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 特首可行使不受法律限制權力(圖)
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拋出“香港不搞叁權分立”和“特首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上”的論點持續引起爭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指,張曉明的是正確解讀,香港法官應全面理解准確基本法;另壹委員劉乃強指,香港實行的是“中央主導的行政主導”,反對派想扳倒中央這個“抓手”。

基本法委員會中來自香港的委員陳弘毅提出“降溫”言論。他說,張曉明和香港法律界,對香港體制的理解,其實只是表述不同,並無實際差別。
陳弘毅指,《基本法》說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只是雙方對這個制度是否叫“叁權分立”有分歧。
他又說,張曉明演說的中心論點不是行政長官是否“超然”於叁權之上,而是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這點大家並無爭議。
全國港澳研究會15日舉辦網上討論會,就張曉明的談話展開研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表示,“超然”不等於凌駕,“特首的地位凌駕在叁權之上”這說法並不是張曉明的原意。
饒戈平表示,香港人按自己或透過媒體理解基本法並不准確。他以“叁權分立”為例,指香港不是實行叁權分立,是中國政府壹貫立場,張曉明糾正誤解是好事。他又指,法官應該對基本法有全面而准確的理解,張曉明的言論並不是挑戰法律或作任何改變,只是重申正確解讀基本法。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16日晨受訪,被問到對饒戈平的言論的回應時表示,不會評論其他人就他本人過去的說法的意見。馬道立強調兩點,第壹點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規定的,包括第2條、19條及85條;第贰點是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研究會理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乃強在全??國港澳研究會的討論會上指,香港傳媒政客斷章取義,將特首“超然”的“特殊法律地位”闡釋為“凌駕地位” ,削弱了張曉明談話中再叁強調的“司法獨立”,並加以攻擊。劉乃強說,張曉明談話重點是,香港政制不是叁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這是中央對特區管治的抓手,中央主導的行政主導,才是“反對勢力”最害怕,而且非要扳倒不可的。他還表示,扳倒了行政長官的特殊地位,中央就再也沒有抓手了,反對勢力便可依過去拾多年的“慣例”繼續為所欲為了。
同為研究會理事的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張定淮說,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所以可以理直氣壯地講,張曉明主任的談話是有憲制依據的,基本法對行政長官職權的權力配置,相對於其他兩種權力主體而言,是有重大傾斜的,特首的地位高於叁權。
研究會理事、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2、43、48條規定,行政長官是地方性首長,只有行政長官才能代表特區,行政長官的超然地位壹目了然,根本不存在某些意見的不實指控,行政長官的法定地位,可以行使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
研究會會員、原香港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何建宗認為,有人歪曲張曉明的講話,把特首的法律地位,與他“獨攬大權”混為壹談,要麼是沒看過或不了解基本法,要麼是有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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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基本法委員會中來自香港的委員陳弘毅提出“降溫”言論。他說,張曉明和香港法律界,對香港體制的理解,其實只是表述不同,並無實際差別。
陳弘毅指,《基本法》說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只是雙方對這個制度是否叫“叁權分立”有分歧。
他又說,張曉明演說的中心論點不是行政長官是否“超然”於叁權之上,而是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制,是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這點大家並無爭議。
全國港澳研究會15日舉辦網上討論會,就張曉明的談話展開研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表示,“超然”不等於凌駕,“特首的地位凌駕在叁權之上”這說法並不是張曉明的原意。
饒戈平表示,香港人按自己或透過媒體理解基本法並不准確。他以“叁權分立”為例,指香港不是實行叁權分立,是中國政府壹貫立場,張曉明糾正誤解是好事。他又指,法官應該對基本法有全面而准確的理解,張曉明的言論並不是挑戰法律或作任何改變,只是重申正確解讀基本法。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16日晨受訪,被問到對饒戈平的言論的回應時表示,不會評論其他人就他本人過去的說法的意見。馬道立強調兩點,第壹點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規定的,包括第2條、19條及85條;第贰點是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研究會理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乃強在全??國港澳研究會的討論會上指,香港傳媒政客斷章取義,將特首“超然”的“特殊法律地位”闡釋為“凌駕地位” ,削弱了張曉明談話中再叁強調的“司法獨立”,並加以攻擊。劉乃強說,張曉明談話重點是,香港政制不是叁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這是中央對特區管治的抓手,中央主導的行政主導,才是“反對勢力”最害怕,而且非要扳倒不可的。他還表示,扳倒了行政長官的特殊地位,中央就再也沒有抓手了,反對勢力便可依過去拾多年的“慣例”繼續為所欲為了。
同為研究會理事的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張定淮說,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所以可以理直氣壯地講,張曉明主任的談話是有憲制依據的,基本法對行政長官職權的權力配置,相對於其他兩種權力主體而言,是有重大傾斜的,特首的地位高於叁權。
研究會理事、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2、43、48條規定,行政長官是地方性首長,只有行政長官才能代表特區,行政長官的超然地位壹目了然,根本不存在某些意見的不實指控,行政長官的法定地位,可以行使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
研究會會員、原香港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何建宗認為,有人歪曲張曉明的講話,把特首的法律地位,與他“獨攬大權”混為壹談,要麼是沒看過或不了解基本法,要麼是有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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