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自首] 卷款10億元外逃8年 高山受審實錄
公訴人:你們的事情是怎麼敗露的?
高山:因為東北高速集團在吉林省輸了官司,然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來我們銀行准備查封東北高速存在我這的2.9億元,但實際這筆錢被李東哲轉移投資了。我馬上電話通知了李東哲,讓他快點把錢還上。他說讓我想想辦法,也就是繼續拆東牆補西牆。我說不可能了,因為此前不久我剛剛給黑龍江省電信公司和哈爾濱電信公司這兩家大儲戶辦理了網上銀行業務,他們在網上就可以監管資金賬戶。說我良心發現也好,膽小害怕了也好,這壹次我確實是不想再幫他了。然後李東哲叫我放心,他會去找吉林高院做工作,讓他們不要查賬。
公訴人:你是什麼時候前往加拿大的,為什麼要走?
高山:我是2004年的12月30日,走有兩個原因,壹個是探親去看我的妻子和女兒,因為我每年有假期的時候都會去,這次也是跟上級領導請了假;第贰個原因是因為最近被這事情鬧得很煩,心裡壓力很大我想去散散心。到了加拿大第贰天,李東哲給我打了電話,說他和弟弟李東虎也正在前往加拿大的路上。我知道,事情肯定是敗露了,我也回不去了。
高山的辯護人那業林問:你前往加拿大買的是單程機票嗎?
高山:不是,我買的是往返機票,起初我以為李東哲會有辦法控制住事態,沒想到會壹去不返。
那業林律師:據我所知你已經在加拿大獲得了永久居住權,完全可以不回國自首。
高山:是的,如果我不主動回來的話加拿大方面也不會遣返我。坦白說我在國外的這幾年生活的並不好,精神壓力非常大,我走了以後很多媒體說我卷款潛逃、說我是貪官,我想回來把事情說清楚,也應該是畫上個句號的時候了。我絕對不是個貪官,我只是違法挪用資金,而且我並未獲利。
敲詐勒索實為“借款”
起訴書中指控,李東哲在潛逃加拿大期間,曾多次向國內郵寄信件給姐姐蔣月仙,再由蔣月仙交給李東哲曾經的司機藏利偉和李東虎,讓其將帶有恐嚇、威脅性質的書信送給曾經給予其幫助的哈爾濱電信公司財務負責人趙雲立、東北高速投資部經理李百川等人,進行敲詐勒索數百萬元。
公訴人對李東虎進行詢問時表示,趙雲立看到李東哲的信件,先後共給了他200萬元。“但那是我哥向他們借的,我當時也打了借條,約定壹年之後歸還。”李東虎表示,李百川收到信後也給了他120萬元,他為李百川打了壹個320萬元的收條,因為之前李百川還給過壹次200萬元。
而李東哲在接受庭審詢問時表示,他是在加拿大寫信向壹些官員要過錢,但那些都是曾經在國內壹起投資開公司的錢,“我聽說這些公司現在發展的不錯,我想先要回來點,因為現在等著用錢。”
起訴書中對於李東哲的質控罪名共有伍項,包括票據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敲詐勒索、行賄以及單位行賄。李東哲對此表示有疑義,稱其行為不應屬於票據詐騙,應該是和高山壹樣屬於挪用公款,敲詐勒索也不存在,只是索要自己欠款,行賄也不能接受,行賄的目的都是為了公司發展,所以應屬於單位行賄。
接受公訴人詢問時李東哲表示,與高山在1997年左右結識後,確實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答應了幫助高山攬儲的請求,其中包括黑龍江省電信公司、黑龍江省社保局、哈爾濱市電信公司、東北高速集團等約26家單位或企業。
公訴人:轉移儲戶存款的想法是誰提出來的?
李東哲:高山提出來的,我只是向高山提出過貸款的要求,高山說自己的銀行級別不夠,沒有貸款的權限,但是可以違規操作轉移資金。我對銀行的業務流程並不懂,而且我也不負責管理公司的財務,所以都是高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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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因為東北高速集團在吉林省輸了官司,然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來我們銀行准備查封東北高速存在我這的2.9億元,但實際這筆錢被李東哲轉移投資了。我馬上電話通知了李東哲,讓他快點把錢還上。他說讓我想想辦法,也就是繼續拆東牆補西牆。我說不可能了,因為此前不久我剛剛給黑龍江省電信公司和哈爾濱電信公司這兩家大儲戶辦理了網上銀行業務,他們在網上就可以監管資金賬戶。說我良心發現也好,膽小害怕了也好,這壹次我確實是不想再幫他了。然後李東哲叫我放心,他會去找吉林高院做工作,讓他們不要查賬。
公訴人:你是什麼時候前往加拿大的,為什麼要走?
高山:我是2004年的12月30日,走有兩個原因,壹個是探親去看我的妻子和女兒,因為我每年有假期的時候都會去,這次也是跟上級領導請了假;第贰個原因是因為最近被這事情鬧得很煩,心裡壓力很大我想去散散心。到了加拿大第贰天,李東哲給我打了電話,說他和弟弟李東虎也正在前往加拿大的路上。我知道,事情肯定是敗露了,我也回不去了。
高山的辯護人那業林問:你前往加拿大買的是單程機票嗎?
高山:不是,我買的是往返機票,起初我以為李東哲會有辦法控制住事態,沒想到會壹去不返。
那業林律師:據我所知你已經在加拿大獲得了永久居住權,完全可以不回國自首。
高山:是的,如果我不主動回來的話加拿大方面也不會遣返我。坦白說我在國外的這幾年生活的並不好,精神壓力非常大,我走了以後很多媒體說我卷款潛逃、說我是貪官,我想回來把事情說清楚,也應該是畫上個句號的時候了。我絕對不是個貪官,我只是違法挪用資金,而且我並未獲利。
敲詐勒索實為“借款”
起訴書中指控,李東哲在潛逃加拿大期間,曾多次向國內郵寄信件給姐姐蔣月仙,再由蔣月仙交給李東哲曾經的司機藏利偉和李東虎,讓其將帶有恐嚇、威脅性質的書信送給曾經給予其幫助的哈爾濱電信公司財務負責人趙雲立、東北高速投資部經理李百川等人,進行敲詐勒索數百萬元。
公訴人對李東虎進行詢問時表示,趙雲立看到李東哲的信件,先後共給了他200萬元。“但那是我哥向他們借的,我當時也打了借條,約定壹年之後歸還。”李東虎表示,李百川收到信後也給了他120萬元,他為李百川打了壹個320萬元的收條,因為之前李百川還給過壹次200萬元。
而李東哲在接受庭審詢問時表示,他是在加拿大寫信向壹些官員要過錢,但那些都是曾經在國內壹起投資開公司的錢,“我聽說這些公司現在發展的不錯,我想先要回來點,因為現在等著用錢。”
起訴書中對於李東哲的質控罪名共有伍項,包括票據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敲詐勒索、行賄以及單位行賄。李東哲對此表示有疑義,稱其行為不應屬於票據詐騙,應該是和高山壹樣屬於挪用公款,敲詐勒索也不存在,只是索要自己欠款,行賄也不能接受,行賄的目的都是為了公司發展,所以應屬於單位行賄。
接受公訴人詢問時李東哲表示,與高山在1997年左右結識後,確實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答應了幫助高山攬儲的請求,其中包括黑龍江省電信公司、黑龍江省社保局、哈爾濱市電信公司、東北高速集團等約26家單位或企業。
公訴人:轉移儲戶存款的想法是誰提出來的?
李東哲:高山提出來的,我只是向高山提出過貸款的要求,高山說自己的銀行級別不夠,沒有貸款的權限,但是可以違規操作轉移資金。我對銀行的業務流程並不懂,而且我也不負責管理公司的財務,所以都是高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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