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起农田撒药案:毒死牲畜的罚与罪
王太成的辩护人认为,农户自家的耕地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在此基础上,需要评估王太成这一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026年5月29日,王太成一方已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刑期通常三年起步
此类案件呈现出较强的共性。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南方周末记者发现,2013年到2025年期间,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1285份判决书中,有465份与农田撒药有关。
从公开的文书看,行为人大多为了防止牲畜、野生动物或者鸟类啃食农作物,将拌有农药的玉米、谷物投放在自家耕地、果园或院落内。案件造成的后果多为家禽、牲畜或野生动物死亡,直接财产损失多数集中在1万余元,少数案件达到3万余元。
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行为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也不必然免于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仍以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再结合是否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是否依法适用缓刑。
2015年,内蒙古宁城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冯某因防止野兔啃食自家果树,在老院内投放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导致邻村村民放养的47只小尾寒羊死亡,经鉴定损失约3.6万元。案发后,冯某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综合考虑其需长期照顾三名残疾家属及一名未成年孙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等因素,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除涉及邻里财产损失外,部分案件还因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而触及公共利益。即便没有造成较大的私人财产损失,行为人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赔偿责任。
江西南昌谭某案中,被告人谭某为防止农田中的野鸭啃食庄稼,使用呋喃丹拌制谷物作为诱饵投放,导致大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及家养鸭子死亡。法院认为,其在农田投放毒害性物质,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该当何罚?
随着耕地投毒类案件的涌现,司法机关近年来也将其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
近些年,甘肃、内蒙古、山西等地的司法机关均发布相关以案释法文章,提醒公众,即便在自家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也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承担刑事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的多起判决来看,耕地投毒类案件的定罪思路已相对稳定,有毒物质一旦被投放在人员或者动物可能接触的开放空间,其危险对象和结果便可能失去控制。
但争议也正在于此,“可能接触”达到何种程度,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险?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属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不能因此对作为本罪法益的“公共安全”做过于宽泛的理解。
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该罪与放火、爆炸、决水等犯罪并列规定,法定刑较重,因此对其适用应更加严格。“不能说只要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犯罪,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危险性都一样。交通肇事也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它的法定刑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完全不同。”在他看来,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具有更高程度、更难控制的危险性,应当达到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公共危险。
就这类案件而言,陈文涛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把“向开放空间投放有毒物质”直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能仅凭存在风险可能性就定罪,法院应当具体说明危险究竟达到什么程度。”
陈文涛认为,这类案件的地块为偏僻的农耕田地,并非居民区、公共水源等高度开放场所。现实中,成年人通常不会捡拾田间耕地上的玉米粒食用,低龄儿童亦有监护人看管,误食概率极低。法院未具体核查现场人流、孩童活动、实际接触风险等关键事实,仅以场地开放性推定危险,说理不够严谨。
对于如何减少类似案件发生,他认为,比起事后追责,更重要的是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
“很多农民主观上只是为了保护庄稼,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存在刑事风险。”他建议,基层政府、村委会应加强针对农村生产生活场景的普法,让农户明确,使用毒饵驱赶牲畜、野生动物,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触犯刑法。
与此同时,陈文涛认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更加审慎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造成的是具体的人身、财产侵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适用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等罪名;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应严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构成标准,避免过于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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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王太成一方已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刑期通常三年起步
此类案件呈现出较强的共性。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南方周末记者发现,2013年到2025年期间,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1285份判决书中,有465份与农田撒药有关。
从公开的文书看,行为人大多为了防止牲畜、野生动物或者鸟类啃食农作物,将拌有农药的玉米、谷物投放在自家耕地、果园或院落内。案件造成的后果多为家禽、牲畜或野生动物死亡,直接财产损失多数集中在1万余元,少数案件达到3万余元。
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使行为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也不必然免于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仍以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再结合是否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是否依法适用缓刑。
2015年,内蒙古宁城县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冯某因防止野兔啃食自家果树,在老院内投放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导致邻村村民放养的47只小尾寒羊死亡,经鉴定损失约3.6万元。案发后,冯某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综合考虑其需长期照顾三名残疾家属及一名未成年孙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等因素,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除涉及邻里财产损失外,部分案件还因侵害野生动物资源而触及公共利益。即便没有造成较大的私人财产损失,行为人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赔偿责任。
江西南昌谭某案中,被告人谭某为防止农田中的野鸭啃食庄稼,使用呋喃丹拌制谷物作为诱饵投放,导致大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及家养鸭子死亡。法院认为,其在农田投放毒害性物质,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该当何罚?
随着耕地投毒类案件的涌现,司法机关近年来也将其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
近些年,甘肃、内蒙古、山西等地的司法机关均发布相关以案释法文章,提醒公众,即便在自家耕地内投放有毒物质,也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承担刑事责任。
从裁判文书网的多起判决来看,耕地投毒类案件的定罪思路已相对稳定,有毒物质一旦被投放在人员或者动物可能接触的开放空间,其危险对象和结果便可能失去控制。
但争议也正在于此,“可能接触”达到何种程度,才足以构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险?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属于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不能因此对作为本罪法益的“公共安全”做过于宽泛的理解。
他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该罪与放火、爆炸、决水等犯罪并列规定,法定刑较重,因此对其适用应更加严格。“不能说只要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的犯罪,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危险性都一样。交通肇事也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它的法定刑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完全不同。”在他看来,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具有更高程度、更难控制的危险性,应当达到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公共危险。
就这类案件而言,陈文涛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把“向开放空间投放有毒物质”直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能仅凭存在风险可能性就定罪,法院应当具体说明危险究竟达到什么程度。”
陈文涛认为,这类案件的地块为偏僻的农耕田地,并非居民区、公共水源等高度开放场所。现实中,成年人通常不会捡拾田间耕地上的玉米粒食用,低龄儿童亦有监护人看管,误食概率极低。法院未具体核查现场人流、孩童活动、实际接触风险等关键事实,仅以场地开放性推定危险,说理不够严谨。
对于如何减少类似案件发生,他认为,比起事后追责,更重要的是加强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
“很多农民主观上只是为了保护庄稼,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存在刑事风险。”他建议,基层政府、村委会应加强针对农村生产生活场景的普法,让农户明确,使用毒饵驱赶牲畜、野生动物,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触犯刑法。
与此同时,陈文涛认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更加审慎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造成的是具体的人身、财产侵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适用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等罪名;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则应严格把握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构成标准,避免过于扩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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