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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緝程慕陽,難度究竟有多大?(圖) | 溫哥華教育中心
   

[程慕陽] 追緝程慕陽,難度究竟有多大?(圖)

  賴昌星1999年8月自香港以游客身份入境加拿大,2000年11月因“簽證過期、非法移民”開始被加拿大“關照”,2002年香港特區政府吊銷其特區護照,2005年8月啟動遣返程序,2011年7月22日被遣返中國,在加拿大滯留12年之久,從啟動遣返程序至被遣返長達近6年。和前面提到的高山、施賴勃不同,賴昌星自2000年起就沒有任何在加拿大居留的理由:既不是加拿大公民,也沒有楓葉卡,難民申請被拒,旅游簽證過期,不僅如此,由於喪失了香港特區護照,他壹旦被遣返只能回中國大陸,即便如此讓他“回家”也花了如此之久的時間。


  與他們相比,程慕陽的情況同樣很微妙。

  他是1996年以投資移民身份從香港全家移民加拿大的,當時壹起移民的有妻子和長女程頌蓮。2008年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在壹份報告中表示,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IRB)認為程“是不能被允許入籍的、涉嫌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但同時承認“沒有證據表明程在旅居加拿大期間也卷入犯罪”;2009年他撤回入籍申請轉而謀求政治難民身份,但同年IRB小組成員馬克.泰西裁定駁回程慕陽難民申請,理由是認為申請人“捏造受到政治迫害的情節,並以此作為獲得在加拿大長期居留資格的理由”,對此程提起上訴,2011年,IRB移民上訴分庭專家卡西.馬圖駁回上訴,2014年10月IRB小組成員戈登.麥克雷再度駁回其難民申請,理由是程“可能在加拿大以外犯有嚴重非政治性罪行”。麥克雷表示,程的罪行在加拿大會被指控為“白領犯罪”,即受過良好教育,家世清白擁有廣泛人脈的人在被信任的前提下利用這種信任犯罪。

  目前程慕陽入籍案業已了結,這意味著他將100%不能獲得加拿大國籍,但其政治難民案尚未完成程序,盡管按照當地法律界人士的分析,在目前情況下其獲准申請政治難民身份的概率“幾乎為零”,但即便如此“走程序”恐怕也得壹年以上,即便程序走完,他仍然擁有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按照“5年壹續”的楓葉卡制度,其下次楓葉卡到期應在2016年,屆時倘加拿大聯邦移民部拒絕給其楓葉卡續期,程的加拿大合法居留資格才算就此終結,他的第壹層護甲也才算“過期作廢”----且即便如此也不意味著他壹定能很快“回家”,不僅如此,由於其香港特區居民身份仍然有效,即便“回家”也仍會被送回出發地香港,而非中國大陸。

  引渡條約:程慕陽的第贰層護甲

  眾所周知,加拿大和中國並沒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只有在加境內的犯罪才能被懲處,而如果嫌犯在加犯罪,又只能被加拿大壹方懲處,加上“可能判死刑的不引渡遣返”這條“鐵律”,其結果往往是重犯因擔心被外國處死、輕犯犯不著興師動眾,最終壹個也引渡不了。

  中國和加拿大司法體系差異很大,且分屬不同的法系,在加拿大國內,對與中國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抵觸、反對的聲浪壹直很大,即便認為有必要簽署的,也希望先在海外追逃查獲贓款分配問題上和中國先達成壹個有利於加方的協議。不僅如此,加拿大在外交層面上常常向美國看齊,當年美國不松口,加拿大盡管第壹時間和中國談判建交但遲遲不敢拍板,最近雙邊達成“對等拾年簽”,也是加拿大先談卻壹直不緊不慢,等中美2014年底APEC期間突然敲定,加拿大才緊急“提速”。不僅如此,加拿大是個拾分重程序的國家,即便不那麼敏感的加中雙邊旅游目的地協定,加方也和中國“泡”了近10年才落實,近期內在雙邊引渡條約問題上達成突破的概率實在不大。


  如前所述,即便兩國間存在引渡條約,從進入引渡程序到實現引渡也很漫長,倘沒有這壹條約則更是“不得了”:1996年被控在泰國殺死妻子後逃亡加拿大的邁克爾.克勞斯、1997年貪污泰國曼谷銀行8800萬美元巨款的拉克什.薩克森納,罪證確鑿,人贓並獲,加聯邦司法部長親自簽發引渡令,卻在沒完沒了的司法圓圈陣中至今不見結果;詐騙菲律賓政府7500萬美元的格羅裡婭.陳科夫婦自2000年潛逃加拿大至今,遣返引渡仍無下文;印度殺人犯蘇布哈希.阿格拉瓦等在加拿大招搖過市,加方既不肯引渡,也不願自己起訴、審判;更誇張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謀殺省長的菲律賓人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自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也依然處於遣返前的“監視居住”狀態。

  那麼中國籍嫌犯呢?

  加拿大方面的資料稱,10年來以“經濟類嫌犯”名義(而非“非法居留”等理由)被遣返回中國大陸的中國人僅1例,即2008年8月22日完成遣返的鄧新志。鄧新志2003年入境加拿大,在多倫多滯留5年之久,且其遣返從形式上也仍然是“自願遣返”(雖然實際上是不那麼“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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