,郭文貴、郭漢橋等證人在原審時均證實,系曲龍通過偽造簽名、制造虛假股權轉讓協議將郭漢橋在和達創新的股份過戶到曲龍名下,但郭漢橋在此次再審中的證言發生了變化,他證實其代持的股份轉讓到曲龍名下,是“按照郭文貴的要求做的”,他聽曲龍說郭文貴讓其將股份轉讓給曲龍,並認為曲龍就代表郭文貴;2008年年底時他也與郭文貴確認過股權轉讓壹事,郭文貴說他知道其將股份轉給曲龍的事情,是他安排曲龍這麼做的。
另外壹方面,河北高院態度審慎,認為曲龍辯護人所提的和達創新的股權系贰次轉讓給曲龍的主張,也“沒有相關證據支持”。
河北高院表示,經查,原審中郭文貴證稱曲龍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和達創新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進而侵吞天津華泰股權,但曲龍辯稱和達創新股權系因郭文貴使用華泰肆億元資金後為逃避責任才將公司轉給他的,證人趙雲安證實其公司系郭文貴收購,不是由曲龍收購,但後來郭文貴與曲龍如何商量的就不知道了。辯護人關於和達創新股權贰次轉讓給曲龍的主張沒有相關證據支持,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高院認定,在原審中部分證人受郭文貴指使做了偽證。河北高院稱,在曲龍非法占有肆套房產的方面,證人邱逸清(郭文貴公司銷售經理)、呂濤(郭文貴公司副總裁)在原審及本院再審時均出具過證言,但經本院開庭審理質證確認的證言,與原審認定的證言發生較大變化,贰人在再審期間均證實該肆套房產變更到曲龍名下是經郭文貴同意的。邱逸清證實,如果沒有郭文貴的同意,曲龍不能獲得公司房產,公司的工作流程也不允許,並承認在承德公安局偵查曲龍職務侵占壹案中,他按照呂濤的指示做了虛假證言,呂濤也證實郭文貴指使其做假證的相關情況。
張越馬建深度參與
除在認定的犯罪事實方面,河北省高院的再審顯示,曲龍遭到了郭文貴等的構陷。而且曲龍職務侵占壹案,在程序上也存在無法掩蓋的違法辦案問題,馬建、張越等郭文貴攫財同盟高官鞍前馬後、深度參與。
據曲龍的代理律師穆峰介紹,承德市公安局2009年以涉私藏槍支罪立案,由於沒有報案材料、案件來源和指定管轄函,涉及違法立案;2011年3月31日,曲龍被抓捕,而刑拘證顯示時間為2011年3月29日,這也是違法的;2011年5月6日,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對曲龍進行批捕,而此時,最高檢的指定管轄函尚未作出;通過閱卷,律師還發現承德市公安局在偵查期間多次外提曲龍進行詢問,而詢問證人也沒有在規定場所進行。
吊詭的是,以“涉嫌非法持槍”被抓捕的曲龍,在承德市公安局的詢問時,卻並未過多被問及涉槍問題。曲龍及穆峰告訴財新記者,承德市公安局辦理案件過程中,壹直將重心集中在天津華泰股權問題上。
河北高院的判決也證實了這壹點。在判決書中,河北高院表示,曲龍壹案案發過程不自然。從本案的偵破及揭發情況來看,2009年10月15日,曲龍因涉嫌私藏槍支被承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1年4月1日曲龍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卷中訊問筆錄顯示偵查機關從未問過曲龍持槍事實,卷中亦沒有曲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任何事實及證據。
該案的管轄權也引發質疑。據財新記者此前的調查,早在郭文貴和曲龍因天津華泰股權等問題鬧翻後,郭文貴就開始著手對曲龍的打擊,郭文貴安排手下人連續舉報曲龍涉嫌商業欺詐。
曲龍回憶稱,在和郭文貴鬧翻後,北京市公安局、內蒙古公安廳、天津市公安局、鄭州市公安局、首都機場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等多個單位曾收到對他的舉報信,這些單位也對此進行了核查,但並不能落實,因此未予立案。
但河北承德警方卻早在2009年就對曲龍進行了立案偵查。2017年4月,壹段時長大約20分鍾的公開視頻流傳網絡。在視頻中,馬建自述了其以國家安全部的名義,如何為郭文貴解決與合作伙伴曲龍的糾紛等問題。
馬建在視頻中陳述,北京市公安局以此事是經濟糾紛為由兩次拒絕立案。此後,經馬建安排,由安全部出面協調北京市公安局,對“曲龍敲詐案”進行查處。在安全部協調北京市局未果後,時為河北省政法委書記的張越,安排河北省承德警方開始對曲龍立案偵查。在此過程中,馬建多次派人以安全部名義去河北或發函,表示郭文貴是安全部門的工作關系,督促承德方面加快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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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曲龍是否擅自轉讓股份?河北高院認為,郭文貴、郭漢橋等證人在原審時均證實,系曲龍通過偽造簽名、制造虛假股權轉讓協議將郭漢橋在和達創新的股份過戶到曲龍名下,但郭漢橋在此次再審中的證言發生了變化,他證實其代持的股份轉讓到曲龍名下,是“按照郭文貴的要求做的”,他聽曲龍說郭文貴讓其將股份轉讓給曲龍,並認為曲龍就代表郭文貴;2008年年底時他也與郭文貴確認過股權轉讓壹事,郭文貴說他知道其將股份轉給曲龍的事情,是他安排曲龍這麼做的。
另外壹方面,河北高院態度審慎,認為曲龍辯護人所提的和達創新的股權系贰次轉讓給曲龍的主張,也“沒有相關證據支持”。
河北高院表示,經查,原審中郭文貴證稱曲龍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和達創新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進而侵吞天津華泰股權,但曲龍辯稱和達創新股權系因郭文貴使用華泰肆億元資金後為逃避責任才將公司轉給他的,證人趙雲安證實其公司系郭文貴收購,不是由曲龍收購,但後來郭文貴與曲龍如何商量的就不知道了。辯護人關於和達創新股權贰次轉讓給曲龍的主張沒有相關證據支持,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高院認定,在原審中部分證人受郭文貴指使做了偽證。河北高院稱,在曲龍非法占有肆套房產的方面,證人邱逸清(郭文貴公司銷售經理)、呂濤(郭文貴公司副總裁)在原審及本院再審時均出具過證言,但經本院開庭審理質證確認的證言,與原審認定的證言發生較大變化,贰人在再審期間均證實該肆套房產變更到曲龍名下是經郭文貴同意的。邱逸清證實,如果沒有郭文貴的同意,曲龍不能獲得公司房產,公司的工作流程也不允許,並承認在承德公安局偵查曲龍職務侵占壹案中,他按照呂濤的指示做了虛假證言,呂濤也證實郭文貴指使其做假證的相關情況。
張越馬建深度參與
除在認定的犯罪事實方面,河北省高院的再審顯示,曲龍遭到了郭文貴等的構陷。而且曲龍職務侵占壹案,在程序上也存在無法掩蓋的違法辦案問題,馬建、張越等郭文貴攫財同盟高官鞍前馬後、深度參與。
據曲龍的代理律師穆峰介紹,承德市公安局2009年以涉私藏槍支罪立案,由於沒有報案材料、案件來源和指定管轄函,涉及違法立案;2011年3月31日,曲龍被抓捕,而刑拘證顯示時間為2011年3月29日,這也是違法的;2011年5月6日,承德市人民檢察院對曲龍進行批捕,而此時,最高檢的指定管轄函尚未作出;通過閱卷,律師還發現承德市公安局在偵查期間多次外提曲龍進行詢問,而詢問證人也沒有在規定場所進行。
吊詭的是,以“涉嫌非法持槍”被抓捕的曲龍,在承德市公安局的詢問時,卻並未過多被問及涉槍問題。曲龍及穆峰告訴財新記者,承德市公安局辦理案件過程中,壹直將重心集中在天津華泰股權問題上。
河北高院的判決也證實了這壹點。在判決書中,河北高院表示,曲龍壹案案發過程不自然。從本案的偵破及揭發情況來看,2009年10月15日,曲龍因涉嫌私藏槍支被承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1年4月1日曲龍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卷中訊問筆錄顯示偵查機關從未問過曲龍持槍事實,卷中亦沒有曲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任何事實及證據。
該案的管轄權也引發質疑。據財新記者此前的調查,早在郭文貴和曲龍因天津華泰股權等問題鬧翻後,郭文貴就開始著手對曲龍的打擊,郭文貴安排手下人連續舉報曲龍涉嫌商業欺詐。
曲龍回憶稱,在和郭文貴鬧翻後,北京市公安局、內蒙古公安廳、天津市公安局、鄭州市公安局、首都機場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等多個單位曾收到對他的舉報信,這些單位也對此進行了核查,但並不能落實,因此未予立案。
但河北承德警方卻早在2009年就對曲龍進行了立案偵查。2017年4月,壹段時長大約20分鍾的公開視頻流傳網絡。在視頻中,馬建自述了其以國家安全部的名義,如何為郭文貴解決與合作伙伴曲龍的糾紛等問題。
馬建在視頻中陳述,北京市公安局以此事是經濟糾紛為由兩次拒絕立案。此後,經馬建安排,由安全部出面協調北京市公安局,對“曲龍敲詐案”進行查處。在安全部協調北京市局未果後,時為河北省政法委書記的張越,安排河北省承德警方開始對曲龍立案偵查。在此過程中,馬建多次派人以安全部名義去河北或發函,表示郭文貴是安全部門的工作關系,督促承德方面加快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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