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 王立軍控訴被薄熙來狂揍(圖)
公訴人:在診斷證明出具以後,到了2月8日上午重慶官方微博發布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消息,當時翁某某請示過你嗎?
被告人:休假式治療概念我沒有,也不是我發明的,翁某某請示我的情節我完全沒有印象。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被告人,從11·15案件案發到1月28日,就是王立軍在1月28日晚上給你提到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這個事,這中間有人跟你提過谷開來與11·15案件有關的事情?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1月28日當時王立軍給你所謂的匯報提到谷開來涉嫌11·15案件時有無要立案偵查的意思?
被告人:沒有。嚴格的講不是匯報,而是推開我的門告訴我有個殺人的事跟伍哥有關,我認為不是正式的匯報,感覺顯得很親近想跟我說兩句。
辯護人:兩個事情想核實:在1月29日上午你在辦公室打了王立軍壹耳光,根據證人郭維國講1月29日的晚上伍點以前,應該說是傍晚在機場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來問他到底谷開來有沒有殺人的事兒?
被告人:郭維國講經過毒物化驗排除他殺的可能,郭維國很明確認為谷開來沒有殺人,而且證據都是確鑿的。
辯護人:證人張曉軍證實,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叁號樓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時候,曾經將他叫過去又問他是不是他與谷開來殺人的?張曉軍當時予以否認,有沒有這個事兒?
被告人:有這個事,張曉軍是谷開來最親密的跟班兒,所以我問了張曉軍。
辯護人:具體他們去辦診斷證明的過程你了解嗎?
被告人:具體的過程不了解。
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對該項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申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陳述身份情況。
證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證人,你與被告是什麼關系?
證人:上下級和朋友關系。
審判長: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證人,還是薄熙來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證書交本庭。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贰百壹拾叁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壹)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贰)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叁)不得威脅證人;(肆)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麼向被告人匯報谷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
證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後,我去1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來殺死的。
我又詳細地給他講怎麼去的、怎麼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壹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後來他問了我壹句,真的是律師幹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說是她幹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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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 12 人參與評論了, 我也來說幾句吧
被告人:休假式治療概念我沒有,也不是我發明的,翁某某請示我的情節我完全沒有印象。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被告人,從11·15案件案發到1月28日,就是王立軍在1月28日晚上給你提到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這個事,這中間有人跟你提過谷開來與11·15案件有關的事情?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1月28日當時王立軍給你所謂的匯報提到谷開來涉嫌11·15案件時有無要立案偵查的意思?
被告人:沒有。嚴格的講不是匯報,而是推開我的門告訴我有個殺人的事跟伍哥有關,我認為不是正式的匯報,感覺顯得很親近想跟我說兩句。
辯護人:兩個事情想核實:在1月29日上午你在辦公室打了王立軍壹耳光,根據證人郭維國講1月29日的晚上伍點以前,應該說是傍晚在機場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來問他到底谷開來有沒有殺人的事兒?
被告人:郭維國講經過毒物化驗排除他殺的可能,郭維國很明確認為谷開來沒有殺人,而且證據都是確鑿的。
辯護人:證人張曉軍證實,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叁號樓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時候,曾經將他叫過去又問他是不是他與谷開來殺人的?張曉軍當時予以否認,有沒有這個事兒?
被告人:有這個事,張曉軍是谷開來最親密的跟班兒,所以我問了張曉軍。
辯護人:具體他們去辦診斷證明的過程你了解嗎?
被告人:具體的過程不了解。
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對該項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申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准許並已通知證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陳述身份情況。
證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證人,你與被告是什麼關系?
證人:上下級和朋友關系。
審判長: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證人,還是薄熙來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後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證書交本庭。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贰百壹拾叁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壹)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贰)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叁)不得威脅證人;(肆)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麼向被告人匯報谷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
證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後,我去1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來殺死的。
我又詳細地給他講怎麼去的、怎麼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壹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後來他問了我壹句,真的是律師幹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說是她幹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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