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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妃當面諷慈禧遭何處罰 絕無僅有 | 溫哥華教育中心
   

皇妃當面諷慈禧遭何處罰 絕無僅有

  這個賣官小集團除了珍妃,還包括珍妃的胞兄志琮和壹幹小太監,大概的流程是這樣的:第壹步是先串通奏事處的太監,奏事處乃是太監與朝廷官員傳達溝通之處,由他們探聽有何官缺,再告知志琮等出面尋找買家。珍妃的作用,就是找個適當時機在光緒面前美言幾句,成功之後,大家都有錢賺。


  在珍妃的賣官事業中,有壹次甚至賣出了個上海道員。據胡思敬的《國聞備乘》記載:“魯伯陽進肆萬金於珍妃,珍妃言於德宗,遂簡放上海道”。魯伯陽雖買得了上海道員的官職,卻在上任壹個月後被江督劉坤壹彈劾罷免。

  賣官這種是事再壹再贰難再叁,珍妃替人拉關系跑官的事情在光緒面前還是會敗露。珍妃向光緒舉薦了壹個叫玉銘的人出任肆川鹽法道,這個職位在肆川相當重要。可這個玉銘不爭氣,在光緒面試中露了陷。光緒問玉銘此前在哪裡當差,玉銘竟然回答在木廠當差,光緒當場就愣住了,繼而讓玉銘寫寫自己的簡歷,可玉銘卻半天寫不出來,居然是個文盲。光緒只好把玉銘開缺回家,而對推薦玉銘的珍妃卻未加追究。

  說起來,在清代捐納買官其實也不算違法,而是壹件政府許可的選官途徑。在康熙時,就正式頒布捐納制度,直到1901年才明令禁止。這期間,很多名人都是通過捐納買官走上仕途的。比如洋務運動中起重要作用的徐壽、鄭觀應、薛福成,還有甲午戰爭中犧牲的管帶鄧世昌,甚至還有“戊戌六君子”之中的譚嗣同等等。這也就是說,珍妃賣官稱不上違法,可卻違背了後宮不得幹政的祖訓,同時也得罪了慈禧。

  清人胡思敬的《國聞備乘》上,記載著這樣壹個故事:李蓮英為自己的肆個養子向慈禧托情,希望能在朝中謀個差事,慈禧召見刑部尚書葛寶華,望其給個方便,結果被葛寶華以“補缺當遵部例”的理由給駁了回來,而珍妃卻通過光緒為他人謀到了肆品的“道員”。這怎能不讓慈禧對珍妃心生厭惡。在當年慈禧六拾大壽後,本已從嬪升妃的珍妃被降成了貴人。雖說慈禧處分珍妃是為了打擊帝黨,但珍妃也的確因賣官違犯了祖制家法,再加上她舉薦自己的老師文廷式給光緒,影響了皇帝的決策。這種“幹預朝政”的事慈禧自然不能容忍。


  慈禧就珍妃受賂賣官壹事斥責珍妃壞了祖宗家法,豈料倔強的珍妃反唇相譏慈禧,“祖宗家法亦自有壞之在先者,妾何敢爾?此太後之教也。”意思是你自己垂簾聽政有違祖制,否則我怎麼敢這樣做呢?我收賄賣官還不都是向你學的!慈禧最聽不得的話就是諷刺其垂簾聽政,當場大怒,命剝去珍妃衣服“袒而杖之”。在清朝的歷史上,皇妃遭受這樣的處罰還是第壹次。此事在清宮檔案中有過記載,溥儀在《我的前半生》中也有記載。

  隨後,珍妃被慈禧幽閉於宮西贰長街百子門內牢院,被太監總管嚴加看守,從此與光緒隔絕,不能見面。據此,商衍瀛寫道:“珍妃於甲午拾月幽閉,距戊戌尚有肆年,外聞傳說因贊助新政而被罪的話,證諸史實,毫無其事,不辯自明。”也就是說,珍妃因收賄賣官而獲罪,而非什麼襄助新政。況且1894年10月後珍妃已不能接近光緒,而維新運動是在1895年4月所謂的“公車上書”後才真正發動,此時珍妃已無法參與其事,更不可能因維新而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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