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拐女人,和她背负了37年的重婚罪
拿着信封,任金明找到灵台县公安局,希望警方可以协助带回郭小玲。
那时,他以为是岳父一家把女儿卖到了山东。不过,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证据表明郭小玲是被迫去的,公安没法介入。
县里一位律师给任金明出了个主意:他可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郭小玲,控告她犯重婚罪。重婚罪可以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要他起诉,法院就得受理。
1989年1月25日,任金明向临清市人民法院寄出刑事诉讼状。见案子没有进展,1989年5月26日,他写信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催促。6月6日,山东省高院将信件转给临清市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涉及外省,请你们认真对待”。
到了6月中旬,任金明还是没收到回复,决定动身去山东。
1989年6月21日,临清市人民法院的一间屋子里,任金明见到了失踪一年多的郭小玲。郭小玲记得,当时“任金明问我怎么来了,我就给他说怎么被100块骗来了。他就说去哪里找过我。刚说没两句,俺两个就伤心地哭”。法院工作人员还有李金玲和他的家人把两人拉了开来。
在这次短暂的见面过程中,任金明才知道妻子被拐到了山东,他俩的女儿1989年正月已在山东出生。
临清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金明更多信息,只是告诉他事情还在调查,先回去等消息。
法院协调下,买主李金玲给任金明掏了60元,作为回去的路费。手头没钱,再加上一个人不敢独自进村,任金明回了甘肃。
三个多月后,1989年10月5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郭小玲与李金玲站上被告席。
对于这场庭审,郭小玲的回忆与庭审记录偏差颇大。
在案庭审记录里,法官询问郭小玲去留的意愿。郭小玲答,“我认为我与任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我宁愿重婚也不愿回去了”。
而郭小玲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自己甚至没在法庭上说话。任金明还在念诉状时,她就因情绪激动流了鼻血。法警把她从法院二楼的法庭带出去,到一楼后院清洗鼻子。等处理完准备上楼,庭审已经结束。李金玲一家人从楼梯上下来,然后她就被他们带了回去。
任金明也记得,没等郭小玲回到法庭,法官吕合峰就作出判决:郭、李二人犯重婚罪,郭小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考虑到她还在哺乳期,缓刑两年,李金玲则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代理郭小玲案申诉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案件的多份书面记录也与郭小玲的回忆存在矛盾。
1989年6月21日,也就是任金明和郭小玲在临清法院见面这天,郭小玲在案笔录记录了她相反的态度。
在法院,办案人员问她,“任金明诉你犯重婚罪,你想怎么办? ”
郭小玲答,“我不回任金明的家。我死到山东也不回甘肃”。
同一天,李金玲也接受了询问。他说,任金明起诉后,自己已经叫郭小玲走好几次了。“她不走,你法院看着怎么好,怎么办吧。”
37年后,郭小玲如今的印象是,没人找她谈过话、做过笔录。“我天天都想回去,想着任金明是高中文化,李金玲字都不识。”南方周末记者从临清市人民法院刑庭一名工作人员处得知,法官吕合峰已退休。而案件的另一位被告李金玲已过世。对于庭审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暂无法核实。
一审判决后第五天,任金明向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郭小玲在无可奈何的条件下被逼与李金玲重婚,不应负刑事责任。她作为受害人,应送回原籍。
1989年10月26日,此案二审法官付保文到临清市人民法院,与吕合峰等人座谈。南方周末记者获得了这场谈话的文字记录。
“郭小玲态度如何?”付保文问。
“郭表示,宁肯坐牢也不回甘肃跟任生活,态度很坚决,就是要与李金玲生活。”吕合峰还补充,老赵庄乡法庭、刑事审判庭等多次做工作,“她就是不走”。
付保文追问,“郭小玲真的不愿回去吗?”
参与座谈的一位马姓工作人员说,开庭后,郭小玲在大院里大哭大闹,说死也不跟任金明生活,“院长制止说,再闹就收监,郭方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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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他以为是岳父一家把女儿卖到了山东。不过,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证据表明郭小玲是被迫去的,公安没法介入。
县里一位律师给任金明出了个主意:他可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郭小玲,控告她犯重婚罪。重婚罪可以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要他起诉,法院就得受理。
1989年1月25日,任金明向临清市人民法院寄出刑事诉讼状。见案子没有进展,1989年5月26日,他写信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催促。6月6日,山东省高院将信件转给临清市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涉及外省,请你们认真对待”。
到了6月中旬,任金明还是没收到回复,决定动身去山东。
1989年6月21日,临清市人民法院的一间屋子里,任金明见到了失踪一年多的郭小玲。郭小玲记得,当时“任金明问我怎么来了,我就给他说怎么被100块骗来了。他就说去哪里找过我。刚说没两句,俺两个就伤心地哭”。法院工作人员还有李金玲和他的家人把两人拉了开来。
在这次短暂的见面过程中,任金明才知道妻子被拐到了山东,他俩的女儿1989年正月已在山东出生。
临清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金明更多信息,只是告诉他事情还在调查,先回去等消息。
法院协调下,买主李金玲给任金明掏了60元,作为回去的路费。手头没钱,再加上一个人不敢独自进村,任金明回了甘肃。
三个多月后,1989年10月5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郭小玲与李金玲站上被告席。
对于这场庭审,郭小玲的回忆与庭审记录偏差颇大。
在案庭审记录里,法官询问郭小玲去留的意愿。郭小玲答,“我认为我与任的婚姻是父母包办,我宁愿重婚也不愿回去了”。
而郭小玲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自己甚至没在法庭上说话。任金明还在念诉状时,她就因情绪激动流了鼻血。法警把她从法院二楼的法庭带出去,到一楼后院清洗鼻子。等处理完准备上楼,庭审已经结束。李金玲一家人从楼梯上下来,然后她就被他们带了回去。
任金明也记得,没等郭小玲回到法庭,法官吕合峰就作出判决:郭、李二人犯重婚罪,郭小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考虑到她还在哺乳期,缓刑两年,李金玲则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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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21日,也就是任金明和郭小玲在临清法院见面这天,郭小玲在案笔录记录了她相反的态度。
在法院,办案人员问她,“任金明诉你犯重婚罪,你想怎么办? ”
郭小玲答,“我不回任金明的家。我死到山东也不回甘肃”。
同一天,李金玲也接受了询问。他说,任金明起诉后,自己已经叫郭小玲走好几次了。“她不走,你法院看着怎么好,怎么办吧。”
37年后,郭小玲如今的印象是,没人找她谈过话、做过笔录。“我天天都想回去,想着任金明是高中文化,李金玲字都不识。”南方周末记者从临清市人民法院刑庭一名工作人员处得知,法官吕合峰已退休。而案件的另一位被告李金玲已过世。对于庭审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暂无法核实。
一审判决后第五天,任金明向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郭小玲在无可奈何的条件下被逼与李金玲重婚,不应负刑事责任。她作为受害人,应送回原籍。
1989年10月26日,此案二审法官付保文到临清市人民法院,与吕合峰等人座谈。南方周末记者获得了这场谈话的文字记录。
“郭小玲态度如何?”付保文问。
“郭表示,宁肯坐牢也不回甘肃跟任生活,态度很坚决,就是要与李金玲生活。”吕合峰还补充,老赵庄乡法庭、刑事审判庭等多次做工作,“她就是不走”。
付保文追问,“郭小玲真的不愿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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