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德國華人迷奸案 中國輿論成從輕處罰關鍵因素?
Tong Z.因嚴重強奸、危險身體傷害,以及13起侵犯極私人生活領域和通過影像記錄侵犯人格權罪,獲刑5年9個月。
翁思哲在美國被起訴,尚未宣判;
許徐開元已死亡,相關調查終止;
另有壹人在荷蘭,還有人身份尚未確認。
本文關注的被告 Zhiting S.,是這壹網絡中被德國司法機關起訴的群組成員。
7月8日,柏林地方法院壹審判處Zhiting S.伍年有期徒刑,認定其犯有協助嚴重強奸罪,以及叁起嚴重性脅迫罪。辯方請求法庭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並緩刑執行;柏林檢方則主張判處其伍年有期徒刑。法庭最終作出了與檢方量刑建議壹致的判決。
叁起嚴重性脅迫罪,指的是法院認定,2020年和2021年間,Zhiting S.在叁起案件中對其未婚妻實施了性侵害。這些犯罪發生在中國北京壹間酒店客房內。當時,該女性處於被鎮靜(麻醉)狀態,無法表達自己意志,部分犯罪行為還有其他男性參與。Zhiting S.的未婚妻已經通知法院,行使親屬拒絕作證權,不出庭提供證言。辯方律師稱,她無意追究Zhiting S.的刑事責任。
但未婚妻拒絕作證,只意味著法院不能強迫她出庭陳述,並不意味著案件無法定罪,或其他證據自動失去證明力。警方搜查時發現了多個視頻文件,這些視頻記錄了2020年和2021年發生的犯罪行為。受害人在被告犯案過程中戴著頸托,辯方援引該事實時試圖說明此舉是被告人為了保護受害者避免受傷,而法院則認為這壹事實反而說明整個行為並非臨時起意,該犯罪經過了准備、策劃,被告還拍了視頻。
發生在北京的叁起犯罪能夠在德國法院進行審判,依據的是《德國刑法典》第7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某項行為在國外同樣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德國境內被起訴,且無法實施引渡,即使行為人為外國人,德國刑法亦同樣適用。
協助嚴重強奸罪,指向 Zhiting S. 在“德國老司機駕校群”中的行為。法院認定,他曾在群組中多次提供醫學建議,協助他人強奸無法表達意志的女性。審判長表示, Zhiting S. 此前接受過醫學專業訓練,具備特殊專業知識,並能夠迅速查閱和掌握相關醫學資料。該聊天群組共有八名成員,群內交流內容圍繞如何對被鎮靜的女性實施強奸展開。
2024年1月7日,張大鵬在法蘭克福對壹名女性實施了強奸。法院認定,案發前壹天,Zhiting S.在已經知曉對方有實施強奸意圖的情況下,向其提供了關於如何使受害女性鎮靜的醫學建議,而張大鵬隨後遵照了這些建議。
審判長Thilo Bartl認為,這些行為屬於性質極其嚴重的犯罪。“這些犯罪行為極端厭女,女性被當成了純粹的性對象,除此之外什麼都不是。”
審判長表示,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必須被視為壹種新的群體現象,“性犯罪不再是悄悄地、秘密地進行,而是在互聯網上加以炫耀並獲得追捧”。
宣判時,審判長引述了證明其罪行的關鍵證據。2024年1月6日,張大鵬強奸未遂,次日他繼續尋找新的受害者。他假裝替女友看房,約受害者見面,先用吸入性麻醉劑麻醉對方,為維持她無力反抗的狀態,張大鵬向受害者聯合使用兩種處方藥。張大鵬之後在聊天群裡說:“正如你推薦的那樣,(我)改變了‘基礎藥物’並使用了X。”
這裡的“你”,指的是 Zhiting S.;X 則是壹種處方安眠藥。
辯護律師此前稱,Zhiting S.並不知情張大鵬即將犯罪。但法院認為,Zhiting S. 明知張大鵬可能實施強奸,仍然提供了具體藥物建議,這已經足以認定他具有協助強奸的故意。
按照德國刑法,只要行為人對主犯實施的犯罪提供了任何具有因果關系的促進作用,即足以構成幫助犯。法院認為,Zhiting S. 的藥物建議正是這種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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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人說話啊,我想來說幾句
翁思哲在美國被起訴,尚未宣判;
許徐開元已死亡,相關調查終止;
另有壹人在荷蘭,還有人身份尚未確認。
本文關注的被告 Zhiting S.,是這壹網絡中被德國司法機關起訴的群組成員。
7月8日,柏林地方法院壹審判處Zhiting S.伍年有期徒刑,認定其犯有協助嚴重強奸罪,以及叁起嚴重性脅迫罪。辯方請求法庭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並緩刑執行;柏林檢方則主張判處其伍年有期徒刑。法庭最終作出了與檢方量刑建議壹致的判決。
叁起嚴重性脅迫罪,指的是法院認定,2020年和2021年間,Zhiting S.在叁起案件中對其未婚妻實施了性侵害。這些犯罪發生在中國北京壹間酒店客房內。當時,該女性處於被鎮靜(麻醉)狀態,無法表達自己意志,部分犯罪行為還有其他男性參與。Zhiting S.的未婚妻已經通知法院,行使親屬拒絕作證權,不出庭提供證言。辯方律師稱,她無意追究Zhiting S.的刑事責任。
但未婚妻拒絕作證,只意味著法院不能強迫她出庭陳述,並不意味著案件無法定罪,或其他證據自動失去證明力。警方搜查時發現了多個視頻文件,這些視頻記錄了2020年和2021年發生的犯罪行為。受害人在被告犯案過程中戴著頸托,辯方援引該事實時試圖說明此舉是被告人為了保護受害者避免受傷,而法院則認為這壹事實反而說明整個行為並非臨時起意,該犯罪經過了准備、策劃,被告還拍了視頻。
發生在北京的叁起犯罪能夠在德國法院進行審判,依據的是《德國刑法典》第7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某項行為在國外同樣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德國境內被起訴,且無法實施引渡,即使行為人為外國人,德國刑法亦同樣適用。
協助嚴重強奸罪,指向 Zhiting S. 在“德國老司機駕校群”中的行為。法院認定,他曾在群組中多次提供醫學建議,協助他人強奸無法表達意志的女性。審判長表示, Zhiting S. 此前接受過醫學專業訓練,具備特殊專業知識,並能夠迅速查閱和掌握相關醫學資料。該聊天群組共有八名成員,群內交流內容圍繞如何對被鎮靜的女性實施強奸展開。
2024年1月7日,張大鵬在法蘭克福對壹名女性實施了強奸。法院認定,案發前壹天,Zhiting S.在已經知曉對方有實施強奸意圖的情況下,向其提供了關於如何使受害女性鎮靜的醫學建議,而張大鵬隨後遵照了這些建議。
審判長Thilo Bartl認為,這些行為屬於性質極其嚴重的犯罪。“這些犯罪行為極端厭女,女性被當成了純粹的性對象,除此之外什麼都不是。”
審判長表示,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必須被視為壹種新的群體現象,“性犯罪不再是悄悄地、秘密地進行,而是在互聯網上加以炫耀並獲得追捧”。
宣判時,審判長引述了證明其罪行的關鍵證據。2024年1月6日,張大鵬強奸未遂,次日他繼續尋找新的受害者。他假裝替女友看房,約受害者見面,先用吸入性麻醉劑麻醉對方,為維持她無力反抗的狀態,張大鵬向受害者聯合使用兩種處方藥。張大鵬之後在聊天群裡說:“正如你推薦的那樣,(我)改變了‘基礎藥物’並使用了X。”
這裡的“你”,指的是 Zhiting S.;X 則是壹種處方安眠藥。
辯護律師此前稱,Zhiting S.並不知情張大鵬即將犯罪。但法院認為,Zhiting S. 明知張大鵬可能實施強奸,仍然提供了具體藥物建議,這已經足以認定他具有協助強奸的故意。
按照德國刑法,只要行為人對主犯實施的犯罪提供了任何具有因果關系的促進作用,即足以構成幫助犯。法院認為,Zhiting S. 的藥物建議正是這種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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