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一开发商十年行贿背后:十余名受贿官员判刑

▲化州市纪委原书记陈重光
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掌握的刑事判决书统计发现,陈新还行贿了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土华、原城建局局长何雄、原城建局局长陈信、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凌宇锋、原茂名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江泳洲等。部分受贿官员被当作反面典型,在反腐倡廉节目中出现。
自2024年起,化州当地一名举报人,就陈新系列行贿案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在确定的司法判决中,陈新及其单位实施行贿十余起,但陈新本人,仅在行贿原市委书记秦刚一案中,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5月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举报人称,判决书指出,陈新向秦刚等人的行贿行为,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针对相关举报,陈新本人未接听电话给予回应。今年3月,化州市纪委监委回复举报人,已正式受理反映事项。
广东烽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车配良介绍,陈新多次行贿但未被全部追究刑事责任,不排除存在两个法定原因:一是追诉时效问题。刑法上,如出现超过期限没有立案追诉,过期就不能再追诉;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关键,“即使行贿了,只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行贿罪”。
北京西东律师事务所张召怀律师表示,我国针对行贿犯罪有从严惩处的趋势,陈新系列行贿案存在判决前有其他漏罪的情况,由于原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然后将原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判;另一种方式是单独就未处理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向多人行贿以及存在其他恶劣情形如向司法人员行贿的,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往往会从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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