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鉈中毒] 朱令案:檢察官竟給出驚人的結論
近日,19年懸而未破的“朱令鉈中毒案”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焦點。4月20日,朱令父親吳承之稱,據壹份公安部辦公廳對政協委員提案的復函中顯示,朱令案件已於1998年8月25日結辦。
1994年冬、1995年春,兩次攝入致死劑量的重金屬鉈鹽,讓清華大學學生朱令幾乎變成植物人。北京警方基本確認系人為投毒所致,但因事發兩月後才接案,證據滅失。案發19年後仍懸而未破。
2013年4月20日,朱令父親吳承之稱,曾有政協委員就朱令事件提出抓緊破案的提案,公安部辦公廳對此提案的復函中稱,案件已於1998年8月結辦,並妥善回復了當事人家屬。但朱令父親稱,時至今日,公安機關並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結。
不能令人信服的“結案”說法,再次引爆了網友爭論的焦點,究竟壹件案子怎麼樣才算結案?如果壹件案子證據缺失而導致無法偵破可以宣布結案嗎?
朱令案應該是撤案而不是結案?
在朱令案中有壹個引爆網友討論的焦點問題:該案件中關鍵的證據缺失是成為導致最後的結案的關鍵因素嗎?
2013年5月6日,朱令媽媽朱明新女士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采訪。她回憶:“從1994年4月28號報案,到六月份放假,我特別著急,壹直打電話問。偵破小組告訴我們,他們正在努力工作。到10月份,我就更著急了,他們回答,能做的都做了,現在只剩下壹層窗戶紙了。但他們壹直都是說,已經上報請示了,也許就破了。”
朱明新女士說:“在我和辦案組的接觸中,他們始終說在辦,但沒告訴我結案了。”
朱明新女士說:“2007年,有個政協委員曾關注這個問題。我們從他那知道,他收到了公安部門回函,這份書面文件說朱令是被投毒的,但因為報案時間晚了,證據不全,盡快辦結此案。”
對證據缺失導致案件結案的說法,北京警方通過微博@平安北京於5月8日作出書面回應。回應中稱“因從朱令令出現中毒症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近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
據新華網報道,在獲悉北京警方的回應後,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訴法教授陳衛東認為:朱令令案應是壹個懸案,至今沒有偵破。
本網記者采訪了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據這位警方人士分析,如果案發時間太長才報案,其後公安部門雖立案偵查,但因時間太久無法收集到有力證據,確實可能會導致該案件長期無法偵破。如果案件沒有關鍵證據,最終只能作撤案處理,壹般來說,撤案也是結案的壹種。
究竟壹件案子符合什麼要求才能撤案?中國新聞周刊專訪了壹位不願意署名的檢察官。
該檢察官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壹般不會用結案這個詞,只會說走到哪個法律程序,比如是初期立案還是批捕、判決、或者最終撤銷案件。壹般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會用“結案率”壹詞,在刑事當中不用結案這個說法。
針對眾多網友的如何才能構成撤案的疑問,該檢察官分析,如果撤案的話,有如下幾種情況: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有壹種情況是刑轉治,就是刑事案件開始立案了,采取措施了,在拘留的30天內期間他們發現不夠成犯罪,就可能轉為治安處罰,這個案子就有可能撤案了。第贰種情況是,檢察院存疑不補。就是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這種情況可能是變更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壹年之後,如果還沒補上取得證據,公安可能會撤案。這兩種情況是可以撤案的。如果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案件無法偵破最終因該是撤案。
該檢察官還特別提到,雖然是證據不足在壹定時間內沒法補上取得證據會導致撤案,但是也有壹些案子是不需要有物證和人證俱全就可以定罪的,比如像強奸犯罪,強奸犯罪基本上不會有人證,因為現場壹般只會有當事人和嫌疑人,這個情況下,如果物證比較齊全的話,照樣可以定罪的。
在記者問到壹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壹般需要多久可以完結,該檢察官指出,公安最長拘留時間是30天,檢察院批捕審查時間是7天,檢察院審查完正常來說公安還有2個月偵查時間,如不算各種情況的延期。2個月結束後,再送到檢察院公訴壹個月,審查起訴時間到法院的話是2個月。總的來說是壹件普通刑事案件從刑拘犯罪嫌疑人開始需要6個月零7天就可以完結。
該檢察官指出,壹件刑事案件的結束,節點應為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生效就算完結了,當然,如果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法院壹審判決生效,刑事和民事部分就會同時生效,這個時候也標志著壹件刑事案子的完結。
美國辛普森案也因證據缺失無法結案
1994年,美國前橄欖球運動運辛普森(O.J.Simpson)殺妻案成為當時美國最轟動的事件。辛普森被指控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者是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羅納德·高曼,案件在審理中因勘查過程、物證的確鑿性問題壹波叁折,最終在經歷了長達九個月的馬拉松式審判後,辛普森被判無罪。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克·布朗·辛普森和羅納德·高曼被發現死於妮可住宅門前,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
案發後凌晨,警方在辛普森住所門外發現其白色野馬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按鈴無人回應,偵探爬牆而入,其中壹個警員福爾曼在後園找到壹只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其它證據。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壹人身上。凶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發與辛普森的頭發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壹付,兩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贰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警察經過幾天調查後,決定將辛普森列為主要疑犯准備逮捕。
辛普森涉嫌殺人看起來已是無法抵賴的事實,但為何最終無罪獲釋呢?主要問題卻恰恰出在這些“血證”上。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壹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問題幾乎全都存在。
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同樣含有防腐劑的血液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被發現。值得注意的是,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為了保證血液新鮮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這很可能意味著這些血液是案發後被塗抹上去的。
其次,檢驗人員缺乏訓練,使得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幹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幹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
再次,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柒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而很可能是凶手走過屍體時留下的。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於辛普森,那麼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警方在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另外,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的DNA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贰,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只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烏爾曼說了壹句俏皮話,後來科克倫在總結陳詞中反復使用,“如果它不合適,那你就壹定無罪”。當檢方決定讓辛普森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只沾有血跡的手套時,眾目睽睽之下,他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這只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因此,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鑒別和審核。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這起殺人案最終因為關鍵證據缺失,而無法偵破。陪審團最後裁決辛普森無罪。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標准是“超越合理懷疑”。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壹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這是因為,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准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壹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壹切可能,才能准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搜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系應當合情合理、協調壹致,如果出現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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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冬、1995年春,兩次攝入致死劑量的重金屬鉈鹽,讓清華大學學生朱令幾乎變成植物人。北京警方基本確認系人為投毒所致,但因事發兩月後才接案,證據滅失。案發19年後仍懸而未破。
2013年4月20日,朱令父親吳承之稱,曾有政協委員就朱令事件提出抓緊破案的提案,公安部辦公廳對此提案的復函中稱,案件已於1998年8月結辦,並妥善回復了當事人家屬。但朱令父親稱,時至今日,公安機關並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結。
不能令人信服的“結案”說法,再次引爆了網友爭論的焦點,究竟壹件案子怎麼樣才算結案?如果壹件案子證據缺失而導致無法偵破可以宣布結案嗎?
朱令案應該是撤案而不是結案?
在朱令案中有壹個引爆網友討論的焦點問題:該案件中關鍵的證據缺失是成為導致最後的結案的關鍵因素嗎?
2013年5月6日,朱令媽媽朱明新女士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台采訪。她回憶:“從1994年4月28號報案,到六月份放假,我特別著急,壹直打電話問。偵破小組告訴我們,他們正在努力工作。到10月份,我就更著急了,他們回答,能做的都做了,現在只剩下壹層窗戶紙了。但他們壹直都是說,已經上報請示了,也許就破了。”
朱明新女士說:“在我和辦案組的接觸中,他們始終說在辦,但沒告訴我結案了。”
朱明新女士說:“2007年,有個政協委員曾關注這個問題。我們從他那知道,他收到了公安部門回函,這份書面文件說朱令是被投毒的,但因為報案時間晚了,證據不全,盡快辦結此案。”
對證據缺失導致案件結案的說法,北京警方通過微博@平安北京於5月8日作出書面回應。回應中稱“因從朱令令出現中毒症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近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
據新華網報道,在獲悉北京警方的回應後,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訴法教授陳衛東認為:朱令令案應是壹個懸案,至今沒有偵破。
本網記者采訪了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據這位警方人士分析,如果案發時間太長才報案,其後公安部門雖立案偵查,但因時間太久無法收集到有力證據,確實可能會導致該案件長期無法偵破。如果案件沒有關鍵證據,最終只能作撤案處理,壹般來說,撤案也是結案的壹種。
究竟壹件案子符合什麼要求才能撤案?中國新聞周刊專訪了壹位不願意署名的檢察官。
該檢察官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壹般不會用結案這個詞,只會說走到哪個法律程序,比如是初期立案還是批捕、判決、或者最終撤銷案件。壹般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會用“結案率”壹詞,在刑事當中不用結案這個說法。
針對眾多網友的如何才能構成撤案的疑問,該檢察官分析,如果撤案的話,有如下幾種情況: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有壹種情況是刑轉治,就是刑事案件開始立案了,采取措施了,在拘留的30天內期間他們發現不夠成犯罪,就可能轉為治安處罰,這個案子就有可能撤案了。第贰種情況是,檢察院存疑不補。就是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這種情況可能是變更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壹年之後,如果還沒補上取得證據,公安可能會撤案。這兩種情況是可以撤案的。如果因證據不足而導致案件無法偵破最終因該是撤案。
該檢察官還特別提到,雖然是證據不足在壹定時間內沒法補上取得證據會導致撤案,但是也有壹些案子是不需要有物證和人證俱全就可以定罪的,比如像強奸犯罪,強奸犯罪基本上不會有人證,因為現場壹般只會有當事人和嫌疑人,這個情況下,如果物證比較齊全的話,照樣可以定罪的。
在記者問到壹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壹般需要多久可以完結,該檢察官指出,公安最長拘留時間是30天,檢察院批捕審查時間是7天,檢察院審查完正常來說公安還有2個月偵查時間,如不算各種情況的延期。2個月結束後,再送到檢察院公訴壹個月,審查起訴時間到法院的話是2個月。總的來說是壹件普通刑事案件從刑拘犯罪嫌疑人開始需要6個月零7天就可以完結。
該檢察官指出,壹件刑事案件的結束,節點應為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生效就算完結了,當然,如果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法院壹審判決生效,刑事和民事部分就會同時生效,這個時候也標志著壹件刑事案子的完結。
美國辛普森案也因證據缺失無法結案
1994年,美國前橄欖球運動運辛普森(O.J.Simpson)殺妻案成為當時美國最轟動的事件。辛普森被指控犯下兩宗謀殺罪,受害者是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羅納德·高曼,案件在審理中因勘查過程、物證的確鑿性問題壹波叁折,最終在經歷了長達九個月的馬拉松式審判後,辛普森被判無罪。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克·布朗·辛普森和羅納德·高曼被發現死於妮可住宅門前,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
案發後凌晨,警方在辛普森住所門外發現其白色野馬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按鈴無人回應,偵探爬牆而入,其中壹個警員福爾曼在後園找到壹只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其它證據。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壹人身上。凶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發與辛普森的頭發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壹付,兩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贰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警察經過幾天調查後,決定將辛普森列為主要疑犯准備逮捕。
辛普森涉嫌殺人看起來已是無法抵賴的事實,但為何最終無罪獲釋呢?主要問題卻恰恰出在這些“血證”上。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壹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問題幾乎全都存在。
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防腐劑,同樣含有防腐劑的血液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被發現。值得注意的是,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為了保證血液新鮮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防腐劑。這很可能意味著這些血液是案發後被塗抹上去的。
其次,檢驗人員缺乏訓練,使得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幹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幹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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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贰,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只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烏爾曼說了壹句俏皮話,後來科克倫在總結陳詞中反復使用,“如果它不合適,那你就壹定無罪”。當檢方決定讓辛普森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只沾有血跡的手套時,眾目睽睽之下,他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這只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因此,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鑒別和審核。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這起殺人案最終因為關鍵證據缺失,而無法偵破。陪審團最後裁決辛普森無罪。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僅僅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標准是“超越合理懷疑”。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壹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這是因為,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准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壹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壹切可能,才能准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搜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系應當合情合理、協調壹致,如果出現矛盾或漏洞,則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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