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爸爸還是選媽媽?"壹位女法官聽見孩子沒...
後來我又跟他打了拾幾次電話,希望他至少先讓孩子和媽媽視頻。這位爸爸表示,“她真想見孩子,可以去幼兒園圍牆外面看,我不攔著。”他懲罰的看似是前妻,可真正受傷的卻是他自詡“苦心守護”的那個孩子。
當然,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在爭孩子,尤其是壹些非婚生子女案件。表面上看,父母都不要孩子,都希望由對方承擔撫養責任。可深入工作後,又會發現事情遠比表面復雜。
有人並不是不想養,而是把撫養權當成另壹場談判裡的籌碼,希望借此爭取更多利益;也有人確實不願承擔“壹場意外”背後隱藏的沉甸甸的撫養義務,希望把責任徹底推給另壹方。
法律能判撫養權,卻判不了愛和尊重
海澱法院少年法庭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最初主要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13年起,少年法庭向綜合審判發展,開始審理變更撫養權、探望權、撫養費等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
也是從那壹年開始,我從刑事法官轉型。剛開始辦理民事案件時,我有些不適應。刑事案件講究的是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什麼罪、判幾年,都有相對明確的法律標准。

▲北京海澱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長張瑩與助理。 受訪者供圖
而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大。辦理的第壹個變更撫養權案件,就讓我犯了難。
我覺得原被告的主張都有道理,真應了那句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請教了好幾位資深法官,大家都讓我“酌定”。隨著辦案經驗的增加,我才慢慢明白,撫養權案件裡,沒有任何壹個條件能夠單方面決定結果。孩子意願、成長經歷、撫養意願、教育理念、經濟能力……多種因素的疊加決定了裁判天平的傾向。
有些案件,我們還會引入“社會觀護”機制,由司法社工對雙方家庭進行走訪調查,把調查結果作為裁判的參考。這也是少年法庭這些年壹直的探索。盡管社會觀護報告還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裡的證據,但它往往能夠幫助法官看到,父母不在場時,孩子真正的樣子。
比如有人為了爭取撫養權而進行毫無底線的溺愛,孩子說願意跟爸爸生活,只是因為爸爸不給他報輔導班,可以打游戲、不用寫作業。我們當然尊重孩子的表達,但不會機械地按照孩子壹句話作出判決。
法官真正要判斷的,是哪壹種選擇,更符合這個孩子當下和未來的利益。
可辦案越久,我越有種無力感。法律可以判決撫養權歸誰、探望權如何實現、撫養費如何承擔,卻無法強行注入“以子女利益為先”的思維模式。
有些父母還是會繼續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還是會把自己的怨恨傾倒給孩子,還是會要求孩子站隊,還是會讓孩子在兩個家庭之間小心翼翼地生活。
這些,不是壹份判決書能夠改變的。
有時候,我們苦口婆心地做家庭教育指導,壹談就是幾個小時。有時,當事人聽得流淚,連旁聽的律師都忍不住紅了眼眶。可等他們離開法庭,回到原來的生活,很多事情還是會繼續發生。
我常跟當事人打壹個比方:你們就像在拔河,只是拔的不是繩子,而是自己的孩子。繩子會斷,孩子也會。長期的“拉扯”,會超出孩子心理承受范圍。
可能是他(她)越來越不敢表達自己的感受,越來越不相信親密關系;也可能是很多年以後,當他(她)成為丈夫、妻子,或者父親、母親時,依然不知道怎樣去愛壹個人,因為他童年學到的,是對立、控制和站隊。這就是創傷的代際傳遞。
所以,每次詢問孩子的時候,我都會先告訴他:“爸爸媽媽都愛你,只是他們現在商量不好,所以才需要法官聽聽你的想法。”我希望,至少在法庭裡,孩子不用替任何壹個成年人承擔情緒,也不用因為自己的選擇而感到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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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當然,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在爭孩子,尤其是壹些非婚生子女案件。表面上看,父母都不要孩子,都希望由對方承擔撫養責任。可深入工作後,又會發現事情遠比表面復雜。
有人並不是不想養,而是把撫養權當成另壹場談判裡的籌碼,希望借此爭取更多利益;也有人確實不願承擔“壹場意外”背後隱藏的沉甸甸的撫養義務,希望把責任徹底推給另壹方。
法律能判撫養權,卻判不了愛和尊重
海澱法院少年法庭成立於20世紀80年代,最初主要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13年起,少年法庭向綜合審判發展,開始審理變更撫養權、探望權、撫養費等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
也是從那壹年開始,我從刑事法官轉型。剛開始辦理民事案件時,我有些不適應。刑事案件講究的是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什麼罪、判幾年,都有相對明確的法律標准。

▲北京海澱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長張瑩與助理。 受訪者供圖
而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大。辦理的第壹個變更撫養權案件,就讓我犯了難。
我覺得原被告的主張都有道理,真應了那句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請教了好幾位資深法官,大家都讓我“酌定”。隨著辦案經驗的增加,我才慢慢明白,撫養權案件裡,沒有任何壹個條件能夠單方面決定結果。孩子意願、成長經歷、撫養意願、教育理念、經濟能力……多種因素的疊加決定了裁判天平的傾向。
有些案件,我們還會引入“社會觀護”機制,由司法社工對雙方家庭進行走訪調查,把調查結果作為裁判的參考。這也是少年法庭這些年壹直的探索。盡管社會觀護報告還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裡的證據,但它往往能夠幫助法官看到,父母不在場時,孩子真正的樣子。
比如有人為了爭取撫養權而進行毫無底線的溺愛,孩子說願意跟爸爸生活,只是因為爸爸不給他報輔導班,可以打游戲、不用寫作業。我們當然尊重孩子的表達,但不會機械地按照孩子壹句話作出判決。
法官真正要判斷的,是哪壹種選擇,更符合這個孩子當下和未來的利益。
可辦案越久,我越有種無力感。法律可以判決撫養權歸誰、探望權如何實現、撫養費如何承擔,卻無法強行注入“以子女利益為先”的思維模式。
有些父母還是會繼續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還是會把自己的怨恨傾倒給孩子,還是會要求孩子站隊,還是會讓孩子在兩個家庭之間小心翼翼地生活。
這些,不是壹份判決書能夠改變的。
有時候,我們苦口婆心地做家庭教育指導,壹談就是幾個小時。有時,當事人聽得流淚,連旁聽的律師都忍不住紅了眼眶。可等他們離開法庭,回到原來的生活,很多事情還是會繼續發生。
我常跟當事人打壹個比方:你們就像在拔河,只是拔的不是繩子,而是自己的孩子。繩子會斷,孩子也會。長期的“拉扯”,會超出孩子心理承受范圍。
可能是他(她)越來越不敢表達自己的感受,越來越不相信親密關系;也可能是很多年以後,當他(她)成為丈夫、妻子,或者父親、母親時,依然不知道怎樣去愛壹個人,因為他童年學到的,是對立、控制和站隊。這就是創傷的代際傳遞。
所以,每次詢問孩子的時候,我都會先告訴他:“爸爸媽媽都愛你,只是他們現在商量不好,所以才需要法官聽聽你的想法。”我希望,至少在法庭裡,孩子不用替任何壹個成年人承擔情緒,也不用因為自己的選擇而感到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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