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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嫌犯今日提審 九細節曝光 | 溫哥華教育中心
   

[章瑩穎案] 章瑩穎案嫌犯今日提審 九細節曝光

  證據都是必須進行充分交換的。比如,檢方打算傳問哪些證人,都必須提前通知辯方,辯方可能需要先質詢證人。比如,在路邊看到這個女孩等車的、同學朋友、收到章瑩穎短信的租房的房東,這是壹般證人,和該案有些聯系。也有可能是不牽涉到案情本身,但是牽涉當事人,比如克裡斯滕森的律師可能找他的家人,證明他沒有暴力傾向。這可以給陪審團克裡斯滕森沒有暴力傾向的印象。


  另外壹種就是專家證人,對案子不了解、對當事人也不了解,但是在某些技術層面上是專家。比如案子中說,車子的副駕駛座曾有擦拭的痕跡,這些技術性問題我們就不太明白。或者說哪裡發現了血跡,我們普通人會認為,拿水或者醋沖壹沖,可能肉眼就看不見了。但其實如果放入魯米諾(luminol),你仍然會看到發光反應,所以還是有痕跡,血型、DNA都可以測驗出來了。這種涉及到非常技術性細節的時候,專家證人就需要出來向陪審團作證,告訴陪審團業界經常采用魯米諾,而且非常准確等等。那麼,被告就可能會質疑這位專家,比如說我怎麼沒有聽到魯米諾在其他國家采用,或者說我聽說你是警察學院畢業的,但是怎麼沒有找到你的相關學習檔案等等。這就是壹個交換證據的過程。

  那麼這個案子裡壹個很重要的證據,就是提審克裡斯滕森的這個錄像。比如,我以前負責過壹個案子,這個案子唯壹可能證明嫌犯有罪的證據就是提審錄像。那個案子中沒有凶器、沒有血跡,唯壹有的就是這個嫌犯認罪的錄像。後來我作為辯護律師去查了這個錄像,發現嫌疑人是個身有殘疾的60歲的老太太,有高血壓需要按時吃藥,結果連續審訊了她14個小時,並且拒絕讓她吃藥,這就可能讓辯方找出違憲的問題。

  所以,只要有可能控告有罪的證據都需要雙方交換。這是壹個非常漫長的過程。比如剛才說的專家證人,控方要寫壹個動議,說為什麼符合專家資質,辯方寫壹個動議,解釋為什麼不符合,然後法官再舉辦壹個公開的聽證會,不過不需要陪審團出席。每壹個物證、人證都要雙方對峙,時間非常長。

  這也是為什麼盡管現在克裡斯滕森沒有認罪,這不代表他之後沒有認罪的可能,因為越往後越好談,控辯雙方已經非常了解對方擁有的人證和物證了,更好評估自己贏得概率有多大。

  

  華人集會支持章瑩穎(圖源:VCG)

  那這個案件中,克裡斯滕森之前曾經上過綁架網站,說章瑩穎是“理想的受害人”這樣的話,可以用作證據嗎?

  這就要涉及到證據法了,證據法裡“品行證據”壹般是不能采納。比如這個人以前有暴力行為,從而論證這次就會實施暴力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是在論證壹個趨勢。


  但是有例外情況,比如你的目的不是證明“趨勢”,而是證明“能力”。假如說,這個人有縮骨功,如果我們有證據證明這個人過去確實有利用縮骨功鑽進壹個小縫隙作案的例子,我們可以用這個做證據,因為此時的目的是證明“能力”而不是“趨勢”。因此,此時這個要不要被接受為證據,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那麼說章瑩穎是“理想的受害人”,這就屬於另外壹種證據,叫做道聽途說。壹般來說,道聽途說由於可靠性不高,壹般不會被采納為證據。同時,他在論壇上的言論,是法庭外的言論,壹般不能被考慮。

  克裡斯滕森壹直保持沉默,這是在自證其罪嗎?

  不是的,克裡斯滕森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同時其實他不開口是最好的策略。因為他如果開口,拾之八九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案子毀掉。比如,被告如果主動提起以前的暴力行為,這個時候盡管是品行證據,仍然可以被法官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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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1 游客 [淮.甲.尊.止] 2017-07-20 15:39
    證椐不足,又不見屍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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