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市港婦殺夫] 妻殺夫分屍煮熟 微笑和鄰居打招呼
今年4月1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案發時,趙紅30歲,被害人沈明34歲,兩人案發前關系不睦。
2012年3月13日14時許,趙紅在其位於金州新區峰景西海岸小區9號樓的家中與丈夫沈明再次發生口角,趙紅遂持鐵管擊打沈的頭面部,並持尖刀捅刺丈夫胸部數刀,致沈明因心髒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後,趙紅在其家中用刀將沈明屍體肢解,並將部分屍塊蒸煮後放置於家中,將部分屍塊拋棄在壹家保健品店等處。 2012年3月17日12時許,趙紅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趙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經濟損失246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趙紅沒有上訴、抗訴,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後,市中級法院依法將本案的刑事部分報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遼寧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清池被確認為趙紅的法律援助律師,省高級法院復核時,趙紅及其指定辯護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省高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紅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持械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致壹人死亡,殺人後分屍、蒸煮並拋棄屍塊,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且趙紅有自首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此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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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3日14時許,趙紅在其位於金州新區峰景西海岸小區9號樓的家中與丈夫沈明再次發生口角,趙紅遂持鐵管擊打沈的頭面部,並持尖刀捅刺丈夫胸部數刀,致沈明因心髒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後,趙紅在其家中用刀將沈明屍體肢解,並將部分屍塊蒸煮後放置於家中,將部分屍塊拋棄在壹家保健品店等處。 2012年3月17日12時許,趙紅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趙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經濟損失246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趙紅沒有上訴、抗訴,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後,市中級法院依法將本案的刑事部分報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遼寧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清池被確認為趙紅的法律援助律師,省高級法院復核時,趙紅及其指定辯護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省高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紅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持械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致壹人死亡,殺人後分屍、蒸煮並拋棄屍塊,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且趙紅有自首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此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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