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把自己干掉了":AI质检主管被AI"替岗"
姜小童称,周游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孩子仍在读幼儿园,同时背负房贷和车贷。姜小童说,在当前就业环境下,若能获得更多经济赔偿,至少能为重新寻找工作争取缓冲。
案件审理期间,周游曾短暂入职另一家公司,旋即离职,目前工作仍未稳定。姜小童称,现实中,一些企业会在背景调查时关注求职者是否经历过劳动仲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再就业的难度。基于这些顾虑,周游最终拒绝了采访。

2026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南方周末记者 粟满莺|摄)
缺乏AI冲击的证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张强是一审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他发现,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说明分歧蛮大的”。
张强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大致可分为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赔偿诉请等类型。
因此,初翻材料时,张强注意到,周游的诉请较为常见。不同寻常的是,公司在诉讼阶段补充了一条核心抗辩理由,称项目因AI技术冲击发生变化,导致项目人员调整。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司认为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赔偿裁决未充分考虑 AI行业系统性风险,“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以“不方便”为理由拒绝了采访。
这是张强第一次遇到用人单位以AI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过,在他看来,AI技术只是外衣,法院首先要回答的仍是那个老问题: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他强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合法的依据。解除通知一旦发出,用人单位不能事后随意变更或撤回解除理由。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在解除通知书里写的是“宏观经济回落”,但到了一审,公司又把核心原因指向“AI技术冲击”。公司辩解,这并非新增解除理由,而是对“宏观经济回落”的具体化。
用AI冲击作为抗辩理由,是因为公司主张,此次裁员属于用人单位无法预见的外部因素——技术革命引发的产业生态剧变,非企业主观意愿所能控制,亦非通过内部调配即可完全消化,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就调岗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并未在“AI的影响是否足以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反复纠缠,而把重点先放在证据审查。在张强看来,若缺乏证据支撑,也就无须再判断适用条件。
张强表示,公司未能提供内部项目调整方案、AI替代岗位的具体经营情况,也缺少公司经营状况受AI冲击的证据支撑。庭审中,公司主要依靠口头陈述抗辩,“未提供特别确凿的证据,也成为他们败诉的主要原因”。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其未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周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95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6143元。
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到当下的社会环境,加重了其举证责任,于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杭州市中院法官施国强、法官助理徐子淋承办。施国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手头上有近300起案件,这起“AI替岗”案起初并不起眼,被淹没在大量案件当中。随着案件事实逐步厘清,他们意识到,这不是一桩简单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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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案件审理期间,周游曾短暂入职另一家公司,旋即离职,目前工作仍未稳定。姜小童称,现实中,一些企业会在背景调查时关注求职者是否经历过劳动仲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再就业的难度。基于这些顾虑,周游最终拒绝了采访。

2026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南方周末记者 粟满莺|摄)
缺乏AI冲击的证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张强是一审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他发现,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说明分歧蛮大的”。
张强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大致可分为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赔偿诉请等类型。
因此,初翻材料时,张强注意到,周游的诉请较为常见。不同寻常的是,公司在诉讼阶段补充了一条核心抗辩理由,称项目因AI技术冲击发生变化,导致项目人员调整。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司认为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赔偿裁决未充分考虑 AI行业系统性风险,“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以“不方便”为理由拒绝了采访。
这是张强第一次遇到用人单位以AI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过,在他看来,AI技术只是外衣,法院首先要回答的仍是那个老问题: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他强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明确、合法的依据。解除通知一旦发出,用人单位不能事后随意变更或撤回解除理由。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在解除通知书里写的是“宏观经济回落”,但到了一审,公司又把核心原因指向“AI技术冲击”。公司辩解,这并非新增解除理由,而是对“宏观经济回落”的具体化。
用AI冲击作为抗辩理由,是因为公司主张,此次裁员属于用人单位无法预见的外部因素——技术革命引发的产业生态剧变,非企业主观意愿所能控制,亦非通过内部调配即可完全消化,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就调岗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并未在“AI的影响是否足以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反复纠缠,而把重点先放在证据审查。在张强看来,若缺乏证据支撑,也就无须再判断适用条件。
张强表示,公司未能提供内部项目调整方案、AI替代岗位的具体经营情况,也缺少公司经营状况受AI冲击的证据支撑。庭审中,公司主要依靠口头陈述抗辩,“未提供特别确凿的证据,也成为他们败诉的主要原因”。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其未能完成相应举证责任,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周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695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6143元。
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到当下的社会环境,加重了其举证责任,于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杭州市中院法官施国强、法官助理徐子淋承办。施国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手头上有近300起案件,这起“AI替岗”案起初并不起眼,被淹没在大量案件当中。随着案件事实逐步厘清,他们意识到,这不是一桩简单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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