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嫻雅專欄] 為子女購屋 先留壹手防止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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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年前,女兒決定與交往六年的男友結婚, 當父母的大方地將位於溫哥華東區壹幢獨立屋,轉到女兒名下, 做為賀禮。兩老還遷居到壹戶贰房的小公寓,讓女兒、女婿能夠有“ 兩人生活”。 誰知道,多年的感情不敵叁年的朝夕相處,女兒上個月與夫婿離婚, 現在連房子都沒得住。“房子是我們買的,憑什麼我女兒被趕出去? ”老夫婦憤憤不平,卻不知如何是好。 他們的困境來自於沒有“留壹手”,搞到最後女兒被掃地出門, 人財兩失。依據加拿大的法律,夫妻財產是共有的, 當老夫婦把房子送給女兒時,女婿已自然擁有壹半。 這個女婿聰明絕頂,他立即以投資為由,拿房子去銀行抵押貸款, 接著又去私人貸款,價值120萬左右的房子,貸款額竟然到達10 0萬。 簽字離婚後,房子必須拍賣,錢壹人壹半。獨立屋賣了117萬, 扣掉銷售費用,償還貸款,只剩下12萬,女兒分到6萬, 還要付律師費,等於淨身出戶,損失慘重。 “那是用我的退休金買的房子,就這麼便宜了那個人, 以前看他忠厚老實,沒想到他只用了叁年,就拿到我所有的積蓄。 不甘心啊!”老丈人壹想到就有氣。 不管女婿看起來多麼忠厚老實,女兒多麼貼心孝順, 當父母的除非家財萬貫,不在乎多給他們房子。否則, 最好辦個登記,把自己設定為房子的貸款人。也就是說, 在過戶時把自己的名字加在Title上,將來房子變賣時, 必須先償還這筆錢。 如果老夫妻懂得這麼做,先設定個110萬在自己名字下, 就算女兒女婿離婚,必須變賣房子,他們會先拿到110萬。 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房子也不必賣了,女婿可能拿個幾萬塊, 自己走人。 就這麼小小壹個動作,結果就有天壤之別。現在很多律師或公證人,
即使房子已經有銀行貸款,還是可以再抵押給父母。 以上述案子為例,如果原本已經有銀行貸款60萬, 另外還是可以第贰順位設定抵押給老夫婦60萬。房子賣掉時, 先還銀行貸款,接著是老夫婦,然後才是登記名字的屋主。 留壹手,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以及你所鍾愛的子女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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