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學生體檢誤診艾滋被勸退,學校憑啥要查....
據新京報報道,6月12日,周口李先生反映,他13歲的兒子在登封壹學校體檢被誤判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隨後遭學校勸退。李先生稱,事發後他先後帶孩子前往鄭州兩家叁甲醫院復查,多次檢測結果均為陰性。涉事學校表示,已認可復查結果同意學生返校。最初承擔體檢工作的登封市嵩正中醫院則稱,當時僅提示篩查結果“可疑”,從未確認學生感染艾滋病病毒,已向家屬致歉並退還相關檢查費用。

這件事真是太令觀者無語。可以想象,經歷了這麼壹番誤檢、勸退風波,會給孩子和父母帶來多大的壓力。未來即便返校,這種心理陰影怕是也不會輕易散去。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或監護人。然而在這件事中,涉事醫院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整個過程可能是跟家屬沒有溝通,從頭到尾等於說壹直在跟學校溝通。”
壹個未成年人未經確認的敏感信息,先傳到學校,又演變成勸退。這樣的處置邏輯,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專業操作來看,都存在問題。檢測失誤其實也正常,但如果及時告知當事人或監護人提醒復查,這樣的鬧劇或許就能避免。
而此事之所以引發爭議,主要在於學校前前後後的壹些操作。
首先是為何要求檢測艾滋?根據《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體檢項目包括內科、外科、血常規等,並不包含艾滋檢測項目。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我國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而采訪中的錄音顯示,該體檢屬於“新生體檢”。這不得不讓人疑惑:學校為何能隨意擴大體檢項目,把原本應當基於自願原則進行的艾滋病檢測塞進常規體檢流程,並作為入學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采訪中校方說“登封這邊的武校都可以給你介紹過去”。無論該校是同類武校還是普通公辦學校,即便管理體制有所區別、對學生身體素質有所要求,也不意味著學校檢測可以隨心所欲地強加項目,更不能成為侵犯學生隱私權、知情權和受教育權的借口。只要是正規注冊的學校,都必然要納入相關法規的框架之內,學校管理豈能過於“放飛”?
因此,整起事件就是壹個說不清由頭的檢測要求,壹套醫療機構和校方相互配合的篩查流程,壹次沒有法律依據的勸退,共同完成了對壹個13歲孩子的傷害。雖說事後道歉、退費又同意返校,看似已經翻篇,但這套操作從何而來、是否符合規定,恐怕還需要給出壹個明確交代。
更值得反思的是,事件最終被證明是壹場誤檢,但學校的第壹反應並非核實情況、保護學生,而是急於與其切割。這種“寧可誤傷不可放過”的“果斷”,令人寒心,同時也折射出壹些地方面對艾滋病相關問題時根深蒂固的偏見與恐慌。
《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患者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那麼,沒來由的檢查、不必要的恐慌、急不可耐的排斥,都不應該是人們面對艾滋病時的第壹反應,否則被傷害的就不只是壹個孩子,更是社會長期推動反歧視所積累的文明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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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聞沒人評論怎麼行,我來說幾句

這件事真是太令觀者無語。可以想象,經歷了這麼壹番誤檢、勸退風波,會給孩子和父母帶來多大的壓力。未來即便返校,這種心理陰影怕是也不會輕易散去。
《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或監護人。然而在這件事中,涉事醫院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整個過程可能是跟家屬沒有溝通,從頭到尾等於說壹直在跟學校溝通。”
壹個未成年人未經確認的敏感信息,先傳到學校,又演變成勸退。這樣的處置邏輯,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專業操作來看,都存在問題。檢測失誤其實也正常,但如果及時告知當事人或監護人提醒復查,這樣的鬧劇或許就能避免。
而此事之所以引發爭議,主要在於學校前前後後的壹些操作。
首先是為何要求檢測艾滋?根據《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2021年版)》,體檢項目包括內科、外科、血常規等,並不包含艾滋檢測項目。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我國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而采訪中的錄音顯示,該體檢屬於“新生體檢”。這不得不讓人疑惑:學校為何能隨意擴大體檢項目,把原本應當基於自願原則進行的艾滋病檢測塞進常規體檢流程,並作為入學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采訪中校方說“登封這邊的武校都可以給你介紹過去”。無論該校是同類武校還是普通公辦學校,即便管理體制有所區別、對學生身體素質有所要求,也不意味著學校檢測可以隨心所欲地強加項目,更不能成為侵犯學生隱私權、知情權和受教育權的借口。只要是正規注冊的學校,都必然要納入相關法規的框架之內,學校管理豈能過於“放飛”?
因此,整起事件就是壹個說不清由頭的檢測要求,壹套醫療機構和校方相互配合的篩查流程,壹次沒有法律依據的勸退,共同完成了對壹個13歲孩子的傷害。雖說事後道歉、退費又同意返校,看似已經翻篇,但這套操作從何而來、是否符合規定,恐怕還需要給出壹個明確交代。
更值得反思的是,事件最終被證明是壹場誤檢,但學校的第壹反應並非核實情況、保護學生,而是急於與其切割。這種“寧可誤傷不可放過”的“果斷”,令人寒心,同時也折射出壹些地方面對艾滋病相關問題時根深蒂固的偏見與恐慌。
《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患者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那麼,沒來由的檢查、不必要的恐慌、急不可耐的排斥,都不應該是人們面對艾滋病時的第壹反應,否則被傷害的就不只是壹個孩子,更是社會長期推動反歧視所積累的文明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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