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才厚] 内蒙古国资煤矿易主 徐才厚或介入
“我们过去十年都没要到什么文件,徐才厚、王春成一被调查,这些文件就出来了。”原跃进煤矿矿工表示,资不抵债及地质枯竭的说法完全属于“无中生有”,他们目前获得的部分2004年前账目显示,当年所谓负债600多万元,有很大可能为人为炮制的“假债务”。经律师在法院查阅破产卷宗发现,跃进煤矿破产后向法院申报的全部债权才只有200多万元。
“资产评估公司是2003年4月30日出的评估报告,但实际上这家评估公司是当年6月才完成工商注册,也就是说做评估的时候,他们尚不具备资质。”李永发称。由内蒙古万泰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称该矿固定资产总额为60.9万元。这份一年前完成的评估报告被放入破产相关文件中。
破产相关文件还显示,在资产处置中,所获得的资金被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保,而相关债权人当时并未获得偿还资金。原跃进煤矿职工称,他们目前获得的部分证据显示,这一记录或许为造假。
而李永发等人共同证实,就在2003年时,当时矿上正在商讨如何通过吸引职工入股,从而实现改革,激发企业活力,但这一改革设想在投票通过并向上级汇报后无果而终,最终被几个月后的“破产”彻底湮灭。
曾有原跃进煤矿负责人称辽宁春成曾向法院破产清查账户汇去几百万元,而目前这一说法并无切实证据支持。
受理艰难
政府鼓励的法律维权途径,却因接连不被受理而陷入困境。有当地法院官员称背后存在“疑虑”。
矿工举报称,正是原煤矿负责人与官员一起操作了这起“破产”,而最为蹊跷的是,王春成的辽宁春成在获得原跃进煤矿采矿许可证后,始终未办理“过户”,反而一再以原跃进煤矿信息进行延续,只是法定代表人一栏变为王春成。
“从这个角度说,跃进煤矿作为法人,至今都存在,而且一直是国有煤矿,所以我们只需要诉西乌旗政府和辽宁春成的那份协议无效。”李永发称,在韩传华律师的帮助下,矿工们发起对包括西乌旗政府、西乌旗经济信息局(原为经贸局)、辽宁春成、西乌跃进煤矿有限公司、西乌露天煤矿有限公司(后三家公司法人均为王春成)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2004年签订的协议认定为违法无效,并要求王春成担法人的三家公司赔偿1.8亿元----经初步粗略计算,矿工们认为王春成从跃进煤矿获利至少20亿元,出于立案实际情况,暂未以这一金额诉讼。
“锡林郭勒中院未受理,6月20日,我们拿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立即到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而按照3个月的法定时限,高院应该在近期做出明确答复。”韩传华律师称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
锡林郭勒中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称,法院认为西乌旗与辽宁春成前述合作协议,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因此最高院根据企业改制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而韩传华律师则指出,西乌旗的那份协议,实际并非企业改制,跃进煤矿已经是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改制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破产企业。此外,从跃进煤矿到辽宁春成,属于国有到民营的转移,这也完全不符合行政性调整的规定。且有最高院关于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批复中明确称应予受理。
锡林郭勒中级法院一位要求匿名的官员近日向记者透露,在是否立案的问题上,该院确有疑虑。他说:“领导有疑虑,担心王春成现在正在被调查,接下来会不会涉及到跃进煤矿这一块?如果涉及到了,那么可能会由其他办案单位处理,所以现在不敢贸然立案。当然也有其他疑虑,所以领导想观望一下,也希望矿工通过上诉,让内蒙古高院来做决定。当然,受理的理由是有的,也是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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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是2003年4月30日出的评估报告,但实际上这家评估公司是当年6月才完成工商注册,也就是说做评估的时候,他们尚不具备资质。”李永发称。由内蒙古万泰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称该矿固定资产总额为60.9万元。这份一年前完成的评估报告被放入破产相关文件中。
破产相关文件还显示,在资产处置中,所获得的资金被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保,而相关债权人当时并未获得偿还资金。原跃进煤矿职工称,他们目前获得的部分证据显示,这一记录或许为造假。
而李永发等人共同证实,就在2003年时,当时矿上正在商讨如何通过吸引职工入股,从而实现改革,激发企业活力,但这一改革设想在投票通过并向上级汇报后无果而终,最终被几个月后的“破产”彻底湮灭。
曾有原跃进煤矿负责人称辽宁春成曾向法院破产清查账户汇去几百万元,而目前这一说法并无切实证据支持。
受理艰难
政府鼓励的法律维权途径,却因接连不被受理而陷入困境。有当地法院官员称背后存在“疑虑”。
矿工举报称,正是原煤矿负责人与官员一起操作了这起“破产”,而最为蹊跷的是,王春成的辽宁春成在获得原跃进煤矿采矿许可证后,始终未办理“过户”,反而一再以原跃进煤矿信息进行延续,只是法定代表人一栏变为王春成。
“从这个角度说,跃进煤矿作为法人,至今都存在,而且一直是国有煤矿,所以我们只需要诉西乌旗政府和辽宁春成的那份协议无效。”李永发称,在韩传华律师的帮助下,矿工们发起对包括西乌旗政府、西乌旗经济信息局(原为经贸局)、辽宁春成、西乌跃进煤矿有限公司、西乌露天煤矿有限公司(后三家公司法人均为王春成)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2004年签订的协议认定为违法无效,并要求王春成担法人的三家公司赔偿1.8亿元----经初步粗略计算,矿工们认为王春成从跃进煤矿获利至少20亿元,出于立案实际情况,暂未以这一金额诉讼。
“锡林郭勒中院未受理,6月20日,我们拿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立即到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而按照3个月的法定时限,高院应该在近期做出明确答复。”韩传华律师称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
锡林郭勒中级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称,法院认为西乌旗与辽宁春成前述合作协议,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因此最高院根据企业改制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而韩传华律师则指出,西乌旗的那份协议,实际并非企业改制,跃进煤矿已经是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改制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破产企业。此外,从跃进煤矿到辽宁春成,属于国有到民营的转移,这也完全不符合行政性调整的规定。且有最高院关于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批复中明确称应予受理。
锡林郭勒中级法院一位要求匿名的官员近日向记者透露,在是否立案的问题上,该院确有疑虑。他说:“领导有疑虑,担心王春成现在正在被调查,接下来会不会涉及到跃进煤矿这一块?如果涉及到了,那么可能会由其他办案单位处理,所以现在不敢贸然立案。当然也有其他疑虑,所以领导想观望一下,也希望矿工通过上诉,让内蒙古高院来做决定。当然,受理的理由是有的,也是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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