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尿褲含毒"無標准就沒責任"?這種理解大錯特錯
近日,多個嬰幼兒紙尿褲品牌“被檢出甲酰胺”的消息引發公眾關注。由於我國現行嬰兒紙尿褲相關標准未將甲酰胺納入強制檢測范圍,全球范圍內也沒有相關限量標准,壹些人便認為,企業即使被檢出甲酰胺也無需擔責。這種說法貌似有理,實則是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重大誤解,必須予以糾正。
甲酰胺是壹種有機化合物,可通過皮膚吸收進入血液,長期低劑量接觸有致畸風險,對孕婦和嬰幼兒的傷害尤其明顯,可能造成生殖系統損傷和慢性肝腎損傷。我國已將其列入《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但在嬰兒紙尿褲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准《嬰幼兒及兒童用紙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43631-2023)》及推薦性國家標准《紙尿褲 第1部分:嬰兒紙尿褲(GB/T 28004.1-2021)》中,均未對甲酰胺設置檢測項目和限量要求。
部分人之所以產生前述誤解,原因可能有贰:
第壹,對法律法規只知其壹,不知其贰。現行嬰兒紙尿褲相關標准未將甲酰胺檢測納入,這是壹重事實;但還有另壹重事實:強制性國家標准《壹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GB 15979-2024)》規定,壹次性衛生用品的原材料中不得添加《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列入的禁用化學物質(碘除外),其中就包括甲酰胺。紙尿褲無論嬰兒款還是成人款,都屬於壹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產過程自然不能添加甲酰胺。
第贰,對“添加”與“殘留”的法律後果定性,在理解上產生偏差。據專家分析,甲酰胺並非紙尿褲的核心原料,其檢出可能緣於生產過程中某些輔料(如橡筋、熱熔膠)的副產物或殘留物。最早公開質疑的檢測業內人士“靠譜老王”也猜測,紙尿褲中的甲酰胺大概率來自熱熔膠。於是,有人提出,國標要求是“不得在原材料中添加(甲酰胺)”,“殘留”不屬於有意添加,因此不算違規。
這種理解顯然存在錯誤。事實上,在化學物質的安全監管中,“添加”與“殘留”並非截然對立,如何處理“檢出”情形更非法律的真空地帶。“殘留”不該成為違法的擋箭牌,尤其對於給嬰幼兒使用的、存在嚴重健康風險的產品而言。
道理很簡單:首先,從立法目的和監管邏輯出發,“不得添加”的實質是杜絕產品中含有該物質。若僅禁止主動添加而允許殘留,則禁令將因企業可以輕易聲稱“非故意”而失去實效。法律評價的應是“產品中是否含有”,而非“企業是否主觀故意”。
其次,法律實踐中,對禁用物質的監管正從源頭管理延伸至全鏈條風險評估。即便企業主張檢出違禁物質為工藝殘留,也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已盡最大努力避免。“工藝殘留”應該僅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處罰裁量的考量因素,而不能構成免除法律責任的當然事由。
綜上所述,“嬰兒紙尿褲檢出甲酰胺無需擔責”的觀點,在事實層面遺漏了法律依據,在理解層面誤讀了監管要求。《壹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GB 15979-2024)》是強制性國家標准,紙尿褲中不得含有甲酰胺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得含有”即意味著含量必須為零,不能以“缺乏具體限量標准”來狡辯。
當然,具體到這次風波,涉事產品是否含有甲酰胺,還需要等待聯合調查組給出權威結論。而不管結論如何,此次風波都給相關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了個醒。對企業而言,應始終以消費者為重,無論監管要求如何,都不能把劣質甚至有害的產品推向市場。對主管部門而言,應盡快啟動紙尿褲相關標准的修訂,將甲酰胺等毒性物質納入強制檢測,讓監管更有章可循,讓老百姓更可放心消費;還可舉壹反叁,針對更多產品中毒性物質的監管,讓標准制定工作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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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甲酰胺是壹種有機化合物,可通過皮膚吸收進入血液,長期低劑量接觸有致畸風險,對孕婦和嬰幼兒的傷害尤其明顯,可能造成生殖系統損傷和慢性肝腎損傷。我國已將其列入《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但在嬰兒紙尿褲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准《嬰幼兒及兒童用紙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43631-2023)》及推薦性國家標准《紙尿褲 第1部分:嬰兒紙尿褲(GB/T 28004.1-2021)》中,均未對甲酰胺設置檢測項目和限量要求。
部分人之所以產生前述誤解,原因可能有贰:
第壹,對法律法規只知其壹,不知其贰。現行嬰兒紙尿褲相關標准未將甲酰胺檢測納入,這是壹重事實;但還有另壹重事實:強制性國家標准《壹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GB 15979-2024)》規定,壹次性衛生用品的原材料中不得添加《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列入的禁用化學物質(碘除外),其中就包括甲酰胺。紙尿褲無論嬰兒款還是成人款,都屬於壹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產過程自然不能添加甲酰胺。
第贰,對“添加”與“殘留”的法律後果定性,在理解上產生偏差。據專家分析,甲酰胺並非紙尿褲的核心原料,其檢出可能緣於生產過程中某些輔料(如橡筋、熱熔膠)的副產物或殘留物。最早公開質疑的檢測業內人士“靠譜老王”也猜測,紙尿褲中的甲酰胺大概率來自熱熔膠。於是,有人提出,國標要求是“不得在原材料中添加(甲酰胺)”,“殘留”不屬於有意添加,因此不算違規。
這種理解顯然存在錯誤。事實上,在化學物質的安全監管中,“添加”與“殘留”並非截然對立,如何處理“檢出”情形更非法律的真空地帶。“殘留”不該成為違法的擋箭牌,尤其對於給嬰幼兒使用的、存在嚴重健康風險的產品而言。
道理很簡單:首先,從立法目的和監管邏輯出發,“不得添加”的實質是杜絕產品中含有該物質。若僅禁止主動添加而允許殘留,則禁令將因企業可以輕易聲稱“非故意”而失去實效。法律評價的應是“產品中是否含有”,而非“企業是否主觀故意”。
其次,法律實踐中,對禁用物質的監管正從源頭管理延伸至全鏈條風險評估。即便企業主張檢出違禁物質為工藝殘留,也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已盡最大努力避免。“工藝殘留”應該僅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處罰裁量的考量因素,而不能構成免除法律責任的當然事由。
綜上所述,“嬰兒紙尿褲檢出甲酰胺無需擔責”的觀點,在事實層面遺漏了法律依據,在理解層面誤讀了監管要求。《壹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GB 15979-2024)》是強制性國家標准,紙尿褲中不得含有甲酰胺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得含有”即意味著含量必須為零,不能以“缺乏具體限量標准”來狡辯。
當然,具體到這次風波,涉事產品是否含有甲酰胺,還需要等待聯合調查組給出權威結論。而不管結論如何,此次風波都給相關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了個醒。對企業而言,應始終以消費者為重,無論監管要求如何,都不能把劣質甚至有害的產品推向市場。對主管部門而言,應盡快啟動紙尿褲相關標准的修訂,將甲酰胺等毒性物質納入強制檢測,讓監管更有章可循,讓老百姓更可放心消費;還可舉壹反叁,針對更多產品中毒性物質的監管,讓標准制定工作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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