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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誣告父親性侵,法律不是解決私人恩怨的工具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女兒誣告父親性侵,法律不是解決私人恩怨的工具

廣東壹名16歲女孩報警稱遭父親強暴,父親壹審被判無期,贰審時她出庭作證稱誣陷了父親,並致信法官“我願意承擔我所犯下的所有過錯”,稱此前指控均系捏造,目的是脫離家庭管束,此事引發關注。贰審目前尚未宣判。


據指控,周大明被訴於2015年至2024年期間,多次猥褻、強奸親生女兒。2024年6月,周曉藝報警,其父隨後被刑拘。贰審庭審中,周曉藝主動出庭作證,表示因不滿父親嚴格管教、意圖獨自搬出而虛假報案。其母亦認為丈夫無罪。辯護律師指出案件缺乏物證與DNA證據支撐,周曉藝的陳述前後矛盾,應判無罪。周曉藝在提交法院的親筆信中表示悔過,稱“願意承擔所有過錯責任”。

此案中,法律程序被當作個人情緒宣泄的渠道。周曉藝在報案時稱被父親長期性侵,公安機關據此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壹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重判。但贰審中的翻供,使整個案件的事實基礎發生根本動搖。無論出於何種動機,以捏造事實的方式啟動刑事追訴,本質上是對法律嚴肅性的消解。

女兒因家庭矛盾虛構嚴重刑事犯罪事實,啟動刑事偵查和訴訟程序,導致父親被羈押近兩年,家庭關系徹底破裂。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幹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壹名16歲少女能夠將刑事報案視為“讓父親被帶走”的手段,說明其對法律程序的認知嚴重偏差。家庭矛盾、青春期叛逆、心理問題,本應通過家庭溝通、心理輔導或社會幹預等渠道解決,而非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學校、家庭和社會有必要加強未成年人法治觀念教育,使其了解報假警的法律後果,明白法律不是解決私人恩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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