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生公民权常识胜出 但战场未散
2026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裁决,推翻了川普于2025年1月20日签署的行政令。 多数意见由属于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获得自由派三位大法官及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联署。 罗伯茨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以及近年的联邦法律,裁定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除极少数例外,“根据宪法,他们在出生时即为公民。”
这个判决说穿了就是常识。 只不过,在川普的美国,常识也需要最高法院来捍卫。
此事起因是,川普上台第一天签了一百多份行政命令。 废除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行政令(正式名称叫《保护美国公民权的意义和价值》)就在其中。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婴儿出生时,只有父母至少之一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即“绿卡”),他才是美国公民。 换言之,父母双方,如果是(1)非法进入美国,或者(2)虽然合法进入美国,但只是暂时在美,例如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那么出生在美国国土的婴儿都没有美国公民身份。
行政令签署后,立刻遭到多个州政府及民间团体提出违宪诉讼。 联邦法院接连发出全国性禁令,阻止行政令生效。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在6月30日作出最终裁决。
要理解这场争议,必须从宪法的文字出发,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 它写于1868年,文字简洁:“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公民及其所在州的公民。”
这句话的核心是在美国出生与受美国管辖这两个条件。 前者是属地原则(jus soli),后者是管辖原则。 一百五十年来,这句话的主流解读,始终是:凡在美国土地上出生者,除极少数例外(外交官子女、敌对占领军子女),均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这个解读从来不是激进的,不是“自由派”或“进步派”的。 它有英国普通法的渊源,有制宪者的原意,有最高法院的先例,有国会的立法确认。
1898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至今仍是属地公民权最重要先例的案件: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黄金德)。 他在旧金山出生,父母是中国在美国的劳工,依当时的《排华法案》无法成为美国公民。 他从中国探亲归来后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 最后,最高法院以6比2裁定:他是美国公民。 理由很简单——他在美国土地上出生,受美国管辖。 他父母的国籍、身份、族裔,都不影响这个事实。 这个判决是对第十四修正案最清晰的诠释。 从此,属地出生公民权成为美国宪法的确立原则,在此后一百二十多年间,从未被推翻。
川普的论点放在了受美国管辖这四个字。 他主张,非法居留或持临时签证的外国人,其子女在美国出生,但并非受美国管辖,因此不具备取得公民身份的宪法条件。 换言之,行政令试图主张:第十四修正案从来就不是那个意思,一百多年来全美国都误解了宪法。
这个论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原因有三:第一,文字不支持。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从来没有提到父母的身份。 它说的是“在美国出生”,不是“父母是合法居民的人在美国出生”。 如果制宪者想要限制,他们有机会写进去,但他们没有。 第二,先例不支持。 黄金德判例距今已超过一百二十年。 法律稳定性是宪政秩序的基石。 一个总统无法以行政令推翻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这是三权分立最基本的道理。 第三,工具不对。 即使川普的法律解读有任何合理性(它没有),改变宪法条文的解释,也需要修宪程序或最高法院的重新裁决,而非总统的行政令。 一纸行政令,不能修改宪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常识的胜利。 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人。 (法新社)
进一步分析,身在美国,但不受美国管辖,这根本不是实际情况。 “受美国管辖”这个短语,在第十四修正案起草时,原意是排除外交官及敌对占领军——因为这些人对美国没有任何管辖义务,受的是本国政府的管辖。 非法移民和临时访客,恰恰相反:他们在美国境内,受美国法律约束,需要遵守美国的法规,可以被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被美国执法部门拘捕。 他们受美国管辖,这一点从未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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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说穿了就是常识。 只不过,在川普的美国,常识也需要最高法院来捍卫。
此事起因是,川普上台第一天签了一百多份行政命令。 废除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行政令(正式名称叫《保护美国公民权的意义和价值》)就在其中。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婴儿出生时,只有父母至少之一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即“绿卡”),他才是美国公民。 换言之,父母双方,如果是(1)非法进入美国,或者(2)虽然合法进入美国,但只是暂时在美,例如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旅游签证等,那么出生在美国国土的婴儿都没有美国公民身份。
行政令签署后,立刻遭到多个州政府及民间团体提出违宪诉讼。 联邦法院接连发出全国性禁令,阻止行政令生效。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在6月30日作出最终裁决。
要理解这场争议,必须从宪法的文字出发,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 它写于1868年,文字简洁:“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美国管辖的人,均为美国公民及其所在州的公民。”
这句话的核心是在美国出生与受美国管辖这两个条件。 前者是属地原则(jus soli),后者是管辖原则。 一百五十年来,这句话的主流解读,始终是:凡在美国土地上出生者,除极少数例外(外交官子女、敌对占领军子女),均自动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这个解读从来不是激进的,不是“自由派”或“进步派”的。 它有英国普通法的渊源,有制宪者的原意,有最高法院的先例,有国会的立法确认。
1898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至今仍是属地公民权最重要先例的案件: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黄金德)。 他在旧金山出生,父母是中国在美国的劳工,依当时的《排华法案》无法成为美国公民。 他从中国探亲归来后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 最后,最高法院以6比2裁定:他是美国公民。 理由很简单——他在美国土地上出生,受美国管辖。 他父母的国籍、身份、族裔,都不影响这个事实。 这个判决是对第十四修正案最清晰的诠释。 从此,属地出生公民权成为美国宪法的确立原则,在此后一百二十多年间,从未被推翻。
川普的论点放在了受美国管辖这四个字。 他主张,非法居留或持临时签证的外国人,其子女在美国出生,但并非受美国管辖,因此不具备取得公民身份的宪法条件。 换言之,行政令试图主张:第十四修正案从来就不是那个意思,一百多年来全美国都误解了宪法。
这个论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原因有三:第一,文字不支持。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从来没有提到父母的身份。 它说的是“在美国出生”,不是“父母是合法居民的人在美国出生”。 如果制宪者想要限制,他们有机会写进去,但他们没有。 第二,先例不支持。 黄金德判例距今已超过一百二十年。 法律稳定性是宪政秩序的基石。 一个总统无法以行政令推翻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这是三权分立最基本的道理。 第三,工具不对。 即使川普的法律解读有任何合理性(它没有),改变宪法条文的解释,也需要修宪程序或最高法院的重新裁决,而非总统的行政令。 一纸行政令,不能修改宪法。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常识的胜利。 在美国土地上出生的孩子,就是美国人。 (法新社)
进一步分析,身在美国,但不受美国管辖,这根本不是实际情况。 “受美国管辖”这个短语,在第十四修正案起草时,原意是排除外交官及敌对占领军——因为这些人对美国没有任何管辖义务,受的是本国政府的管辖。 非法移民和临时访客,恰恰相反:他们在美国境内,受美国法律约束,需要遵守美国的法规,可以被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被美国执法部门拘捕。 他们受美国管辖,这一点从未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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