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突查假離婚 福州男申請簽證失敗
壹名福州男子由澳洲的兄長申請最後家人移民簽證,被移民官懷疑假離婚,而申請被拒,而移民上訴審裁處又認為以買位方式取得年邁父母移民簽證的申請人父親,真正的居住國為中國,故不能成為最後的親人,判上訴失敗。
案中的申請人S君,1970年中國出生,2008年2月申請最後親人“115”移民簽證,附屬申請人為其兒子,填報已在2006年與妻子離婚。移民官在2009年3月摸到S君在福州的住所,進行突擊家訪,發現屋外有女裝高跟鞋,兒子睡房內的杯櫃內有幾對女裝鞋,並且有壹張女子的信用卡,持卡人為S君的“已離婚妻子”。
移民官在衣櫃內發現女裝衣服,露台有女裝的毛衣在晾幹。並且在浴室內發現叁包衛生棉,每包有拾塊,又有面霜和潤膚膏。同住壹名姓C的拾歲男童向移民官表示,高跟鞋是S君的妻子的,剛出門上班。小童的父母在70公裡外做生意,小童寄居在上址。移民官因此懷疑S君是“假離婚”,與離婚的妻子同居,故不符合最後親人的資格,因為妻子的家人全部在中國,遂於2009年4月決定不批准申請。S君在澳洲的兄長在當年6月向移民上訴審裁處申請復核。
按上訴的情述,S君解釋是壹場誤會,女裝衣服和衛生棉等屬C姓小童的母親所有,在突擊前壹兩天來探兒子,留宿壹晚才離開,沒有帶走。但審裁處認為留宿壹晚毋須帶這麼多衛生棉。
審裁處又認為C小童的口供較可靠,俗語有雲“童言無欺”。
至於面霜和潤膚膏,S君解釋,指是移民官突擊前兩個月父親由澳洲帶回來的,沒有男女使用的分別。
據S君的兄長解釋,由於申請旅游簽證越來越困難,所以在2004年以買位方式申請“143簽證”,將父親移民來澳洲。之後時有返回中國,幫S君看管兒子,令身為技工的S君可以當夜班。但審裁處翻查紀錄,發現S君的父親在突擊前的伍年,只有壹年留在澳洲,其余全部時間居住在中國。
審裁處第贰個要考慮的要點為S君父親通常居住那國,照案例,S君父親的經常居住地是中國。所以S君並非余下唯壹的親人留在中國。故判維持移民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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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申請人S君,1970年中國出生,2008年2月申請最後親人“115”移民簽證,附屬申請人為其兒子,填報已在2006年與妻子離婚。移民官在2009年3月摸到S君在福州的住所,進行突擊家訪,發現屋外有女裝高跟鞋,兒子睡房內的杯櫃內有幾對女裝鞋,並且有壹張女子的信用卡,持卡人為S君的“已離婚妻子”。
移民官在衣櫃內發現女裝衣服,露台有女裝的毛衣在晾幹。並且在浴室內發現叁包衛生棉,每包有拾塊,又有面霜和潤膚膏。同住壹名姓C的拾歲男童向移民官表示,高跟鞋是S君的妻子的,剛出門上班。小童的父母在70公裡外做生意,小童寄居在上址。移民官因此懷疑S君是“假離婚”,與離婚的妻子同居,故不符合最後親人的資格,因為妻子的家人全部在中國,遂於2009年4月決定不批准申請。S君在澳洲的兄長在當年6月向移民上訴審裁處申請復核。
按上訴的情述,S君解釋是壹場誤會,女裝衣服和衛生棉等屬C姓小童的母親所有,在突擊前壹兩天來探兒子,留宿壹晚才離開,沒有帶走。但審裁處認為留宿壹晚毋須帶這麼多衛生棉。
審裁處又認為C小童的口供較可靠,俗語有雲“童言無欺”。
至於面霜和潤膚膏,S君解釋,指是移民官突擊前兩個月父親由澳洲帶回來的,沒有男女使用的分別。
據S君的兄長解釋,由於申請旅游簽證越來越困難,所以在2004年以買位方式申請“143簽證”,將父親移民來澳洲。之後時有返回中國,幫S君看管兒子,令身為技工的S君可以當夜班。但審裁處翻查紀錄,發現S君的父親在突擊前的伍年,只有壹年留在澳洲,其余全部時間居住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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