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把自己干掉了":AI质检主管被AI"替岗"
在关于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核查阶段,徐子淋专门联系公司,试图弄清AI究竟如何改变其内部治理。
争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面对法官核查,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质检岗位的工作方式确实被AI改写了。
在公司叙述中,质检岗位负责对模型生成内容进行人工校验。早期AI工具纠错能力弱,需要大量人工把关。随着大模型迭代,自我纠错能力增强,人工质检岗位的需求明显下滑。
不过,二审中,公司仍未提交新的证据,也未进一步说明组织架构究竟做了哪些调整、哪些岗位因此被裁撤。
代理律师姜小童针对性进行反驳,公司所称“宏观经济回落”“AI项目冲击”,本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和主观上的经营策略调整,并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在她看来,周游所在部门十多人,即便他被裁,部门仍然存在,质检岗位也未消失,很难认定合同已无法履行;公司实质上是把自身商业决策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
就双方的争议,合议庭逐渐达成了共识。
法官助理徐子淋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释为企业迁移、兼并和资产转移等情形。实践中,需要判断企业遭受的变化是否“重大”到动摇劳动关系的存在。
“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裁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徐子淋解释,所谓“重大性”,即客观变化幅度是否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本案中,公司亦承认原有岗位仍在,并非彻底消失,“从重大性来说,这其实是有点站不住脚的”。
主审法官施国强也坦言,目前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边界,“我们只能根据个案综合判断”。
合议庭最终认为,本案与“AI取代传统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周游从事的质检岗位本就伴随AI产业发展出现,即便模型持续升级,原有岗位并未消失。在公司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仅以成本优势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
最终,杭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类似纠纷并非孤例。北京、广州亦出现过“AI替岗”案件: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传统人工数据采集转向AI自动化后解雇采集员;广州一名平面设计师也因“技术升级”被裁撤。两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大体一致:引入AI多属企业主动的技术革新,难以满足“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
咨询的人越来越多
对法院而言,难题不只在于认定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在于如何为这起首例“AI替岗”案写下不被误读的司法态度。
杭州互联网经济活跃,人工智能的发展是趋势所在,因此本案判决经过了合议庭的反复斟酌。施国强坦承,该判决并非反对企业使用AI技术,更不希望被解读为法院否定企业运用AI推动技术升级。
入职余杭区人民法院8年来,一审法官张强也审理过因技术升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例如,一些企业因软件升级、自动化设备上马,都减少了对人工岗位的需求。但在他看来,裁判终究要回到事实和证据上,每一起个案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张强认为,新技术不断渗入日常生活,职业焦虑在所难免。司法需要做的,不是阻碍技术创新,而是在保障技术发展进步与保护劳动者之间寻找平衡。
不过,这份判决并不能明确回答,什么情况下,AI带来的变化才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姜小童认为,未来需要更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具体的标准可依;同时进一步区分“AI辅助用工”与“AI完全替岗”两种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仍在探索,但现实中的焦虑已经出现。
近两三年,姜小童明显感觉到,因为AI产生职业焦虑而来咨询的人越来越多。程序开发、数据处理、文案创作等相关岗位的劳动者,不约而同地询问她:如果公司因为AI不要我了,怎么办?
她给出的建议几乎一致,尽可能保存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岗位调整通知、公司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劳动者而言,其处境往往被动,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权,而证据将直接决定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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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面对法官核查,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质检岗位的工作方式确实被AI改写了。
在公司叙述中,质检岗位负责对模型生成内容进行人工校验。早期AI工具纠错能力弱,需要大量人工把关。随着大模型迭代,自我纠错能力增强,人工质检岗位的需求明显下滑。
不过,二审中,公司仍未提交新的证据,也未进一步说明组织架构究竟做了哪些调整、哪些岗位因此被裁撤。
代理律师姜小童针对性进行反驳,公司所称“宏观经济回落”“AI项目冲击”,本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和主观上的经营策略调整,并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在她看来,周游所在部门十多人,即便他被裁,部门仍然存在,质检岗位也未消失,很难认定合同已无法履行;公司实质上是把自身商业决策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
就双方的争议,合议庭逐渐达成了共识。
法官助理徐子淋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释为企业迁移、兼并和资产转移等情形。实践中,需要判断企业遭受的变化是否“重大”到动摇劳动关系的存在。
“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裁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徐子淋解释,所谓“重大性”,即客观变化幅度是否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本案中,公司亦承认原有岗位仍在,并非彻底消失,“从重大性来说,这其实是有点站不住脚的”。
主审法官施国强也坦言,目前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边界,“我们只能根据个案综合判断”。
合议庭最终认为,本案与“AI取代传统岗位”并不完全相同。周游从事的质检岗位本就伴随AI产业发展出现,即便模型持续升级,原有岗位并未消失。在公司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仅以成本优势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
最终,杭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原判。
类似纠纷并非孤例。北京、广州亦出现过“AI替岗”案件: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传统人工数据采集转向AI自动化后解雇采集员;广州一名平面设计师也因“技术升级”被裁撤。两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大体一致:引入AI多属企业主动的技术革新,难以满足“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
咨询的人越来越多
对法院而言,难题不只在于认定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在于如何为这起首例“AI替岗”案写下不被误读的司法态度。
杭州互联网经济活跃,人工智能的发展是趋势所在,因此本案判决经过了合议庭的反复斟酌。施国强坦承,该判决并非反对企业使用AI技术,更不希望被解读为法院否定企业运用AI推动技术升级。
入职余杭区人民法院8年来,一审法官张强也审理过因技术升级引发的劳动争议。例如,一些企业因软件升级、自动化设备上马,都减少了对人工岗位的需求。但在他看来,裁判终究要回到事实和证据上,每一起个案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张强认为,新技术不断渗入日常生活,职业焦虑在所难免。司法需要做的,不是阻碍技术创新,而是在保障技术发展进步与保护劳动者之间寻找平衡。
不过,这份判决并不能明确回答,什么情况下,AI带来的变化才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姜小童认为,未来需要更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具体的标准可依;同时进一步区分“AI辅助用工”与“AI完全替岗”两种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仍在探索,但现实中的焦虑已经出现。
近两三年,姜小童明显感觉到,因为AI产生职业焦虑而来咨询的人越来越多。程序开发、数据处理、文案创作等相关岗位的劳动者,不约而同地询问她:如果公司因为AI不要我了,怎么办?
她给出的建议几乎一致,尽可能保存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岗位调整通知、公司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劳动者而言,其处境往往被动,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维权,而证据将直接决定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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