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中文舆论进入德国法庭:华人迷奸案被告获刑五年
在 Sophie Fichtner 看来,本案最特殊之处在于,中国媒体报道本身成为了德国庭审中的辩护材料。虽然这是辩护策略的一部分,但它也显示出公众舆论如何可能影响诉讼程序。在本案中,舆论主要发生在中国,而审判发生在德国;德国法庭又处于一个高度重视人格权和无罪推定的法律环境中。判决前, Sophie Fichtner 说:如果媒体报道最终反而导致 Zhiting S. 获得更轻处罚,“那将是非常糟糕的事情”。
本案中,柏林地方法院把中国媒体带有有罪预断性质的报道作为从轻处罚因素考虑,并不是一个偶然的裁量,而是与德国长期形成的人格权保护传统相一致。
德国历史上曾经也出现过关于公众知情权与罪犯人格权之间产生巨大争议的案子,也是德国媒体法和人格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础判例之一。
1969年,德国萨尔州小镇Lebach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军营袭击案。犯罪人袭击德国联邦国防军弹药库,4名士兵遇害、1人重伤。其中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另一名参与者因帮助犯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在其中一名帮助犯即将刑满释放、准备重新融入社会之际,德国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根据该案改编的纪实电视剧《Lebach士兵谋杀案》。节目不仅重现案件经过,还将公开展示该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该罪犯认为,这将严重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于是向法院申请禁止播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该罪犯的请求,禁止电视台以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方式播出节目。
宪法法院在判词中表示,公众对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权,媒体原则上可以报道犯罪事实,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公开犯罪人的身份,但新闻自由并不具有绝对优先地位,而必须与犯罪人的人格权进行个案权衡,个人隐私和比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因此,并非总是允许指名道姓、描绘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权保护直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确立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因此,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当刑事程序已经结束、公众的知情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后,媒体不得无限期地公开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报道本身演变为一种超出司法刑罚之外的“新的社会制裁”。
法院同时强调,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符合整个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能简单认为公众知情权天然优先。
尽管Lebach案与本案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不同,但这两个案子法庭作出的审判背后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公众的知情权,也坚持公民的人格权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媒体报道造成的社会性惩罚不能脱离司法程序而无限扩张。
德国因吸取二战历史教训,把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德国现行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承担保护义务。
4庭审纪实:医学知识进入犯罪现场
法庭最终认定Zhiting S.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这项罪名与“老司机”群的其他成员产生了关联。证明Zhiting S.为群组成员提供药物指导,并与其犯罪行为产生因果关系,成为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明点。
为了完成证据链条从逻辑和事实上的闭合,法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庭重点审查被告人的物理设备、数字轨迹以及相关药理学的专家鉴定意见;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对于辩方提交的从轻处理的申请进行交锋;第三阶段,法庭则聚焦于引入张大鹏案的判决书,通过传召证人法官,论证Zhiting S.为张大鹏用药迷奸提供药物和技术指导。
Zhiting S.毕业于国内和柏林的顶尖医学院,有着医学博士的专业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于2024年居住柏林期间,在Telegram群中向其他成员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在证据调查阶段,检方首先从被告人被扣押的数字设备和相关物证入手。庭审随后围绕账号痕迹、群组聊天、药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证人证言展开,试图还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群组中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证据链的关键一步,是确认群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审中,Zhiting S. 通过律师宣读声明,作出部分认罪陈述,承认聊天中的昵称 Jim 是他本人:“我承认,在聊天中我就是那个名为 Jim 的人,并且这些由 Jim 撰写的消息是由我发出的。”
这一承认使得此前庭审中出现的多个数字痕迹有了明确指向。5月18日,法庭传召信息技术专家出庭。该专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机和电脑,说明其设备中涉及的社交媒体账号、Telegram 群组、群组规模,以及相关账号发送信息的数量。专家还根据设备中发现的文件夹结构、文件名称和元数据,分析文件何时下载、从何处下载,以及何时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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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柏林地方法院把中国媒体带有有罪预断性质的报道作为从轻处罚因素考虑,并不是一个偶然的裁量,而是与德国长期形成的人格权保护传统相一致。
德国历史上曾经也出现过关于公众知情权与罪犯人格权之间产生巨大争议的案子,也是德国媒体法和人格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础判例之一。
1969年,德国萨尔州小镇Lebach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军营袭击案。犯罪人袭击德国联邦国防军弹药库,4名士兵遇害、1人重伤。其中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另一名参与者因帮助犯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在其中一名帮助犯即将刑满释放、准备重新融入社会之际,德国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根据该案改编的纪实电视剧《Lebach士兵谋杀案》。节目不仅重现案件经过,还将公开展示该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该罪犯认为,这将严重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于是向法院申请禁止播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该罪犯的请求,禁止电视台以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方式播出节目。
宪法法院在判词中表示,公众对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权,媒体原则上可以报道犯罪事实,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公开犯罪人的身份,但新闻自由并不具有绝对优先地位,而必须与犯罪人的人格权进行个案权衡,个人隐私和比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因此,并非总是允许指名道姓、描绘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权保护直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确立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因此,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当刑事程序已经结束、公众的知情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后,媒体不得无限期地公开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报道本身演变为一种超出司法刑罚之外的“新的社会制裁”。
法院同时强调,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符合整个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能简单认为公众知情权天然优先。
尽管Lebach案与本案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不同,但这两个案子法庭作出的审判背后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公众的知情权,也坚持公民的人格权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媒体报道造成的社会性惩罚不能脱离司法程序而无限扩张。
德国因吸取二战历史教训,把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德国现行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承担保护义务。
4庭审纪实:医学知识进入犯罪现场
法庭最终认定Zhiting S.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这项罪名与“老司机”群的其他成员产生了关联。证明Zhiting S.为群组成员提供药物指导,并与其犯罪行为产生因果关系,成为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明点。
为了完成证据链条从逻辑和事实上的闭合,法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庭重点审查被告人的物理设备、数字轨迹以及相关药理学的专家鉴定意见;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对于辩方提交的从轻处理的申请进行交锋;第三阶段,法庭则聚焦于引入张大鹏案的判决书,通过传召证人法官,论证Zhiting S.为张大鹏用药迷奸提供药物和技术指导。
Zhiting S.毕业于国内和柏林的顶尖医学院,有着医学博士的专业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于2024年居住柏林期间,在Telegram群中向其他成员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在证据调查阶段,检方首先从被告人被扣押的数字设备和相关物证入手。庭审随后围绕账号痕迹、群组聊天、药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证人证言展开,试图还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群组中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证据链的关键一步,是确认群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审中,Zhiting S. 通过律师宣读声明,作出部分认罪陈述,承认聊天中的昵称 Jim 是他本人:“我承认,在聊天中我就是那个名为 Jim 的人,并且这些由 Jim 撰写的消息是由我发出的。”
这一承认使得此前庭审中出现的多个数字痕迹有了明确指向。5月18日,法庭传召信息技术专家出庭。该专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机和电脑,说明其设备中涉及的社交媒体账号、Telegram 群组、群组规模,以及相关账号发送信息的数量。专家还根据设备中发现的文件夹结构、文件名称和元数据,分析文件何时下载、从何处下载,以及何时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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