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德国华人迷奸案 中国舆论成从轻处罚关键因素?
1969年,德国萨尔州小镇Lebach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军营袭击案。犯罪人袭击德国联邦国防军弹药库,4名士兵遇害、1人重伤。其中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另一名参与者因帮助犯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在其中一名帮助犯即将刑满释放、准备重新融入社会之际,德国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根据该案改编的纪实电视剧《Lebach士兵谋杀案》。节目不仅重现案件经过,还将公开展示该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该罪犯认为,这将严重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于是向法院申请禁止播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该罪犯的请求,禁止电视台以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方式播出节目。
宪法法院在判词中表示,公众对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权,媒体原则上可以报道犯罪事实,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公开犯罪人的身份,但新闻自由并不具有绝对优先地位,而必须与犯罪人的人格权进行个案权衡,个人隐私和比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因此,并非总是允许指名道姓、描绘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权保护直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确立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因此,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当刑事程序已经结束、公众的知情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后,媒体不得无限期地公开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报道本身演变为一种超出司法刑罚之外的“新的社会制裁”。
法院同时强调,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符合整个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能简单认为公众知情权天然优先。
尽管Lebach案与本案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不同,但这两个案子法庭作出的审判背后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公众的知情权,也坚持公民的人格权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媒体报道造成的社会性惩罚不能脱离司法程序而无限扩张。
德国因吸取二战历史教训,把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德国现行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承担保护义务。
庭审纪实:医学知识进入犯罪现场
法庭最终认定Zhiting S.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这项罪名与“老司机”群的其他成员产生了关联。证明Zhiting S.为群组成员提供药物指导,并与其犯罪行为产生因果关系,成为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明点。
为了完成证据链条从逻辑和事实上的闭合,法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庭重点审查被告人的物理设备、数字轨迹以及相关药理学的专家鉴定意见;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对于辩方提交的从轻处理的申请进行交锋;第三阶段,法庭则聚焦于引入张大鹏案的判决书,通过传召证人法官,论证Zhiting S.为张大鹏用药迷奸提供药物和技术指导。
Zhiting S.毕业于国内和柏林的顶尖医学院,有着医学博士的专业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于2024年居住柏林期间,在Telegram群中向其他成员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在证据调查阶段,检方首先从被告人被扣押的数字设备和相关物证入手。庭审随后围绕账号痕迹、群组聊天、药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证人证言展开,试图还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群组中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证据链的关键一步,是确认群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审中,Zhiting S. 通过律师宣读声明,作出部分认罪陈述,承认聊天中的昵称 Jim 是他本人:“我承认,在聊天中我就是那个名为 Jim 的人,并且这些由 Jim 撰写的消息是由我发出的。”
这一承认使得此前庭审中出现的多个数字痕迹有了明确指向。5月18日,法庭传召信息技术专家出庭。该专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机和电脑,说明其设备中涉及的社交媒体账号、Telegram 群组、群组规模,以及相关账号发送信息的数量。专家还根据设备中发现的文件夹结构、文件名称和元数据,分析文件何时下载、从何处下载,以及何时被打开。
6月2日的庭审,法庭列举了多项物证,在Zhiting S.住处搜查时扣押的电子设备,包括两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容量为 5TB 的移动硬盘。
当天出庭的柏林州刑事警察局高级刑事调查警官 Schmitz 负责分析Zhiting S.的电脑、手机和硬盘数据。警官随后说明并指认了多件在被告人住所拍摄和扣押的物品,包括被告人的各种证件、租房合同、生活用品、一板镇静催眠药物、已打开且内含深红色粉末的胶囊、其他未说明的药物、直肠软膏以及带血迹的内裤,使用过的女性卫生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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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中一名帮助犯即将刑满释放、准备重新融入社会之际,德国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根据该案改编的纪实电视剧《Lebach士兵谋杀案》。节目不仅重现案件经过,还将公开展示该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该罪犯认为,这将严重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于是向法院申请禁止播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该罪犯的请求,禁止电视台以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方式播出节目。
宪法法院在判词中表示,公众对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权,媒体原则上可以报道犯罪事实,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公开犯罪人的身份,但新闻自由并不具有绝对优先地位,而必须与犯罪人的人格权进行个案权衡,个人隐私和比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因此,并非总是允许指名道姓、描绘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权保护直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确立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因此,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当刑事程序已经结束、公众的知情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后,媒体不得无限期地公开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报道本身演变为一种超出司法刑罚之外的“新的社会制裁”。
法院同时强调,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符合整个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能简单认为公众知情权天然优先。
尽管Lebach案与本案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不同,但这两个案子法庭作出的审判背后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公众的知情权,也坚持公民的人格权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媒体报道造成的社会性惩罚不能脱离司法程序而无限扩张。
德国因吸取二战历史教训,把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德国现行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承担保护义务。
庭审纪实:医学知识进入犯罪现场
法庭最终认定Zhiting S.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这项罪名与“老司机”群的其他成员产生了关联。证明Zhiting S.为群组成员提供药物指导,并与其犯罪行为产生因果关系,成为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明点。
为了完成证据链条从逻辑和事实上的闭合,法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庭重点审查被告人的物理设备、数字轨迹以及相关药理学的专家鉴定意见;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对于辩方提交的从轻处理的申请进行交锋;第三阶段,法庭则聚焦于引入张大鹏案的判决书,通过传召证人法官,论证Zhiting S.为张大鹏用药迷奸提供药物和技术指导。
Zhiting S.毕业于国内和柏林的顶尖医学院,有着医学博士的专业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于2024年居住柏林期间,在Telegram群中向其他成员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在证据调查阶段,检方首先从被告人被扣押的数字设备和相关物证入手。庭审随后围绕账号痕迹、群组聊天、药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证人证言展开,试图还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群组中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证据链的关键一步,是确认群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审中,Zhiting S. 通过律师宣读声明,作出部分认罪陈述,承认聊天中的昵称 Jim 是他本人:“我承认,在聊天中我就是那个名为 Jim 的人,并且这些由 Jim 撰写的消息是由我发出的。”
这一承认使得此前庭审中出现的多个数字痕迹有了明确指向。5月18日,法庭传召信息技术专家出庭。该专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机和电脑,说明其设备中涉及的社交媒体账号、Telegram 群组、群组规模,以及相关账号发送信息的数量。专家还根据设备中发现的文件夹结构、文件名称和元数据,分析文件何时下载、从何处下载,以及何时被打开。
6月2日的庭审,法庭列举了多项物证,在Zhiting S.住处搜查时扣押的电子设备,包括两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容量为 5TB 的移动硬盘。
当天出庭的柏林州刑事警察局高级刑事调查警官 Schmitz 负责分析Zhiting S.的电脑、手机和硬盘数据。警官随后说明并指认了多件在被告人住所拍摄和扣押的物品,包括被告人的各种证件、租房合同、生活用品、一板镇静催眠药物、已打开且内含深红色粉末的胶囊、其他未说明的药物、直肠软膏以及带血迹的内裤,使用过的女性卫生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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