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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輿論進入德國法庭:華人迷奸案被告獲刑伍年 | 溫哥華教育中心
   

[德國] 中文輿論進入德國法庭:華人迷奸案被告獲刑伍年

在 Sophie Fichtner 看來,本案最特殊之處在於,中國媒體報道本身成為了德國庭審中的辯護材料。雖然這是辯護策略的壹部分,但它也顯示出公眾輿論如何可能影響訴訟程序。在本案中,輿論主要發生在中國,而審判發生在德國;德國法庭又處於壹個高度重視人格權和無罪推定的法律環境中。判決前, Sophie Fichtner 說:如果媒體報道最終反而導致 Zhiting S. 獲得更輕處罰,“那將是非常糟糕的事情”。


本案中,柏林地方法院把中國媒體帶有有罪預斷性質的報道作為從輕處罰因素考慮,並不是壹個偶然的裁量,而是與德國長期形成的人格權保護傳統相壹致。

德國歷史上曾經也出現過關於公眾知情權與罪犯人格權之間產生巨大爭議的案子,也是德國媒體法和人格權保護領域最重要的基礎判例之壹。

1969年,德國薩爾州小鎮Lebach發生壹起震驚全國的軍營襲擊案。犯罪人襲擊德國聯邦國防軍彈藥庫,4名士兵遇害、1人重傷。其中兩名主犯被判終身監禁,另壹名參與者因幫助犯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在其中壹名幫助犯即將刑滿釋放、准備重新融入社會之際,德國電視台計劃播出壹部根據該案改編的紀實電視劇《Lebach士兵謀殺案》。節目不僅重現案件經過,還將公開展示該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該罪犯認為,這將嚴重妨礙其重新融入社會,於是向法院申請禁止播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支持了該罪犯的請求,禁止電視台以能夠識別其身份的方式播出節目。

憲法法院在判詞中表示,公眾對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權,媒體原則上可以報道犯罪事實,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公開犯罪人的身份,但新聞自由並不具有絕對優先地位,而必須與犯罪人的人格權進行個案權衡,個人隱私和比例原則都必須得到尊重;因此,並非總是允許指名道姓、描繪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識別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權保護直接源於《德國基本法》第壹條確立的“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以及第贰條規定的人格自由發展權,因此,即使是犯下嚴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憲法所保障的人格尊嚴和人格權。當刑事程序已經結束、公眾的知情需求已經得到滿足後,媒體不得無限期地公開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報道本身演變為壹種超出司法刑罰之外的“新的社會制裁”。

法院同時強調,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融入社會不僅是對其基本權利的保障,也符合整個社會預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權與新聞自由發生沖突時,應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能簡單認為公眾知情權天然優先。

盡管Lebach案與本案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不同,但這兩個案子法庭作出的審判背後共同的價值取向是壹樣的:國家承認公眾的知情權,也堅持公民的人格權以及重新融入社會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媒體報道造成的社會性懲罰不能脫離司法程序而無限擴張。

德國因吸取贰戰歷史教訓,把保護人的尊嚴作為德國現行憲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並要求壹切國家機關承擔保護義務。

4庭審紀實:醫學知識進入犯罪現場


法庭最終認定Zhiting S.犯有協助嚴重強奸罪,這項罪名與“老司機”群的其他成員產生了關聯。證明Zhiting S.為群組成員提供藥物指導,並與其犯罪行為產生因果關系,成為庭審中最重要的證明點。

為了完成證據鏈條從邏輯和事實上的閉合,法庭經歷了叁個階段。第壹階段,法庭重點審查被告人的物理設備、數字軌跡以及相關藥理學的專家鑒定意見;第贰階段,控辯雙方對於辯方提交的從輕處理的申請進行交鋒;第叁階段,法庭則聚焦於引入張大鵬案的判決書,通過傳召證人法官,論證Zhiting S.為張大鵬用藥迷奸提供藥物和技術指導。

Zhiting S.畢業於國內和柏林的頂尖醫學院,有著醫學博士的專業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訴書中指控他於2024年居住柏林期間,在Telegram群中向其他成員提供迷奸藥物指導。

在證據調查階段,檢方首先從被告人被扣押的數字設備和相關物證入手。庭審隨後圍繞賬號痕跡、群組聊天、藥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證人證言展開,試圖還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群組中提供迷奸藥物指導。

證據鏈的關鍵壹步,是確認群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審中,Zhiting S. 通過律師宣讀聲明,作出部分認罪陳述,承認聊天中的昵稱 Jim 是他本人:“我承認,在聊天中我就是那個名為 Jim 的人,並且這些由 Jim 撰寫的消息是由我發出的。”

這壹承認使得此前庭審中出現的多個數字痕跡有了明確指向。5月18日,法庭傳召信息技術專家出庭。該專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機和電腦,說明其設備中涉及的社交媒體賬號、Telegram 群組、群組規模,以及相關賬號發送信息的數量。專家還根據設備中發現的文件夾結構、文件名稱和元數據,分析文件何時下載、從何處下載,以及何時被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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