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中文輿論進入德國法庭:華人迷奸案被告獲刑伍年
7月8日中午,柏林庭審現場
關於量刑,法院指出,存在不少有利於被告人的因素:例如,他此前無犯罪前科,對發生在北京的犯罪事實大部分予以認罪;對幫助張大鵬在法蘭克福實施嚴重強奸罪的部分事實也作出認罪;同意法庭沒收電子設備等。
但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仍有許多犯罪細節尚未交代,例如在北京案件過程中還有哪些共謀者參與,他與張大鵬是如何合作等。
法庭也列舉了壹些從重處罰的因素,加重情節之壹是被告人極高的犯罪能量。他在北京犯下的罪行均經過周密策劃(例如,預訂了酒店房間,視頻中的男子部分蒙面)。此外,被告人利用其醫學專業知識實施犯罪也被視為加重情節。主審法官還指出,這些罪行帶有極其強烈的厭女色彩。
極高的犯罪能量是德國刑法中常見的量刑評價用語,指的是犯罪意志強烈、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手段和實施方式顯示出較高程度的犯罪能量。
2 中國媒體報道成了德國庭審的辯護材料
Zhiting S.判決中最受關注的是量刑時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來自辯方律師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媒體報道問題。
6月2日的庭審,Zhiting S.的辯護律師稱,自“德國老司機駕校群”案件被媒體接續報道後,引發公眾強烈關注。壹些機構媒體和自媒體在報道及討論案件時,曝光了被告人的身份和隱私,包括其姓名、身份證號、家庭地址、畢業院校以及家庭信息等,這些報道在中文社交媒體上大規模傳播。
辯方認為,這些報道和傳播已對被告人名譽及人格權造成損害,使其遭遇“社會性死亡”,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從輕考慮。
Zhiting S.的辯護律師還提到中國存在“社會信用體系”,認為如果刑罰過重,Zhiting S.即使未來返回中國,也難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6月18日的庭審上,辯方提交了壹份8頁的中德文媒體材料夾,裡面有德國《明鏡周刊》的報道,《南方都市報》、新浪網、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多篇文章——其中幾條帖子的閱讀量高達數百萬次。合議庭成員圍著材料逐頁傳閱,裡面能看到Zhiting S.本人的照片、漢字姓名,也能看到Tong Z.、張大鵬等人的完整肖像和姓名並排出現。Zhiting S.聽翻譯轉述這些內容時,數次搖頭歎氣,望向觀眾席的方向。
辯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中文報道將 Zhiting S. 稱為“德國迷奸案主犯”;還有報道稱,辯方還將“中國存在社會信用體系”作為辯解理由提出,但“該提議被當場駁回”。
但法官並未在庭審中當場駁回這壹提議。6月18日庭審上,當法官聽到報道中稱該提議已被駁回時,表示:“我不知道此事。” 辯方提交的材料中還存在其他事實性錯誤,例如寫錯被告人出生省份。
辯方由此強調,部分中文媒體有意或無意地使用了錯誤的事實,塑造出“罪名已經確立”“審判庭已經駁回辯護”的印象,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不是客觀平衡的報道,且這些帖文擁有巨大的傳播范圍和影響力,披露了被告人的完整中文名字、出生地等信息。辯方指出,按照德國人格權保護標准,這類報道應該被要求停止傳播、刪除內容或主張侵權責任;任何被告人都不應默默承受這樣的傷害。
柏林地方法院新聞處就此事回復:法院及其主審法官均未就新聞報道發布任何指導方針或指令。
但新聞處同時表示:媒體代表在審理過程中須尊重無罪推定原則,保護所有相關人員的個人權利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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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量刑,法院指出,存在不少有利於被告人的因素:例如,他此前無犯罪前科,對發生在北京的犯罪事實大部分予以認罪;對幫助張大鵬在法蘭克福實施嚴重強奸罪的部分事實也作出認罪;同意法庭沒收電子設備等。
但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仍有許多犯罪細節尚未交代,例如在北京案件過程中還有哪些共謀者參與,他與張大鵬是如何合作等。
法庭也列舉了壹些從重處罰的因素,加重情節之壹是被告人極高的犯罪能量。他在北京犯下的罪行均經過周密策劃(例如,預訂了酒店房間,視頻中的男子部分蒙面)。此外,被告人利用其醫學專業知識實施犯罪也被視為加重情節。主審法官還指出,這些罪行帶有極其強烈的厭女色彩。
極高的犯罪能量是德國刑法中常見的量刑評價用語,指的是犯罪意志強烈、主觀惡性較大、犯罪手段和實施方式顯示出較高程度的犯罪能量。
2 中國媒體報道成了德國庭審的辯護材料
Zhiting S.判決中最受關注的是量刑時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來自辯方律師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媒體報道問題。
6月2日的庭審,Zhiting S.的辯護律師稱,自“德國老司機駕校群”案件被媒體接續報道後,引發公眾強烈關注。壹些機構媒體和自媒體在報道及討論案件時,曝光了被告人的身份和隱私,包括其姓名、身份證號、家庭地址、畢業院校以及家庭信息等,這些報道在中文社交媒體上大規模傳播。
辯方認為,這些報道和傳播已對被告人名譽及人格權造成損害,使其遭遇“社會性死亡”,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從輕考慮。
Zhiting S.的辯護律師還提到中國存在“社會信用體系”,認為如果刑罰過重,Zhiting S.即使未來返回中國,也難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6月18日的庭審上,辯方提交了壹份8頁的中德文媒體材料夾,裡面有德國《明鏡周刊》的報道,《南方都市報》、新浪網、微博等社交媒體上的多篇文章——其中幾條帖子的閱讀量高達數百萬次。合議庭成員圍著材料逐頁傳閱,裡面能看到Zhiting S.本人的照片、漢字姓名,也能看到Tong Z.、張大鵬等人的完整肖像和姓名並排出現。Zhiting S.聽翻譯轉述這些內容時,數次搖頭歎氣,望向觀眾席的方向。
辯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中文報道將 Zhiting S. 稱為“德國迷奸案主犯”;還有報道稱,辯方還將“中國存在社會信用體系”作為辯解理由提出,但“該提議被當場駁回”。
但法官並未在庭審中當場駁回這壹提議。6月18日庭審上,當法官聽到報道中稱該提議已被駁回時,表示:“我不知道此事。” 辯方提交的材料中還存在其他事實性錯誤,例如寫錯被告人出生省份。
辯方由此強調,部分中文媒體有意或無意地使用了錯誤的事實,塑造出“罪名已經確立”“審判庭已經駁回辯護”的印象,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不是客觀平衡的報道,且這些帖文擁有巨大的傳播范圍和影響力,披露了被告人的完整中文名字、出生地等信息。辯方指出,按照德國人格權保護標准,這類報道應該被要求停止傳播、刪除內容或主張侵權責任;任何被告人都不應默默承受這樣的傷害。
柏林地方法院新聞處就此事回復:法院及其主審法官均未就新聞報道發布任何指導方針或指令。
但新聞處同時表示:媒體代表在審理過程中須尊重無罪推定原則,保護所有相關人員的個人權利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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