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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媒體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慎用「求愛」等詞匯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建議媒體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慎用「求愛」等詞匯

愛,很美好,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它是個不太准確的字眼兒,以至於人們常常會因為什麼是愛爭論不休,但不管正常人之間對愛的定義有怎樣的分歧,反正最後把人殺了這種,顯然不能叫愛吧。


比如今天多家媒體報道的壹次死刑,標題都是怎樣的呢?

《坐順風車向單身女司機求愛遭拒,先持刀捅刺後潑硫酸,致其致終身殘疾!韋某某已被執行死刑》

細看裡面的內容,韋畜牲只是坐了壹次人家的順風車,就開始騷擾她,多次報警仍未能避免最後慘劇的發生,請問,這從頭到尾哪裡有半點兒愛的影子?

我們看到的,不就是壹個被獸欲本能驅動的畜牲麼?

我們試著重擬壹下標題:

《韋某某獸性大發騷擾女司機,因未能得逞惱羞成怒,用殘忍手段致女方重傷殘疾,近日已伏誅》

是不是要比原標題准確壹些?

前幾天《法治日報》也報道過壹例:



這個案子只能說萬幸沒有出人命,大家不妨想象壹下,受害人這叁個月該是多麼恐懼?


微博網友@彪悍林小仙 指出:這不是「愛慕」,是心生歹意…

我當即就被說服了,但凡壹個正常的男人,如果真的對壹個女人產生愛意的話,那他絕對不可能用這種極端的手段讓對方陷入恐懼當中。

為什麼我認為在這個敘述中「心生歹意」比「心生愛慕」更准確?

就是因為報道中的王畜牲連對方的人格尊嚴都沒打算尊重(這是人際交往中最起碼的底線),又何談愛慕?

他想要的,其實就是粗暴地占有,這完全就跟發情的動物壹樣的僅僅出自獸性本能,那,這種情況它就應該叫「心生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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