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慕陽] 追緝程慕陽,難度究竟有多大?(圖)
4月22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宣布日前已集中公布了針對100名相關中國籍涉案外逃人員的紅色通緝令,幾天後,加拿大港資中文傳媒和中文網絡開始曝光來自香港的華裔投資移民、溫哥華房地產開發商邁克爾.幕陽.程(MichaelMoYeungChing)即前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之子,也即被中國政府以貪污罪名指控並列入前述百人紅色通緝令名單者之壹。北美當地時間5月2日,加拿大官方傳媒----加拿大廣播公司(CBC)首次援引加拿大溫尼伯地方法院證詞確認了外界的猜測,同日程慕陽代理律師大衛.倫尼發表律師聲明,間接承認“此程慕陽即彼程慕陽”,但否認程慕陽(甚至程維高)涉嫌貪污和經濟犯罪。

程維高之子程慕陽
在此前後人們得知,程慕陽申請入籍加拿大、申請政治難民身份都已遭到拒絕,身份曝光後原本和他有交往的政治人物、政黨都忙於和他切割“消毒”,加上今年2月加拿大駐華大使趙樸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不僅重申“加拿大將加大遣返中國腐敗分子力度”,更首次對中國海外追逃的“獵狐行動”表示肯定,國內許多人就此猜測,程慕陽的“回家”,或許為時不遠。
但這種想法恐怕有點過於樂觀了。
合法居留身份:程慕陽的第壹道護甲
程慕陽拖延被遣返命運的第壹道護甲,是他在加拿大的合法居留身份。
盡管理論上加拿大法律並不禁止向境外引渡本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即楓葉卡持有者),但實際上壹旦擁有公民或永久居民之類加拿大合法身份,遣返就成為非常困難的事。
在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卡爾海因茨.施賴勃遣返案”。施賴勃原本是德國院外游說者,1991年策劃了向當時執政黨基民盟秘密捐款100萬西德馬克的非法政治獻金,並涉嫌以傭金吸引加拿大前總理馬爾羅尼等關說加拿大方面、爭取加航訂購“空客”民航機的丑聞。1999年丑聞曝光,施賴勃躲在加拿大滯留不回,2004年10月加拿大聯邦司法部長歐文.考特勒要求施賴勃回國投案自首,但施賴勃卻以“早在1982年就入籍加拿大”為由拒絕,2007年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開始受理施賴勃遣返案,2009年8月2日他被強制遣返回德國,此時距施賴勃案東窗事發已有10年之久,距加拿大啟動施賴勃遣返案也過去了5年。
不要以為施賴勃案是這種“有合法居留身份”逃加經濟類嫌犯遣返困難的典型,恰相反,在加拿大,施賴勃在如此“短”時間內被遣返,是被當地司法界當作“重大進步”、“遣返成功典范”來研究並津津樂道的,因為這種本身擁有加拿大合法居留身份的涉外嫌犯,長期以來成功遣返的個案寥寥無幾,施賴勃之所以最終“留不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案件實在影響太大(攸關兩國多位前總理和兩大國企,馬爾羅尼還曾是現任加拿大總理哈珀的政治引路人,哈珀執政後急欲了結此案以自證清白),加上案件性質嚴重、證據鏈完整,即便如此也拖了偌長時間。
2012年8月,涉嫌卷走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儲金逾10億元人民幣並逃亡加拿大的前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懾下”投案自首,後被判刑兩年零壹個月。高山本人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他的“回家”曾壹度被國內輿論認定為海外追逃的重大成果。但必須看到,盡管加拿大行政、司法當局先後質疑高山“以欺騙和隱瞞信息手段騙取加拿大合法居留身份”,卻遲遲未能以此為由取消其楓葉卡,而加中有關部門間有關遣返高山的討論嚴格來說,甚至從未進入過“台面”啟動狀態。高山最終是迫於各種現實壓力和實際困難,以“自願遣返”的形式“回家”,即便如此,這尚未進入“遣返程序”的“遣返程序”,也走了足足5年半之久。
那麼影響更大的賴昌星遣返案呢?
賴昌星1999年8月自香港以游客身份入境加拿大,2000年11月因“簽證過期、非法移民”開始被加拿大“關照”,2002年香港特區政府吊銷其特區護照,2005年8月啟動遣返程序,2011年7月22日被遣返中國,在加拿大滯留12年之久,從啟動遣返程序至被遣返長達近6年。和前面提到的高山、施賴勃不同,賴昌星自2000年起就沒有任何在加拿大居留的理由:既不是加拿大公民,也沒有楓葉卡,難民申請被拒,旅游簽證過期,不僅如此,由於喪失了香港特區護照,他壹旦被遣返只能回中國大陸,即便如此讓他“回家”也花了如此之久的時間。
與他們相比,程慕陽的情況同樣很微妙。
他是1996年以投資移民身份從香港全家移民加拿大的,當時壹起移民的有妻子和長女程頌蓮。2008年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在壹份報告中表示,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IRB)認為程“是不能被允許入籍的、涉嫌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但同時承認“沒有證據表明程在旅居加拿大期間也卷入犯罪”;2009年他撤回入籍申請轉而謀求政治難民身份,但同年IRB小組成員馬克.泰西裁定駁回程慕陽難民申請,理由是認為申請人“捏造受到政治迫害的情節,並以此作為獲得在加拿大長期居留資格的理由”,對此程提起上訴,2011年,IRB移民上訴分庭專家卡西.馬圖駁回上訴,2014年10月IRB小組成員戈登.麥克雷再度駁回其難民申請,理由是程“可能在加拿大以外犯有嚴重非政治性罪行”。麥克雷表示,程的罪行在加拿大會被指控為“白領犯罪”,即受過良好教育,家世清白擁有廣泛人脈的人在被信任的前提下利用這種信任犯罪。
目前程慕陽入籍案業已了結,這意味著他將100%不能獲得加拿大國籍,但其政治難民案尚未完成程序,盡管按照當地法律界人士的分析,在目前情況下其獲准申請政治難民身份的概率“幾乎為零”,但即便如此“走程序”恐怕也得壹年以上,即便程序走完,他仍然擁有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按照“5年壹續”的楓葉卡制度,其下次楓葉卡到期應在2016年,屆時倘加拿大聯邦移民部拒絕給其楓葉卡續期,程的加拿大合法居留資格才算就此終結,他的第壹層護甲也才算“過期作廢”----且即便如此也不意味著他壹定能很快“回家”,不僅如此,由於其香港特區居民身份仍然有效,即便“回家”也仍會被送回出發地香港,而非中國大陸。
引渡條約:程慕陽的第贰層護甲
眾所周知,加拿大和中國並沒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只有在加境內的犯罪才能被懲處,而如果嫌犯在加犯罪,又只能被加拿大壹方懲處,加上“可能判死刑的不引渡遣返”這條“鐵律”,其結果往往是重犯因擔心被外國處死、輕犯犯不著興師動眾,最終壹個也引渡不了。
中國和加拿大司法體系差異很大,且分屬不同的法系,在加拿大國內,對與中國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抵觸、反對的聲浪壹直很大,即便認為有必要簽署的,也希望先在海外追逃查獲贓款分配問題上和中國先達成壹個有利於加方的協議。不僅如此,加拿大在外交層面上常常向美國看齊,當年美國不松口,加拿大盡管第壹時間和中國談判建交但遲遲不敢拍板,最近雙邊達成“對等拾年簽”,也是加拿大先談卻壹直不緊不慢,等中美2014年底APEC期間突然敲定,加拿大才緊急“提速”。不僅如此,加拿大是個拾分重程序的國家,即便不那麼敏感的加中雙邊旅游目的地協定,加方也和中國“泡”了近10年才落實,近期內在雙邊引渡條約問題上達成突破的概率實在不大。
如前所述,即便兩國間存在引渡條約,從進入引渡程序到實現引渡也很漫長,倘沒有這壹條約則更是“不得了”:1996年被控在泰國殺死妻子後逃亡加拿大的邁克爾.克勞斯、1997年貪污泰國曼谷銀行8800萬美元巨款的拉克什.薩克森納,罪證確鑿,人贓並獲,加聯邦司法部長親自簽發引渡令,卻在沒完沒了的司法圓圈陣中至今不見結果;詐騙菲律賓政府7500萬美元的格羅裡婭.陳科夫婦自2000年潛逃加拿大至今,遣返引渡仍無下文;印度殺人犯蘇布哈希.阿格拉瓦等在加拿大招搖過市,加方既不肯引渡,也不願自己起訴、審判;更誇張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謀殺省長的菲律賓人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自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也依然處於遣返前的“監視居住”狀態。
那麼中國籍嫌犯呢?
加拿大方面的資料稱,10年來以“經濟類嫌犯”名義(而非“非法居留”等理由)被遣返回中國大陸的中國人僅1例,即2008年8月22日完成遣返的鄧新志。鄧新志2003年入境加拿大,在多倫多滯留5年之久,且其遣返從形式上也仍然是“自願遣返”(雖然實際上是不那麼“自願”的)。
從程慕陽所發的律師信內容可知,至少目前他無意被“感召”回國投案,或成為被遣返的“自願”者,在這種情況下,即便2016年後喪失在加居留的合法身份,壹時半會也很難讓他“回家”。
主動興訟:程慕陽的第叁道護甲
程慕陽的第叁道護甲,是主動興訟。
《渥太華公民報》報道稱,自2001年起程慕陽至少卷入4項重大法律糾紛,包括自2001年起就為其能否入籍加拿大不斷興訟。
針對IRB移民上訴分庭專家馬圖駁回其政治難民申請的上述裁決,程慕陽以“政治偏見”為由起訴馬圖,這項起訴於2015年初開庭,至今尚未完結;2014年底,他還以“和中方合作分享自己信息違反加拿大憲法和國際條約”為由,向加拿大聯邦獨立法院起訴聯邦政府兩個部門(聯邦移民及難民局、聯邦邊境服務局)提起訴訟,索賠175萬加元,這項起訴首次開庭時間是今年6月。
由於加拿大法律規定,在加境內的訴訟必須了結方能離境,許多擔心被遣返、引渡的外國嫌犯都不約而同采取主動興訟的方法拖延時間,以達到長期滯留的目的,前面提到的德加雙重國籍持有者施賴勃,就曾在走投無路之際先是起訴馬爾羅尼“吞錢”,繼而表示願意在加拿大聯邦下議院作證,讓原本被公認“拖無可拖”的“引渡鐵案”被戲劇性地又拖長好幾年。加拿大是海洋法系,案例的作用是巨大的,諳熟這類官司的“金牌大狀”對此心知肚明,往往會引導當事人“先發制人”,走這條不斷主動興訟的道路。
程慕陽的真實身份被揭穿、曝光,迄今不到壹個月時間,但對於自己可能有這壹天,他恐怕早有心理准備,從申請國籍反復遭拒到申請難民多次遇阻,他幾乎無案不訟,糾纏不休,很顯然已在為“保居留”打伏筆。如今他的身份業已無法隱瞞,勢必較以往更頑強地守住自己這第叁道護甲,能拖壹日是壹日,能拖壹時是壹時。
法律死循環:程慕陽的第肆道護甲
程慕陽的第肆道、也是最堅固的壹道護甲,則是許多中國人早已不陌生的加拿大“法律死循環”。
如前所述,程慕陽直到今天仍具有加拿大合法身份,是合法入境、合法居留,即便2016年其楓葉卡到期不被續,合法身份暨合法居留權失效(這並非沒有變數),是否會即時進入遣返程序,也要看其它因素的影響。
正式進入遣返程序後程慕陽較賴昌星等將少壹道庇佑----由於已經數次被駁回政治難民申請,他將無法再進入難民資格認定程序躲避(因為已經進去過且被踢出來,否則這壹條就能拖幾年),但他可以“遣返後將可能受迫害或被判死刑”為由,申請接受“遣返前風險評估”,這個評估同樣可以折騰兩叁年。
如果這壹風險評估的結果對他不利,他可以各種理由向法院申請復核。如果復核結果被推翻,壹切就得從頭來過,即使還是對嫌犯不利,他還能繼續向最高法院上訴。
這壹套流程走下來需要多少時間?誰也說不准,反正前面提到那些壹拖拾幾贰拾年的案例,幾乎都靠著這壹套路熬下來,能熬多久的關鍵往往在於壹條----你有多少錢。
善於打這類官司的“金牌大狀”(如曾幫著賴昌星壹拖拾贰年的溫尼伯律師大衛.馬塔斯)對這類案例和各種解讀方法爛熟於心,即便最有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對他們也頭疼不已。只要你有足夠的錢聘請那些善於打這類官司的律師,只要你成功進入判決-上訴-再判決-再上訴的司法圈子,到後來就算你自己厭煩了想走,怕都沒那麼容易。但這些“金牌大狀”收費絕對是天文數字,壹旦你付不起高額律師費,他們就會立即“人間蒸發”,讓你吃不了兜著走。賴昌星曾數次逃脫遣返,甚至被送到機場登機前還能“峰回路轉”,風險評估結果也被推翻“從頭來過”,但2011年他最後壹次被遣返前,數次將他“保住”的大衛.馬塔斯居然在關鍵時刻“手機停機”、“人在德國出差”,當時許多觀察家指出,賴已支付不起馬塔斯的律師費了。
程慕陽移民很早,且移民前已定居香港,而程維高案又在很大程度上長期沒有正式定論,這些都對其向海外轉移資金提供了便利,也意味著如果在凍結其資金方面不得力,他的最後壹道護甲會很“抗擊打”。
政治切割的效果
如前所述,在程慕陽身份曝光後,曾與他過從甚密的加拿大叁級政要、政黨開始匆忙與其父女切割。
程慕陽和加拿大聯邦自由黨關系最密切,其政治上的引路人是前聯邦內閣部長、前列治文選區聯邦國會議員陳卓愉(華裔,以下非注明“華裔”,擁有中文姓名的加拿大政治家都不是華裔),陳還和程頌蓮共同列名“中國青年志願服務團”(Chineseyouthvolunteergroup)5名董事之列,《溫哥華太陽報》援引有關政黨賬目披露,自2007年至2013年程慕陽向聯邦自由黨捐款6筆,總數4329.80加元,其中包括向聯邦自由黨黨領小特魯多(JustinTrudeau)的政治活動捐款1200加元,今年2月程頌蓮剛剛在壹次不透明的內部推舉中擔任聯邦自由黨在卑詩省的青年後援組織----卑詩省青年自由黨領袖,她還是當地壹個小特魯多青年後援團的主席。
自2006年起,哈珀的聯邦保守黨在選舉中獲勝並連任至今,程慕陽也向該黨示好,2013年他曾因故發電郵給溫哥華太陽報,證實曾向“其它政黨”捐款,包括2012年向列治文保守黨協會捐款400加元、2011年向現任聯邦工貿及亞太事務部長法斯特領導的卑詩省阿伯茨福德保守黨協會捐款1100加元(此事發生在當年9月,當時聯邦保守黨剛剛贏得大選)。
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分聯邦、省、市叁級政府,且每壹級政府都有自己的政黨體系,程慕陽在省、市兩級政治舞台上也頗下本錢。溫哥華屬於加拿大卑詩省,執政黨為卑詩省自由黨,自2009年初起向卑詩省自由黨捐款9次,累計7260加元。2010年省自由黨爆發黨領/省長之爭,當時呼聲最高的是前省財政廳長馮宜幹,程慕陽向馮宜幹捐款1000加元,結果當時為節目主持人的簡蕙芝爆冷獲勝,成為新任黨領/省長,此後他轉而向簡蕙芝捐款。在市壹級,他“公關”的重點並非其居住的溫哥華市,而是北美華人比例最高的、和溫哥華壹河之隔的列治文市,這是因為其公司和經營重點都在該市,且其政治上最大的“靠山”----陳卓愉,根據地也在列治文(連任肆屆列治文選區聯邦國會議員,直至2006年敗選給另壹位華裔候選人、現聯邦部長黃陳小萍)。許多信息表明,他和列治文市長馬保定關系非同尋常,通過自己的幕陽國際公司(MoYeungInternational)向馬保定捐款1250加元(2014年11月),通過另壹個自己的公司布羅迪(Brodie)捐款1000加元(2013年),以個人名義捐款625加元,共計2875加元。
程慕陽身份曝光後,加拿大聯邦邊境服務局、聯邦移民及難民局和曾裁定駁回程難民申請的馬克.泰西發表聲明,稱政府在涉及程的事項中並沒有惡意或合謀或不合理行為,程的指控“誇張、過分和離題萬裡”,政府並未對其構成損害或傷害;聯邦自由黨發言人奧利弗.杜切斯諾表示,作為政黨當初不可能知道某個捐贈者是否是外國政府通緝的人,並指出程慕陽如果被判有罪或遣返中國,聯邦自由黨將退回所有捐款,他不僅表示正“按程序”從青年後援組織中清退程頌蓮,還稱程慕陽在聯邦自由黨內沒有任何職位;加拿大選舉委員會發言人狄安娜.本森表示,他們所能監控的只有捐款人必須是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以及捐款不得超過壹定限額,而聯邦保守黨發言人科瑞.哈恩表示“希望所有政黨都退還任何來源不正當的政治獻金”卑詩省自由黨黨領、省長簡蕙芝的發言人基利安.斯蒂亞德表示,他們在收受程慕陽捐款時並不知道其卷入中國或加拿大的任何犯罪指控之中,稱此事為“不尋常事件”,表示如果指控被證明屬實,卑詩省自由黨將退回政治捐款“或交由卑詩省選舉機構充公處理”;列治文市長發言人特德.湯森則對政治獻金傳聞表示“無可奉告”……聯系此前加拿大聯邦多個機構反復駁回其入籍、政治難民申請且明確將中國的經濟類犯罪指控當作駁回理由,加上加行政當局多次明確表示“加強遣返中國貪腐分子力度”,許多人就此相信,程慕陽“回家”之期可能不遠。
的確,加拿大行政當局不願繼續冒“貪官樂園”惡名,更不願寶貴的資源和稅款被相關“法律死循環”白白耗費,因此的確有意願加強遣返力度,且今年恰是加拿大聯邦大選年,政黨、政治家們出於“政治正確”自然也更要和“有問題”的程氏父女拉開“安全距離”,這也是程慕陽曝光後壹系列“政治消毒”的由來,但加拿大是司法獨立的國家,行政機構無權幹預司法體系內的事務,前文所述多起遣返“老大難”,聯邦機構(甚至部長)都有所動作,甚至簽發遣返令,卻都不同程度被司法體系拖了後腿。由於北美法官多為終身制,許多法官仍是“前哈珀時代”的“老人”,思想相對守舊,在向中國遣返嫌犯方面恐也不會太積極----當然,從此前壹系列判決看,至少在程慕陽這壹個案上,也不至於太不積極。
從“紅色通緝令”的發布可以看出,近來中方致力於通過多個國際公約和國際多邊合作平台(如國際刑警組織和2003年12月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加大在加拿大等未簽署雙邊引渡條約國家的海外追逃力度,這當然會有助於提高海外追逃的效率,但僅就加拿大而言,這些措施對程慕陽這類擁有當地合法身份、財力足以在“法律死循環”中長期周旋的追逃對象,尚難以起到很理想的效果。盡管加拿大方面近年來在合作遣返、洗脫“貪官樂園”方面較前積極,但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是尋找最容易達成遣返的事由突破,比如不去定性對方是否涉貪,而著重針對其居留是否合法,有無非法入境,簽證是否到期及在加拿大是否犯罪等,而這些對程慕陽暫時難以產生“殺傷力”。
或許正如壹些加拿大當地法律界所分析的,兩國間應盡快達成不易解決、但總比引渡條約容易解決得多的外流贓款分配問題協議,這壹協議壹旦達成,躲在加拿大的中國經濟類嫌犯的資金和賬戶將更容易被凍結,如前所述,程慕陽們最堅固的壹層護甲是“法律死循環”,而這層護甲生效的前提,是能夠持續支付不菲的律師費,壹旦“斷供”,他們除了尋求自願遣返外幾乎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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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程維高之子程慕陽
在此前後人們得知,程慕陽申請入籍加拿大、申請政治難民身份都已遭到拒絕,身份曝光後原本和他有交往的政治人物、政黨都忙於和他切割“消毒”,加上今年2月加拿大駐華大使趙樸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不僅重申“加拿大將加大遣返中國腐敗分子力度”,更首次對中國海外追逃的“獵狐行動”表示肯定,國內許多人就此猜測,程慕陽的“回家”,或許為時不遠。
但這種想法恐怕有點過於樂觀了。
合法居留身份:程慕陽的第壹道護甲
程慕陽拖延被遣返命運的第壹道護甲,是他在加拿大的合法居留身份。
盡管理論上加拿大法律並不禁止向境外引渡本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即楓葉卡持有者),但實際上壹旦擁有公民或永久居民之類加拿大合法身份,遣返就成為非常困難的事。
在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卡爾海因茨.施賴勃遣返案”。施賴勃原本是德國院外游說者,1991年策劃了向當時執政黨基民盟秘密捐款100萬西德馬克的非法政治獻金,並涉嫌以傭金吸引加拿大前總理馬爾羅尼等關說加拿大方面、爭取加航訂購“空客”民航機的丑聞。1999年丑聞曝光,施賴勃躲在加拿大滯留不回,2004年10月加拿大聯邦司法部長歐文.考特勒要求施賴勃回國投案自首,但施賴勃卻以“早在1982年就入籍加拿大”為由拒絕,2007年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開始受理施賴勃遣返案,2009年8月2日他被強制遣返回德國,此時距施賴勃案東窗事發已有10年之久,距加拿大啟動施賴勃遣返案也過去了5年。
不要以為施賴勃案是這種“有合法居留身份”逃加經濟類嫌犯遣返困難的典型,恰相反,在加拿大,施賴勃在如此“短”時間內被遣返,是被當地司法界當作“重大進步”、“遣返成功典范”來研究並津津樂道的,因為這種本身擁有加拿大合法居留身份的涉外嫌犯,長期以來成功遣返的個案寥寥無幾,施賴勃之所以最終“留不住”,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案件實在影響太大(攸關兩國多位前總理和兩大國企,馬爾羅尼還曾是現任加拿大總理哈珀的政治引路人,哈珀執政後急欲了結此案以自證清白),加上案件性質嚴重、證據鏈完整,即便如此也拖了偌長時間。
2012年8月,涉嫌卷走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儲金逾10億元人民幣並逃亡加拿大的前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懾下”投案自首,後被判刑兩年零壹個月。高山本人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他的“回家”曾壹度被國內輿論認定為海外追逃的重大成果。但必須看到,盡管加拿大行政、司法當局先後質疑高山“以欺騙和隱瞞信息手段騙取加拿大合法居留身份”,卻遲遲未能以此為由取消其楓葉卡,而加中有關部門間有關遣返高山的討論嚴格來說,甚至從未進入過“台面”啟動狀態。高山最終是迫於各種現實壓力和實際困難,以“自願遣返”的形式“回家”,即便如此,這尚未進入“遣返程序”的“遣返程序”,也走了足足5年半之久。
那麼影響更大的賴昌星遣返案呢?
賴昌星1999年8月自香港以游客身份入境加拿大,2000年11月因“簽證過期、非法移民”開始被加拿大“關照”,2002年香港特區政府吊銷其特區護照,2005年8月啟動遣返程序,2011年7月22日被遣返中國,在加拿大滯留12年之久,從啟動遣返程序至被遣返長達近6年。和前面提到的高山、施賴勃不同,賴昌星自2000年起就沒有任何在加拿大居留的理由:既不是加拿大公民,也沒有楓葉卡,難民申請被拒,旅游簽證過期,不僅如此,由於喪失了香港特區護照,他壹旦被遣返只能回中國大陸,即便如此讓他“回家”也花了如此之久的時間。
與他們相比,程慕陽的情況同樣很微妙。
他是1996年以投資移民身份從香港全家移民加拿大的,當時壹起移民的有妻子和長女程頌蓮。2008年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在壹份報告中表示,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IRB)認為程“是不能被允許入籍的、涉嫌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但同時承認“沒有證據表明程在旅居加拿大期間也卷入犯罪”;2009年他撤回入籍申請轉而謀求政治難民身份,但同年IRB小組成員馬克.泰西裁定駁回程慕陽難民申請,理由是認為申請人“捏造受到政治迫害的情節,並以此作為獲得在加拿大長期居留資格的理由”,對此程提起上訴,2011年,IRB移民上訴分庭專家卡西.馬圖駁回上訴,2014年10月IRB小組成員戈登.麥克雷再度駁回其難民申請,理由是程“可能在加拿大以外犯有嚴重非政治性罪行”。麥克雷表示,程的罪行在加拿大會被指控為“白領犯罪”,即受過良好教育,家世清白擁有廣泛人脈的人在被信任的前提下利用這種信任犯罪。
目前程慕陽入籍案業已了結,這意味著他將100%不能獲得加拿大國籍,但其政治難民案尚未完成程序,盡管按照當地法律界人士的分析,在目前情況下其獲准申請政治難民身份的概率“幾乎為零”,但即便如此“走程序”恐怕也得壹年以上,即便程序走完,他仍然擁有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按照“5年壹續”的楓葉卡制度,其下次楓葉卡到期應在2016年,屆時倘加拿大聯邦移民部拒絕給其楓葉卡續期,程的加拿大合法居留資格才算就此終結,他的第壹層護甲也才算“過期作廢”----且即便如此也不意味著他壹定能很快“回家”,不僅如此,由於其香港特區居民身份仍然有效,即便“回家”也仍會被送回出發地香港,而非中國大陸。
引渡條約:程慕陽的第贰層護甲
眾所周知,加拿大和中國並沒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只有在加境內的犯罪才能被懲處,而如果嫌犯在加犯罪,又只能被加拿大壹方懲處,加上“可能判死刑的不引渡遣返”這條“鐵律”,其結果往往是重犯因擔心被外國處死、輕犯犯不著興師動眾,最終壹個也引渡不了。
中國和加拿大司法體系差異很大,且分屬不同的法系,在加拿大國內,對與中國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抵觸、反對的聲浪壹直很大,即便認為有必要簽署的,也希望先在海外追逃查獲贓款分配問題上和中國先達成壹個有利於加方的協議。不僅如此,加拿大在外交層面上常常向美國看齊,當年美國不松口,加拿大盡管第壹時間和中國談判建交但遲遲不敢拍板,最近雙邊達成“對等拾年簽”,也是加拿大先談卻壹直不緊不慢,等中美2014年底APEC期間突然敲定,加拿大才緊急“提速”。不僅如此,加拿大是個拾分重程序的國家,即便不那麼敏感的加中雙邊旅游目的地協定,加方也和中國“泡”了近10年才落實,近期內在雙邊引渡條約問題上達成突破的概率實在不大。
如前所述,即便兩國間存在引渡條約,從進入引渡程序到實現引渡也很漫長,倘沒有這壹條約則更是“不得了”:1996年被控在泰國殺死妻子後逃亡加拿大的邁克爾.克勞斯、1997年貪污泰國曼谷銀行8800萬美元巨款的拉克什.薩克森納,罪證確鑿,人贓並獲,加聯邦司法部長親自簽發引渡令,卻在沒完沒了的司法圓圈陣中至今不見結果;詐騙菲律賓政府7500萬美元的格羅裡婭.陳科夫婦自2000年潛逃加拿大至今,遣返引渡仍無下文;印度殺人犯蘇布哈希.阿格拉瓦等在加拿大招搖過市,加方既不肯引渡,也不願自己起訴、審判;更誇張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謀殺省長的菲律賓人羅德爾浮.帕西菲加德自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也依然處於遣返前的“監視居住”狀態。
那麼中國籍嫌犯呢?
加拿大方面的資料稱,10年來以“經濟類嫌犯”名義(而非“非法居留”等理由)被遣返回中國大陸的中國人僅1例,即2008年8月22日完成遣返的鄧新志。鄧新志2003年入境加拿大,在多倫多滯留5年之久,且其遣返從形式上也仍然是“自願遣返”(雖然實際上是不那麼“自願”的)。
從程慕陽所發的律師信內容可知,至少目前他無意被“感召”回國投案,或成為被遣返的“自願”者,在這種情況下,即便2016年後喪失在加居留的合法身份,壹時半會也很難讓他“回家”。
主動興訟:程慕陽的第叁道護甲
程慕陽的第叁道護甲,是主動興訟。
《渥太華公民報》報道稱,自2001年起程慕陽至少卷入4項重大法律糾紛,包括自2001年起就為其能否入籍加拿大不斷興訟。
針對IRB移民上訴分庭專家馬圖駁回其政治難民申請的上述裁決,程慕陽以“政治偏見”為由起訴馬圖,這項起訴於2015年初開庭,至今尚未完結;2014年底,他還以“和中方合作分享自己信息違反加拿大憲法和國際條約”為由,向加拿大聯邦獨立法院起訴聯邦政府兩個部門(聯邦移民及難民局、聯邦邊境服務局)提起訴訟,索賠175萬加元,這項起訴首次開庭時間是今年6月。
由於加拿大法律規定,在加境內的訴訟必須了結方能離境,許多擔心被遣返、引渡的外國嫌犯都不約而同采取主動興訟的方法拖延時間,以達到長期滯留的目的,前面提到的德加雙重國籍持有者施賴勃,就曾在走投無路之際先是起訴馬爾羅尼“吞錢”,繼而表示願意在加拿大聯邦下議院作證,讓原本被公認“拖無可拖”的“引渡鐵案”被戲劇性地又拖長好幾年。加拿大是海洋法系,案例的作用是巨大的,諳熟這類官司的“金牌大狀”對此心知肚明,往往會引導當事人“先發制人”,走這條不斷主動興訟的道路。
程慕陽的真實身份被揭穿、曝光,迄今不到壹個月時間,但對於自己可能有這壹天,他恐怕早有心理准備,從申請國籍反復遭拒到申請難民多次遇阻,他幾乎無案不訟,糾纏不休,很顯然已在為“保居留”打伏筆。如今他的身份業已無法隱瞞,勢必較以往更頑強地守住自己這第叁道護甲,能拖壹日是壹日,能拖壹時是壹時。
法律死循環:程慕陽的第肆道護甲
程慕陽的第肆道、也是最堅固的壹道護甲,則是許多中國人早已不陌生的加拿大“法律死循環”。
如前所述,程慕陽直到今天仍具有加拿大合法身份,是合法入境、合法居留,即便2016年其楓葉卡到期不被續,合法身份暨合法居留權失效(這並非沒有變數),是否會即時進入遣返程序,也要看其它因素的影響。
正式進入遣返程序後程慕陽較賴昌星等將少壹道庇佑----由於已經數次被駁回政治難民申請,他將無法再進入難民資格認定程序躲避(因為已經進去過且被踢出來,否則這壹條就能拖幾年),但他可以“遣返後將可能受迫害或被判死刑”為由,申請接受“遣返前風險評估”,這個評估同樣可以折騰兩叁年。
如果這壹風險評估的結果對他不利,他可以各種理由向法院申請復核。如果復核結果被推翻,壹切就得從頭來過,即使還是對嫌犯不利,他還能繼續向最高法院上訴。
這壹套流程走下來需要多少時間?誰也說不准,反正前面提到那些壹拖拾幾贰拾年的案例,幾乎都靠著這壹套路熬下來,能熬多久的關鍵往往在於壹條----你有多少錢。
善於打這類官司的“金牌大狀”(如曾幫著賴昌星壹拖拾贰年的溫尼伯律師大衛.馬塔斯)對這類案例和各種解讀方法爛熟於心,即便最有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對他們也頭疼不已。只要你有足夠的錢聘請那些善於打這類官司的律師,只要你成功進入判決-上訴-再判決-再上訴的司法圈子,到後來就算你自己厭煩了想走,怕都沒那麼容易。但這些“金牌大狀”收費絕對是天文數字,壹旦你付不起高額律師費,他們就會立即“人間蒸發”,讓你吃不了兜著走。賴昌星曾數次逃脫遣返,甚至被送到機場登機前還能“峰回路轉”,風險評估結果也被推翻“從頭來過”,但2011年他最後壹次被遣返前,數次將他“保住”的大衛.馬塔斯居然在關鍵時刻“手機停機”、“人在德國出差”,當時許多觀察家指出,賴已支付不起馬塔斯的律師費了。
程慕陽移民很早,且移民前已定居香港,而程維高案又在很大程度上長期沒有正式定論,這些都對其向海外轉移資金提供了便利,也意味著如果在凍結其資金方面不得力,他的最後壹道護甲會很“抗擊打”。
政治切割的效果
如前所述,在程慕陽身份曝光後,曾與他過從甚密的加拿大叁級政要、政黨開始匆忙與其父女切割。
程慕陽和加拿大聯邦自由黨關系最密切,其政治上的引路人是前聯邦內閣部長、前列治文選區聯邦國會議員陳卓愉(華裔,以下非注明“華裔”,擁有中文姓名的加拿大政治家都不是華裔),陳還和程頌蓮共同列名“中國青年志願服務團”(Chineseyouthvolunteergroup)5名董事之列,《溫哥華太陽報》援引有關政黨賬目披露,自2007年至2013年程慕陽向聯邦自由黨捐款6筆,總數4329.80加元,其中包括向聯邦自由黨黨領小特魯多(JustinTrudeau)的政治活動捐款1200加元,今年2月程頌蓮剛剛在壹次不透明的內部推舉中擔任聯邦自由黨在卑詩省的青年後援組織----卑詩省青年自由黨領袖,她還是當地壹個小特魯多青年後援團的主席。
自2006年起,哈珀的聯邦保守黨在選舉中獲勝並連任至今,程慕陽也向該黨示好,2013年他曾因故發電郵給溫哥華太陽報,證實曾向“其它政黨”捐款,包括2012年向列治文保守黨協會捐款400加元、2011年向現任聯邦工貿及亞太事務部長法斯特領導的卑詩省阿伯茨福德保守黨協會捐款1100加元(此事發生在當年9月,當時聯邦保守黨剛剛贏得大選)。
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分聯邦、省、市叁級政府,且每壹級政府都有自己的政黨體系,程慕陽在省、市兩級政治舞台上也頗下本錢。溫哥華屬於加拿大卑詩省,執政黨為卑詩省自由黨,自2009年初起向卑詩省自由黨捐款9次,累計7260加元。2010年省自由黨爆發黨領/省長之爭,當時呼聲最高的是前省財政廳長馮宜幹,程慕陽向馮宜幹捐款1000加元,結果當時為節目主持人的簡蕙芝爆冷獲勝,成為新任黨領/省長,此後他轉而向簡蕙芝捐款。在市壹級,他“公關”的重點並非其居住的溫哥華市,而是北美華人比例最高的、和溫哥華壹河之隔的列治文市,這是因為其公司和經營重點都在該市,且其政治上最大的“靠山”----陳卓愉,根據地也在列治文(連任肆屆列治文選區聯邦國會議員,直至2006年敗選給另壹位華裔候選人、現聯邦部長黃陳小萍)。許多信息表明,他和列治文市長馬保定關系非同尋常,通過自己的幕陽國際公司(MoYeungInternational)向馬保定捐款1250加元(2014年11月),通過另壹個自己的公司布羅迪(Brodie)捐款1000加元(2013年),以個人名義捐款625加元,共計2875加元。
程慕陽身份曝光後,加拿大聯邦邊境服務局、聯邦移民及難民局和曾裁定駁回程難民申請的馬克.泰西發表聲明,稱政府在涉及程的事項中並沒有惡意或合謀或不合理行為,程的指控“誇張、過分和離題萬裡”,政府並未對其構成損害或傷害;聯邦自由黨發言人奧利弗.杜切斯諾表示,作為政黨當初不可能知道某個捐贈者是否是外國政府通緝的人,並指出程慕陽如果被判有罪或遣返中國,聯邦自由黨將退回所有捐款,他不僅表示正“按程序”從青年後援組織中清退程頌蓮,還稱程慕陽在聯邦自由黨內沒有任何職位;加拿大選舉委員會發言人狄安娜.本森表示,他們所能監控的只有捐款人必須是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以及捐款不得超過壹定限額,而聯邦保守黨發言人科瑞.哈恩表示“希望所有政黨都退還任何來源不正當的政治獻金”卑詩省自由黨黨領、省長簡蕙芝的發言人基利安.斯蒂亞德表示,他們在收受程慕陽捐款時並不知道其卷入中國或加拿大的任何犯罪指控之中,稱此事為“不尋常事件”,表示如果指控被證明屬實,卑詩省自由黨將退回政治捐款“或交由卑詩省選舉機構充公處理”;列治文市長發言人特德.湯森則對政治獻金傳聞表示“無可奉告”……聯系此前加拿大聯邦多個機構反復駁回其入籍、政治難民申請且明確將中國的經濟類犯罪指控當作駁回理由,加上加行政當局多次明確表示“加強遣返中國貪腐分子力度”,許多人就此相信,程慕陽“回家”之期可能不遠。
的確,加拿大行政當局不願繼續冒“貪官樂園”惡名,更不願寶貴的資源和稅款被相關“法律死循環”白白耗費,因此的確有意願加強遣返力度,且今年恰是加拿大聯邦大選年,政黨、政治家們出於“政治正確”自然也更要和“有問題”的程氏父女拉開“安全距離”,這也是程慕陽曝光後壹系列“政治消毒”的由來,但加拿大是司法獨立的國家,行政機構無權幹預司法體系內的事務,前文所述多起遣返“老大難”,聯邦機構(甚至部長)都有所動作,甚至簽發遣返令,卻都不同程度被司法體系拖了後腿。由於北美法官多為終身制,許多法官仍是“前哈珀時代”的“老人”,思想相對守舊,在向中國遣返嫌犯方面恐也不會太積極----當然,從此前壹系列判決看,至少在程慕陽這壹個案上,也不至於太不積極。
從“紅色通緝令”的發布可以看出,近來中方致力於通過多個國際公約和國際多邊合作平台(如國際刑警組織和2003年12月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加大在加拿大等未簽署雙邊引渡條約國家的海外追逃力度,這當然會有助於提高海外追逃的效率,但僅就加拿大而言,這些措施對程慕陽這類擁有當地合法身份、財力足以在“法律死循環”中長期周旋的追逃對象,尚難以起到很理想的效果。盡管加拿大方面近年來在合作遣返、洗脫“貪官樂園”方面較前積極,但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是尋找最容易達成遣返的事由突破,比如不去定性對方是否涉貪,而著重針對其居留是否合法,有無非法入境,簽證是否到期及在加拿大是否犯罪等,而這些對程慕陽暫時難以產生“殺傷力”。
或許正如壹些加拿大當地法律界所分析的,兩國間應盡快達成不易解決、但總比引渡條約容易解決得多的外流贓款分配問題協議,這壹協議壹旦達成,躲在加拿大的中國經濟類嫌犯的資金和賬戶將更容易被凍結,如前所述,程慕陽們最堅固的壹層護甲是“法律死循環”,而這層護甲生效的前提,是能夠持續支付不菲的律師費,壹旦“斷供”,他們除了尋求自願遣返外幾乎無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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