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 你想多了:黨員不能買豪車名表?
關於這壹點,想歪的自己面壁去。超生不是黨紀不追究,是不需要再強調了!
黨員“正常的禮尚往來”也不行?
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幹部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也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確實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
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壹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壹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壹律不准收受。
贰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純屬禮尚往來,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也要視情況予以處理。這個“情況”就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界定這個問題也很簡單,“禮尚往來”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麼樣,我也對你怎麼樣,不能只來不往。另外如果“禮”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肯定逃不出紀委的“法眼”。
黨員不能參加“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嗎?
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這裡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叁點:
壹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贰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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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黨員“正常的禮尚往來”也不行?
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從事公務的黨員幹部收受禮品、禮金問題確實比較突出,這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破壞了黨群關系,也是產生腐敗行為的溫床,確實有必要對這類行為予以紀律規范。
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壹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壹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壹律不准收受。
贰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純屬禮尚往來,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也要視情況予以處理。這個“情況”就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界定這個問題也很簡單,“禮尚往來”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麼樣,我也對你怎麼樣,不能只來不往。另外如果“禮”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肯定逃不出紀委的“法眼”。
黨員不能參加“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嗎?
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這裡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叁點:
壹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
贰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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