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绿卡吊销案裁决 对绿卡持有者的影响和启示
美国最高法院6月23日对“Blanche v. Lau”—司法部长诉刘慕才(Muk Choi Lau)案作出裁决,裁定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可以在绿卡持有者涉及未决刑事案件时,先以移民假释(parole)身份允许其入境,而不必达到较高证据门槛;至于其最终是否会失去绿卡资格,仍须依后续移民程序决定。
资深移民律师周梅表示,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不是因为它讨论刑事犯罪本身,而是因为它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绿卡持有者在入境时涉及尚未结案、且可能影响其入境资格的刑事案件时,CBP究竟如何处理其入境身份。“这个案件是最近美国最高法院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移民案件。”
那么对于绿卡持有者来说,从这个案件中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案件的裁决对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就此我们采访了周梅律师,让她为我们疏理了此案件的来龙去脉和一些关键的提示。
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这个案件中的刘先生于2007年取得美国永久居民(绿卡)身份,在新泽西州经营商品生意。后来,他因涉嫌贩售仿冒商标的商品而遭到刑事起诉。不过,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期间,刘先生曾离开美国,之后又返回美国。周律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他取得绿卡尚未满五年。”
当刘先生返回美国、在纽瓦克机场接受CBP查验时,海关官员发现他正面临刑事指控。CBP当时没有将他视为以永久居民身份正式入境(admission),而是依照移民法,以移民假释(parole)临时准许入境的方式让他进入美国。
周律师解释到,“所谓移民假释,并不是取得合法入境身份,而是一种临时准许入境措施,让当事人在案件结果尚未明朗之前,可以暂时留在美国境内。”
之后,刘先生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决有罪。由于案件涉及贩售仿冒商品,因此产生另一个移民法上的问题,也就是这项罪名是否属于“涉及道德败坏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简称CIMT)。如果属于CIMT,移民机关便可能据此启动遣返程序,甚至撤销其永久居民身份。
不过,周律师表示,案件真正的争议点,其实不是刘先生是否犯下CIMT,而是当初CBP究竟应不应该把他作为移民假释入境,而不是作为永久居民正式入境。“原因在于,这两种身份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同。”
如果CBP当初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准许他入境,那么后续若因刑事定罪而处理其身份问题,政府通常需要通过遣返(deportation/removal)程序,而且永久居民本身享有较完整的程序保障。
但如果CBP只是以移民假释身份让他入境,那么政府后续适用的便是“是否具有入境资格”(inadmissibility)的法律程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可主张的权利都会有所不同。
“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焦点,就是CBP在边境当下,究竟应以什么标准作出判断。”

第二巡回法院的意见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刘先生后来主张,CBP不应仅因他当时有一宗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就把他改以移民假释身份入境。他认为,政府至少应该提出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最终极有可能被定罪,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这项看法。该法院认为,CBP不能只看到一项尚未结案的刑事指控,就改变永久居民的入境身份,而应该具有更高程度的证据,也就是所谓“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足以显示当事人最终极可能因相关犯罪而失去入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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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移民律师周梅表示,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不是因为它讨论刑事犯罪本身,而是因为它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绿卡持有者在入境时涉及尚未结案、且可能影响其入境资格的刑事案件时,CBP究竟如何处理其入境身份。“这个案件是最近美国最高法院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移民案件。”
那么对于绿卡持有者来说,从这个案件中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案件的裁决对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就此我们采访了周梅律师,让她为我们疏理了此案件的来龙去脉和一些关键的提示。
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焦点
这个案件中的刘先生于2007年取得美国永久居民(绿卡)身份,在新泽西州经营商品生意。后来,他因涉嫌贩售仿冒商标的商品而遭到刑事起诉。不过,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期间,刘先生曾离开美国,之后又返回美国。周律师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他取得绿卡尚未满五年。”
当刘先生返回美国、在纽瓦克机场接受CBP查验时,海关官员发现他正面临刑事指控。CBP当时没有将他视为以永久居民身份正式入境(admission),而是依照移民法,以移民假释(parole)临时准许入境的方式让他进入美国。
周律师解释到,“所谓移民假释,并不是取得合法入境身份,而是一种临时准许入境措施,让当事人在案件结果尚未明朗之前,可以暂时留在美国境内。”
之后,刘先生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决有罪。由于案件涉及贩售仿冒商品,因此产生另一个移民法上的问题,也就是这项罪名是否属于“涉及道德败坏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简称CIMT)。如果属于CIMT,移民机关便可能据此启动遣返程序,甚至撤销其永久居民身份。
不过,周律师表示,案件真正的争议点,其实不是刘先生是否犯下CIMT,而是当初CBP究竟应不应该把他作为移民假释入境,而不是作为永久居民正式入境。“原因在于,这两种身份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同。”
如果CBP当初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准许他入境,那么后续若因刑事定罪而处理其身份问题,政府通常需要通过遣返(deportation/removal)程序,而且永久居民本身享有较完整的程序保障。
但如果CBP只是以移民假释身份让他入境,那么政府后续适用的便是“是否具有入境资格”(inadmissibility)的法律程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可主张的权利都会有所不同。
“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焦点,就是CBP在边境当下,究竟应以什么标准作出判断。”

第二巡回法院的意见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刘先生后来主张,CBP不应仅因他当时有一宗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就把他改以移民假释身份入境。他认为,政府至少应该提出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最终极有可能被定罪,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这项看法。该法院认为,CBP不能只看到一项尚未结案的刑事指控,就改变永久居民的入境身份,而应该具有更高程度的证据,也就是所谓“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足以显示当事人最终极可能因相关犯罪而失去入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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