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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文是傀儡受制于两人(图) | 温哥华教育中心
   

王洪文是傀儡受制于两人(图)

  在“四人帮”中,王洪文实际上是傀儡


  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被抓起来,全国沉浸在狂喜中。

  1980年12月19日,公诉人敬毓嵩对被告人王洪文所犯的罪行发言。认定王洪文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多年来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紧密勾结,狼狈为奸,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在长达十年的持续犯罪中,给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的巨大灾难难以估量,被告人王洪文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公诉人敬毓嵩说,最后,我想讲一点适用法律的问题。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93条、98条、137条和138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和打砸抢罪。被告人王洪文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同时,被告人在预审中和法庭上有一定的认罪和悔改表现,表示愿意承担罪责,这也是应当注意到的。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罪行和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应得的惩处。

  虽然王洪文的职务在“四人帮”中最高,但实际上,他要绝对服从江青、张春桥。因为是张春桥让王洪文当了造反派的第一把手,又是张春桥把王洪文推到了上海市的领导位置上,进中央还离不开张春桥。王洪文当然不能数典忘祖,只能感恩戴德,俯首帖耳。这样也使王洪文因“福”得“祸”,他的主要罪行是1966年12月、1967年8月参与制造武斗,1976年伙同张、江、姚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策动上海武装叛乱。庭审中,王洪文没有请律师为其辩护。

  终审判决,王洪文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8月3日,王洪文在北京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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