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人、2600所、76% 报告揭中国看守所虐待问题
报告指出,牢头狱霸现象并非新议题。早在2009年,云南省一名在押者遭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当局随即承诺立法整治。然而15年后,这一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60%与64%:拥挤的牢房,缺席的医生
关押条件同样触目惊心。报告显示,60%的受访者反映所在监室存在严重超额收容,部分人员甚至不得不睡在地板上;64%的受访者表示曾面临医疗照护不足或完全缺失的处境。
一名患有癌症与高血压的受访者写道:“外面医院配的药,牢房没有,必须要领导批准,要二至三个月,不死是幸运的。”
劳拉提到,从中国整体羁押与监狱人口的比例来看,中国是全球人均监禁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过度拥挤因此成为长期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痼疾。报告亦提及,受访者普遍反映伙食品质低劣、洗热水澡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乃至被完全剥夺,所内卫生条件不达标。
滕彪对此补充了一个更具深意的对比:在中国,关押已决犯的监狱,其居住条件和待遇往往反而优于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这是很荒唐的事情。监狱关的是已被判有罪的人,而看守所关的大部分人在法律上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但他们在看守所里会见律师、会见家属的权利,反而比监狱里的人受到更多的剥夺。”
24%:天空成为奢侈品
联合国《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又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所有被羁押者每天应享有至少一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报告显示,24%的受访者表示在被关押的数月甚至数年期间,从未或几乎没有获得户外活动时间。
“被关押1300多天总共,户外活动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一名受访者写道。
报告还特别说明,中国看守所所称的“户外”,通常是有顶棚覆盖的封闭空间,与真正意义上的户外环境相去甚远,新鲜空气与视野均受到严格局限。
制度根源:侦查者即羁押者
报告将上述问题的根源,指向一个结构性安排:中国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而同一机关亦承担逮捕与审讯职能。这种“侦羁合一”的模式,在制度上形成了利益冲突。
“这是一个封闭的循环,”劳拉向美国之音解释。“你的侦查者就是你的羁押者,根本没有真正的监督。而这个侦查者兼羁押者,有着强烈的动机去折磨你、虐待你,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你的。所以,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劳拉同时指出,中国自己也承认,其绝大多数刑事定罪依赖口供。而中国的定罪率高达99.999%,这一数字本身就折射出整套制度的逻辑。
滕彪从法律结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公安的权力大于法院的权力。按照证据规则,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但实际上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非常罕见。法官在很大程度上要听公安人员的,这是非常荒唐的事情,也是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靠运动式的方式整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现行的主要监督机制是驻所检察官制度,但报告将其评价为“形同虚设”: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与处罚权,被羁押者实际上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在法律层面,中国至今没有《看守所法》,看守所运作依据的是1990年颁布的过时条例--该条例甚至将未经审判者称为“人犯”,直接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滕彪认为,即便制定一部《看守所法》,也未必能解决根本问题。“关键不在于看守所法和看守所条例的区别。关键在于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架构。”
他提出,改革的最低门槛是将看守所管理权从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这样至少可以建立一个基本的制衡。”但他强调,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更根本的司法改革,需要权力的分立,让司法真正独立,让民众和媒体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有真正的监督。这就涉及到政治层面的改革--这也是为什么这些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原因。”
对各国政府的警示
这份报告建议,各国政府在与北京研议引渡协议或安全合作安排时,应将上述调查结果纳入评估。
劳拉在采访中特别援引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这一原则)意味着,你不能将一个人遣返至他在那里面临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对待的真实风险的国家。这是一项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写入了大多数国家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但即使一个国家尚未批准某项国际条约,每个国家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已经有 3 人参与评论了, 我也来说几句吧
60%与64%:拥挤的牢房,缺席的医生
关押条件同样触目惊心。报告显示,60%的受访者反映所在监室存在严重超额收容,部分人员甚至不得不睡在地板上;64%的受访者表示曾面临医疗照护不足或完全缺失的处境。
一名患有癌症与高血压的受访者写道:“外面医院配的药,牢房没有,必须要领导批准,要二至三个月,不死是幸运的。”
劳拉提到,从中国整体羁押与监狱人口的比例来看,中国是全球人均监禁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过度拥挤因此成为长期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痼疾。报告亦提及,受访者普遍反映伙食品质低劣、洗热水澡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乃至被完全剥夺,所内卫生条件不达标。
滕彪对此补充了一个更具深意的对比:在中国,关押已决犯的监狱,其居住条件和待遇往往反而优于关押未决犯的看守所。“这是很荒唐的事情。监狱关的是已被判有罪的人,而看守所关的大部分人在法律上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人,但他们在看守所里会见律师、会见家属的权利,反而比监狱里的人受到更多的剥夺。”
24%:天空成为奢侈品
联合国《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又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所有被羁押者每天应享有至少一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报告显示,24%的受访者表示在被关押的数月甚至数年期间,从未或几乎没有获得户外活动时间。
“被关押1300多天总共,户外活动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一名受访者写道。
报告还特别说明,中国看守所所称的“户外”,通常是有顶棚覆盖的封闭空间,与真正意义上的户外环境相去甚远,新鲜空气与视野均受到严格局限。
制度根源:侦查者即羁押者
报告将上述问题的根源,指向一个结构性安排:中国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而同一机关亦承担逮捕与审讯职能。这种“侦羁合一”的模式,在制度上形成了利益冲突。
“这是一个封闭的循环,”劳拉向美国之音解释。“你的侦查者就是你的羁押者,根本没有真正的监督。而这个侦查者兼羁押者,有着强烈的动机去折磨你、虐待你,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你的。所以,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
劳拉同时指出,中国自己也承认,其绝大多数刑事定罪依赖口供。而中国的定罪率高达99.999%,这一数字本身就折射出整套制度的逻辑。
滕彪从法律结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公安的权力大于法院的权力。按照证据规则,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但实际上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非常罕见。法官在很大程度上要听公安人员的,这是非常荒唐的事情,也是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靠运动式的方式整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现行的主要监督机制是驻所检察官制度,但报告将其评价为“形同虚设”: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与处罚权,被羁押者实际上没有切实可行的救济渠道。
在法律层面,中国至今没有《看守所法》,看守所运作依据的是1990年颁布的过时条例--该条例甚至将未经审判者称为“人犯”,直接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滕彪认为,即便制定一部《看守所法》,也未必能解决根本问题。“关键不在于看守所法和看守所条例的区别。关键在于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架构。”
他提出,改革的最低门槛是将看守所管理权从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这样至少可以建立一个基本的制衡。”但他强调,这远远不够,“还需要更根本的司法改革,需要权力的分立,让司法真正独立,让民众和媒体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有真正的监督。这就涉及到政治层面的改革--这也是为什么这些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原因。”
对各国政府的警示
这份报告建议,各国政府在与北京研议引渡协议或安全合作安排时,应将上述调查结果纳入评估。
劳拉在采访中特别援引国际法上的“不推回原则”(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这一原则)意味着,你不能将一个人遣返至他在那里面临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对待的真实风险的国家。这是一项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写入了大多数国家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但即使一个国家尚未批准某项国际条约,每个国家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 分享: |
| Note: | _VIEW_NEWS_FULL |
推荐:
50万人、2600所、76% 报告揭中国看守所虐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