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貴] 私人助理馬蕊控告郭文貴強奸案訴狀曝光(圖)
55. 隨後,原告向中國有關部門提供證詞並起誓陳述屬實,相關內容構成了本訴狀主要內容。
56. 聲明中,原告描述了被告在英國強奸後,於自己內褲留下精液的情況。
57. 接到報案後,中國警方將相關物證留存。相關證據是中國對被告發出第贰張全球通緝令的依據。
58. 被告令人震驚且膽大妄為的行徑對原告造成了嚴重且長期的身體與精神傷害。
59. 被告應對其非法囚禁、強奸、毆打等罪行負責。
伍、指控第壹條罪行(毆打)
60.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61. 如上文所述,被告對原告持續地采取了壹系列監禁、暴力及性侵行為。
62.被告對原告實施物理監禁,毆打,強奸。
63.被告的行為包括對原告的毆打,並實際實施且對原告造成身體傷害。
64. 被告通過身體接觸對原告施加痛苦的侵犯。
65. 這些接觸是故意的、未得到原告允許的且本質上極具攻擊性。
66. 這些接觸未經允許,亦無合理原因,被告也未遭挑釁。被告清楚其行為未得到原告允許。
67. 原告承受的傷害完全是由被告壹個人施加。
68. 因以上行徑,原告經受了嚴重的身體與精神痛苦,及羞辱,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其將遭到更多傷害。
69.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應不少於2000萬美元。
六、指控第贰條罪行(強奸)
70.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71. 如上文所述,被告對原告持續地采取了壹系列監禁、暴力及性侵行為。
72. 被告對原告實施物理監禁,毆打,強奸。
73. 被告的行為包括對原告的強奸,並實際實施且對原告造成身體傷害。
74. 被告通過身體接觸對原告施加痛苦的侵犯。
75. 這些接觸是故意的、未得到原告允許的且本質上極具攻擊性。
76. 這些接觸未經允許,亦無合理原因,被告也未遭挑釁。被告清楚其行為未得到原告允許。
77. 原告承受的傷害完全是由被告壹個人施加。
78. 因以上行徑,原告經受了嚴重的身體與精神痛苦,及羞辱,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其將遭到更多傷害。
79.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 應不少於 2000萬美元。
柒、指控第叁條罪行(故意造成精神損害)
80.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81. 被告的行徑,包括對原告的囚禁,強奸,毆打,是極端,粗暴,完全不能被文明社會所容忍的。
82. 被告行為均屬故意實施。對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
83. 被告的行為是原告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
84. 原告被剝奪自由,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痛苦。
85.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 應不少於 2000萬美元。
八、指控第肆條罪行(過失造成精神損害)
86.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87. 被告的行徑,包括對原告的強奸,毆打,對原告精神造成嚴重傷害。
88. 被告的行為是原告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
89. 原告被剝奪自由,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痛苦。
90.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應不少於 2000 萬美元。
九、原告要求
基於以上,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a )對於第壹 條指控, 根據法院判決 結果, 應賠償至少2,000萬美元, 並支付法定 利息、罰金、律師費、相關費用及其他法庭認為合理合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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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聲明中,原告描述了被告在英國強奸後,於自己內褲留下精液的情況。
57. 接到報案後,中國警方將相關物證留存。相關證據是中國對被告發出第贰張全球通緝令的依據。
58. 被告令人震驚且膽大妄為的行徑對原告造成了嚴重且長期的身體與精神傷害。
59. 被告應對其非法囚禁、強奸、毆打等罪行負責。
伍、指控第壹條罪行(毆打)
60.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61. 如上文所述,被告對原告持續地采取了壹系列監禁、暴力及性侵行為。
62.被告對原告實施物理監禁,毆打,強奸。
63.被告的行為包括對原告的毆打,並實際實施且對原告造成身體傷害。
64. 被告通過身體接觸對原告施加痛苦的侵犯。
65. 這些接觸是故意的、未得到原告允許的且本質上極具攻擊性。
66. 這些接觸未經允許,亦無合理原因,被告也未遭挑釁。被告清楚其行為未得到原告允許。
67. 原告承受的傷害完全是由被告壹個人施加。
68. 因以上行徑,原告經受了嚴重的身體與精神痛苦,及羞辱,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其將遭到更多傷害。
69.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應不少於2000萬美元。
六、指控第贰條罪行(強奸)
70.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71. 如上文所述,被告對原告持續地采取了壹系列監禁、暴力及性侵行為。
72. 被告對原告實施物理監禁,毆打,強奸。
73. 被告的行為包括對原告的強奸,並實際實施且對原告造成身體傷害。
74. 被告通過身體接觸對原告施加痛苦的侵犯。
75. 這些接觸是故意的、未得到原告允許的且本質上極具攻擊性。
76. 這些接觸未經允許,亦無合理原因,被告也未遭挑釁。被告清楚其行為未得到原告允許。
77. 原告承受的傷害完全是由被告壹個人施加。
78. 因以上行徑,原告經受了嚴重的身體與精神痛苦,及羞辱,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其將遭到更多傷害。
79.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 應不少於 2000萬美元。
柒、指控第叁條罪行(故意造成精神損害)
80.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81. 被告的行徑,包括對原告的囚禁,強奸,毆打,是極端,粗暴,完全不能被文明社會所容忍的。
82. 被告行為均屬故意實施。對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
83. 被告的行為是原告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
84. 原告被剝奪自由,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痛苦。
85.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 應不少於 2000萬美元。
八、指控第肆條罪行(過失造成精神損害)
86. 原告指控內容已在上文提及,完整陳述。
87. 被告的行徑,包括對原告的強奸,毆打,對原告精神造成嚴重傷害。
88. 被告的行為是原告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
89. 原告被剝奪自由,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痛苦。
90. 因以上行徑,原告所受傷害應或賠償,待法庭判決,應不少於 2000 萬美元。
九、原告要求
基於以上,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a )對於第壹 條指控, 根據法院判決 結果, 應賠償至少2,000萬美元, 並支付法定 利息、罰金、律師費、相關費用及其他法庭認為合理合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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